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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2)海民初字第7901号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1月3日某媒体刊登的题为《广联达遭竞争对手质疑:高增长源于财务造假》一文中,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所发表的相关言论已对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因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经原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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