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型商品房别肥了权力关系户
北京头条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琼)10月下旬北京多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以来,自住型商品房成为了社会讨论的新热点。从制度设计上看,自住型商品房是在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之上的一种面向中端购房者的新品种,自然是一件好事。但令人警惕的是,未来如何让这件“好事”真正落实,并切实施惠于民。一定要关注自住型商品房制度中潜在的问题。
因为之前的经济适用房等的实践的确让人不敢乐观。如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2人户按规定必须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而实际上经济适用房小区停满好车,早已不是新闻。对于此次“京七条”所提到的自住型商品房的规定,网友提出了一个悖论:规定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轮候家庭优先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这意味着本来在制度上被认为是“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被优先安排以“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购买。可是这些拥有不超过三四万元家庭年收入的家庭怎么可能在北京买得起商品房(即便打了七折)?又如何能同时支持贷款月供和正常生活?
如此,则该政策看似口惠而实不至。反过来,如果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买上了自住型商品房,倒不无必要查查之前是否存在瞒报收入的问题了。从法律制度上讲,说要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开透明、加强事前审核、加大事后检查和惩罚力度,早已不算什么高见,欠缺的只是有关部门是否有把好关的制度设计和监管决心。这一点不能令公众放心以前,管理部门花样出新反而令人不安。民心工程是否会肥了权力关系户和不法分子?不可不防。
房改房、外销商品房、央产房、军产房、私房、房改房、廉租房、限价房、安置房,据媒体统计,多年来已至少有十八种住房品种与北京普通商品房的体系并存。北京房市的压力并不会由于第十九种住房创意的诞生而有明显改善。
自住房的推出或许给了管理部门一个缓冲的机会,但这不是改革稍息的理由。可能同样重要的,一是“盘活存量”,如理清北京住房市场的现实状况,掌握真实数据(目前有不少人表示,自己的多套住房并不都能在住建委的系统中查到),妥善处理小产权房等遗留问题,适时对多套房拥有者开征房产税。二是“用好增量”,即“京七条”鼓励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房项目。此外,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也值得重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所谓的买房刚需也不完全是被“丈母娘们”逼出来的。而是被种种不便利的关于生活的制度逼出来的。如果租房者的合同权益能得到尊重,而不会被房东轻易毁约;如果长期租房者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能得到妥善安排;如果税务管理部门能够让利于民,对租房收入予以减免,令租房关系不至于为了避税而转入地下,则住房购买需求都能被大大缓解。管理部门也就不用那么挖空心思创造新的房屋品种了。
法言法语
现如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基本超越了第一个阶段(也即有法可依的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脱离“无法可依”的法制空白阶段已成为众所体认的事实。
因此,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发生转移,在继续完善法制的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多地应置于动态的层面,也即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文本切实落实到实践中,使之发挥出法制应有的功能。
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七大规律,即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法学方法论的自觉。
这七个方面之所以成为法学发展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现象或特征,是因为它们在新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发展中的出现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当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这些规律在中国表现得更为经典。——何勤华
摘自《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本期组稿/张琼 图/勾犇
责任编辑:魏钦涛 SF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