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加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记者 陈睿
近日,记者从甘肃保监局获悉,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近期印发实施,这就意味着沉睡多年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望被“唤醒”。
目前,甘肃保监局已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公安厅、卫生厅、农牧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申请审核与垫付、垫付费用的追偿与核销、救助基金管理等做出了实施规定,该《细则》要求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及管理情况报送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社会捐助也可作为救助基金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来自七个渠道: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甘肃省财政厅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所缴纳的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每年3月15日前,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保监局,根据本省救助基金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甘肃省的具体提取比例并报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种情况交通事故可垫付医药费专项基金
记者了解到,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甘肃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且造成人身伤亡的,适用本细则。
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申请抢救费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当事人死亡殡葬部门可代替申请
申请抢救费用的,需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医疗机构72小时内抢救费用清单、病情资料(门、急诊病历复印件、住院72小时抢救记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抢救费用提出的审核意见。申请丧葬费用的,需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救助基金的分配方式为,救助基金依据各地常住人口、交通事故年平均次数、年平均死亡人数、年平均受伤人数等因素及相应权重,按“因素法”划拨至各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对符合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及其它需要救助的费用,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申请表》。当事人死亡或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医疗或殡葬部门代为提出申请。
获得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垫付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受害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以及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垫付金额较大、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不履行偿付义务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确认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对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的金额、方式和期限。
对未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事故当事人在收到追偿通知后仍不履行偿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救助基金管理专款专用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应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依法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
在救助基金管理、运作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同时,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