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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46公斤黄金迷案

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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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斤黄金,让于润龙的这10年异常纠结。有罪还是无罪,数度审理,终在2013年7月得到“无罪判决”。然而,曾被没收的黄金,去向成谜。

47岁的于润龙这10年来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怎么要回他的46.384公斤黄金。

“6块3公斤左右、35条几十克不等的金条,上面有原产金矿的印章。”11年前,于润龙携带黄金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所携带黄金随即被扣押。

一项行政法规的变化,让“黄金黑市”成为历史,也使得这桩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吉林市“最大的黄金倒卖案”陷入尴尬。

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开始追讨当年的涉案黄金,向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3年10月21日,于润龙得知申请赔偿已经立案的消息,似乎看到了些许希望。

一纸新规

2002年9月21日,他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分两个箱子装好。

对于润龙来说,“不觉得黄金是多贵重的东西”。全国黄金产量第八的吉林省桦甸市,金矿遍布,2000年9月于润龙和两人承包了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承包期两年。此时,承包期刚满。

一大早5时许,于润龙载着黄金开车去长春。他计划先将23公斤黄金给合伙人张伟光,抵偿他欠张伟光的280万欠款。其余将通过民航货运处运往深圳,卖给商人赵紫光。

于润龙开车从桦甸市驶至吉林市南出口(红旗)收费站缴费时被拦截,接到举报的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其抓获,46公斤黄金被扣押。

根据金银兑入计价单显示,吉林市公安局扣押的46公斤黄金在案发第六天已经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总计384万余元。

于润龙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的罚没款收据。这张收据显示,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将涉案黄金上缴国库。并且盖着吉林市公安局转账收讫印章,时间是2002年9月27日。

此时,距离黄金被扣押仅仅7天。“那时候只关心自己会被判几年。” 

没想到,变化来得太快。

不起诉决定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7个月零六天后,于润龙取保候审。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认为,于润龙当日所携带的黄金,其中承包桦甸市老金厂金矿坑口期间生产的23000余克黄金,属其个人合法财产,携带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于润龙于2002年8月至9月,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金的行为,在案发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系非法经营行为,现因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润龙不起诉。

这时,于润龙才把注意力转移到另一个问题,“黄金哪去了?”

从有罪到无罪

于润龙开始追索黄金的下落,他先去吉林市公安局控申处,但未得到答复。很快,于润龙被告知,他被重新起诉了。

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队长王敏宁介绍,丰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局没有同意,要求复核。”

“当时吉林市公安局向省厅、省法制办、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都进行了咨询。经过公安部研究协调,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函,国务院的5号文件是否适用此案。中央人民银行批复有两条,表示不适用于个人,只是企业和单位从事黄金业务无需批准。”

随即,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2月2日决定撤销丰满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12月4日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满区检察院从不起诉到起诉转变,期间不足3个月。2003年12月15日,丰满区检察院以于润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丰满区法院在2004年3月11日作出《建议撤卷函》,要求在重新起诉时补充相关证据和材料。

丰满区检察院另行起诉后,丰满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2003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03】5号文件取消黄金收购许可证审批制度,但对于国内黄金市场的发展运行,还有行政法规、政策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加以规范,不许任其无序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废止前,该条例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故于润龙的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属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审判时国家关于黄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及被告人于润龙的犯罪情节轻微,黄金在途中被扣,没有给黄金市场带来不利后果,可从轻处罚。

丰满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罚没争议

被宣判无罪的于润龙开始理直气壮地“追讨黄金”。

由于当时的国家赔偿法还没有修改,申请国家赔偿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重获自由的于润龙为了拿到公安的确认,开始上访。

有关黄金的踪迹,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提及吉林市公安局将所出售黄金款依法上缴国库。

于润龙的辩护律师张生贵表示,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对上缴国库的事实认定上都不认可,要求提交上缴国库的证据,比如财政局的单子,法院对这个问题回避了,没有做明确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张生贵认为,侦查机关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案卷中,吉林市公安局随卷移送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中并没有黄金。”

对此,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王敏宁表示,“黄金是国家专管,必须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经侦支队扣押以后直接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这是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上交中国人民银行是没有错的。”

曾参与过此案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不能以赃物名义没收。

吉林市公安局罚没所依据的《金银管理条例》是针对公安、司法、海关等国家机关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没收金银以后如何处理所做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公安、司法、海关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外没收他人金银的法律依据。因此,该规定只能作为吉林市公安局将涉案黄金出售给人民银行的依据,而不是其没收黄金的依据。”马怀德说。

“相反,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海关才有权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照该《条例》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并不是《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马怀德认为。

“我们认为,事发时于润龙涉嫌犯罪没问题。后来修改的行政决定不适用个人,金银管理条例从来不允许个人经营黄金。”王敏宁表示。

凭证难寻

于润龙开始怀疑“黄金没有上缴国库”。他曾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查询,没有看到相关单据。

现在,吉林市公安局罚没处杨处长仍记得有这回事,但结果却不一致。“当时他和律师一起来的,我查到了上缴记录,但具体的罚没日期记不得了。”

一番查找之后,杨处长并未找到2002年度的存档记录,“当年还不是电子记账,可能已经依法销毁了。”

杨处长表示,理论上,罚没当天应该上缴国库,通过银行存入财政局的专属账户,进账单就是上缴凭证。涉案的罚没款项,应在案结两天内上缴国库。

事实上,这一环节财政局有权监督,却常常难以监督。

据杨处长介绍,从2006年开始,从暂扣环节财政局就开始介入,由财政局专户管理,等结案后凭借法院通知单决定其去向。

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于润龙等了一年半之后,2006年12月13日收到了《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于润龙要求返还涉案黄金信访案件的答复》,表示公安机关对涉案黄金的处理是依法作出的,并且不是错案,不能办理收入退库,且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2002年9月27日即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

接下来的两年,于润龙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省公安厅维持吉林市公安局答复意见后,开始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违法没收的涉案黄金。该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之后,于润龙上诉、申诉,都只有一个结果——驳回。

于润龙怎么也不会想到,最差就是黄金找不回来,怎么也不会再次沦为犯罪嫌疑人。“都是要黄金惹的祸。”

2013年8月13日,在公安局等待约谈的于润龙同时收到三份司法文书,吉林市中院的再审决定书;吉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丰满区法院重审;以及逮捕通知。

于润龙的律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张铁雁表示,效率之高难以相信,决定再审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天之内作出。

再审历经一审二审,在于润龙看来“没什么区别,和原来的一审二审一样,结果都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一审中,丰满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黄金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于润龙非法经营涉案的黄金46384克,上缴国库。

随后,于润龙上诉,丰满区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抗诉。

2013年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以错误判决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因其违法逮捕233天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并且依法退还错判没收的黄金。

马怀德认为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原审法院,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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