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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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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558U.S.08-205 (2010)]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诉讼案。美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做出判决,认定限制商业机构资助联邦选举候选人的两党选举改革法案(又称麦凯恩-费恩古尔德法案,由共和党议员约翰·麦凯恩与民主党议员拉斯·费恩古尔德于2002年提出)的条款违反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著名法学家埃尔温·乔姆伦斯基将其称为“近年来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最为重要的案件”。

这一案件自哥伦比亚区地区法院上诉而来。在2008年的判决中,当时地区法院站在了联邦选举委员会(FEC)一边,认定原本计划在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前夕播放的批评总统候选人的电影《希拉里:一部电影》(Hillary: The Movie)违反了两党选举改革法案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的判决则认为,两党选举改革法案中关于竞选最后阶段限制各种企业或组织以营利或非营利的目的资助候选人的相关条款违宪。判决认定通过资助来播放批评其他候选人的竞选广告是合法的,但仍旧限制企业或组织对于候选人的直接金钱资助。

同时推翻了之前最高法院伦奎斯特法庭的两个判例,即1990年的奥斯丁诉密歇根商会案以及2002年的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后的判决结果为5:4。其中法庭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肯尼迪提交,认为两党选举改革法案441b条款对于资助的限制是不合法的,也不适用于该案中的竞选电影。法庭由此推翻了1990年奥斯丁诉密歇根商会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的判例。当时的案件中,密歇根州制定了法律限制企业或组织通过资助来支持或反对竞选候选人,最后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密歇根州的做法,认为该法律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的原则,还认为资金的介入会对选举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判决同时推翻了2002年麦康奈尔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判例(McConnell v. FEC),当时最高法院支持了两党选举改革法案203条款和441b条款对于企业资助的限制。

而持不同意见的自由派大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则认为,这一判决不仅会威胁到民主,还会构成对最高法院本身的伤害。

胜诉的公民联合会在判决后说到,“今天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允许联合公民播放有关竞选的纪录片与广告,无论是对联合公民,还是对每一个想要参与政治的美国人来说, 都是一场巨大的胜利。”著名专栏作家、保守派时事评论员米歇尔·马尔金评论道“没错,各大企业是会从判决中得利从而花费更多金钱投入竞选活动。但是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对于竞选候选人完全的、透明的揭露将会带来选举的革命。”

财政律师克勒塔·米契尔在《华盛顿邮报》写到,“最高法院正确地消灭了这样一个与宪法相悖的制度,只允许媒体(如华盛顿邮报)通过企业资金自由地传播它们对于候选人的评论,却不允许其他企业这么做……限制企业资助的真正受害者是各种非营利的支持组织。”

而反对者则包括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他这样评论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这会给特殊利益集团更多的权力,还会掩盖普通美国人的声音”,“判决打击了我们的民主政治”,并说这是大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和其他强大利益集团的一大胜利,“我无法想像对公众利益的影响有比这更大的了”。判决在国会也引起反弹,国会民主党领袖呼吁采取立法行动以削弱这一判决的影响。《纽约时报》的社论则说,“眼下,商业公司可以随心所欲地用现金支持或击败候选人。如果一位国会议员站到一个特种利益集团的对立面,后者的游说人现在可以威胁说:我们会调用一切资源将你拉下马。”社论还认为,这一判决“否决了业已建立的法律体系,侵蚀了矗立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商业公司与选举政治之间的大墙。” 而MSNBC的主播基思·奥尔伯曼甚至预言“未来十年内所有的政治家都将出卖自己的贞节”,还将该判决与曾引发美国内战的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相提并论。 (王俊 编)

责任编辑:刘万明 SF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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