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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绿色信贷政策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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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燕斐 李晓文

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切实到位的激励约束机制,及风险补偿和担保基金等措施,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生动力。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社会融资格局中,银行信贷一直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十一五”以来,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推行绿色信贷,既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为银行业自身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在结构调整中维护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的安全。

但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行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还存在不少深层次问题,还需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建立排污权、碳排放权市场制度,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银行业绿色信贷制度体系构建

引导银行业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加强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的调控要求,2012年2月,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发〔2012〕4号)。该《指引》从组织及流程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提出了具体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该《指引》从以下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

一是从3个角度着力推进绿色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

表现。

二是有效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客户及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三是加强绿色信贷的组织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相关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配备相应资源,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

四是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并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授信尽职调查、严格合规审查、制定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从贷前、贷中和贷后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

六是完善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规范有关业务发展

2013年,在征求相关部委、主要银行机构、国际组织和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进一步加以规范。

《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信贷及节能环保项目、服务贷款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制度通过归纳分类,明确了12类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的绿色信贷统计范畴,并对其形成的年节能减排能力进行统计,包括标准煤、二氧化碳减排当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节水等7项指标。

截至2013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4.9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8.8%。从每万元贷款节能减排成效来看: 每万元贷款分别节约标准煤0.93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2.08吨,减排化学需氧量0.01吨,减排氨氮0.001吨,减排二氧化硫0.03吨,减排氮氧化物0.01吨,节水2.90吨。

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引导金融资源配置

2012年6月,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绩效考评中设置社会责任类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业务进行考评,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绿色信贷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2013年,银监会根据《指引》等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完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人员履职评价和业务发展的重要依据,探索将绿色信贷实施成效纳入机构监管评级的具体办法,为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奠定基础。

各银行建立

节能环保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在银监会的督促和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了节能环保信贷制度,加大了对节能环保等绿色经济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授信和贷款,积极创新节能环保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了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相关行业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了绿色信贷理念,并将其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绿色信贷制度,特别是对“两高一剩”行业的授信政策、授信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等,细化了信贷审批条件,明确了准入和退出条件。

如交通银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了《绿色信贷政策》,将实施绿色信贷确立为交通银行长期的发展战略,并制定《绿色信贷实施办法》;工商银行在行业信贷政策中共归纳提炼了90条绿色信贷标准和125条国家产业政策标准,并将其全部纳入行业(绿色)信贷政策,作为全行必须严格执行的信贷标准;国家开发银行的评审管理手册中,针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准入、退出政策和评审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出台了一系列节能环保行业政策;建设银行制定了《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工作方案》,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并在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政策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优先支持行业;中国银行制定了《节能减排信贷指引》,提出要充分考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因素,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招商银行明确提出“投新型、推绿色”的核心原则,制定了《关于推进实施绿色信贷规划》和《对公贷款绿色信贷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绿色信贷实施细则》,确定了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平安银行印发《绿色信贷指引(1.0版,2012年)》,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将绿色信贷要求贯彻于整个信贷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节能环保等绿色信贷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在客户准入、贷前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均细化落实绿色信贷相关要求,将节能、环保、安全与社会风险纳入客户及项目风险的重要评价内容,确保项目节能环保方面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

在贷款准入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仔细分析贷款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从源头上严格审查把关;在调查和评级授信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核实环保批复、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运转和排放达标情况,对“两高一剩”、落后产能行业采取下调客户等级、压缩授信规模等措施;在审查审批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节能环保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在资金拨付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贷后管理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项目,采取下调资产质量等级、停贷等措施,从严管理。

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和落实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指引》,大力推动节能环保等绿色信贷,积极支持国家节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以及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的升级改造项目,加大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如兴业银行每年配置专门绿色金融业务专项信贷规模,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信贷业务;民生银行专门设立“民生银行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开拓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行业等领域的业务。

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贷款等战略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分别较2013年年初增长了9.8%、26.2%、11.0%和25.9%。

严控“两高一剩”行业和落后产能项目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升对节能环保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的同时,还加大了对“两高一剩”、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贷款的控制和管理力度。各机构从严制定“两高一剩”等高风险行业的准入标准和授信条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限额管理,逐步压缩和退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介入不符合国家政策、环保不达标、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如兴业银行明确对钢铁、化工、建材、石油化工及炼焦、有色金属、电力等6个产能过剩行业纳入行业限额管理;民生银行要求“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增长率低于全行总体的贷款规模增长目标。

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两高一资一剩”行业贷款(扣除转型升级部分)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9个百分点。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较2013年初有所下降。

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节能环保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原有的能效贷款、绿色融资租赁、碳金融产品和清洁发展机制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等产品的基础上,又创新推出了节能减排收益权质押融资、排污权质押融资及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等方式,并将绿色金融业务扩展到融资租赁等传统信贷融资以外的非信贷融资产品,丰富了节能环保金融产品种类,扩大了节能减排产品适用范围,增强了节能环保项目融资能力。

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通过整合对外合作和自主创新成果,发布了《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2.0版》,涵盖了五大板块(能效融资、可再生能源融资、环保金融、碳金融和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包括了十大特色产品(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贷款、法国开发署绿色中间信贷、亚洲开发银行建筑节能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保理、碳交易财务顾问、碳保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绿色PE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农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已注册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卖减排量顾问”服务,向减排企业提供项目评估、市场询价、交易对手筛选、商务谈判等顾问服务;兴业银行通过包括信托、租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等超过10种以上形式,将非信贷融资绿色金融融资产品推向市场;国家开发银行发挥“贷、投、债、租、证”的协同优势,引导环保投资基金、证券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资金参与节能环保、绿色信贷工作,拓宽了融资渠道。

截至2012年末,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同比增速超过50%,对促进环保设备生产制造厂商的产品销售,推动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议完善

相关政策推动绿色信贷发展

一、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财税政策,发挥金融支持节能环保的杠杆作用。目前,财政、环保、税务等部门给予了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费用返还、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缺乏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切实到位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诸如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优惠政策,以及提供风险补偿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措施,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的内生动力,通过财政与金融的协调联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节能环保项目建设,大幅提高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融资能力。

二、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在引导资金投向中的基础作用。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涉及诸多政府部门和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政府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信息,在授信审批、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缺乏具体的参照目录和参考标准。建议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共享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针对性,并开展相关企业的用能情况、环保情况、安全生产等的评级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名单目录和评级信息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三、逐步提高产能过剩行业准入和营运标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议相关部门适时制(修)订污染物排放、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质量、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强化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安全、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价格更好地反映其直接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同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发挥法律和经济手段作用,提高落后产能、过剩产能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实现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排放和污染。

四、积极探索节能环保贷款资产证券化。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环保贷款,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一些贷款产品相对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覆盖贷款债务的现金流较为稳定。建议有关部门在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优先将节能环保类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合理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占用,进一步调动其开展节能环保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

作者简介

叶燕斐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

李晓文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处长。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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