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银行风险交易的《沃尔克规则》
期货日报
《沃尔克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禁止银行参与自营交易;限制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在大力救助金融机构、稳定金融市场的同时,监管层面也在不断反思各类问题。危机的产生与混业经营的银行模式有多大关系?允许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是否在危机中放大了银行的风险?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是否和客户利益存在直接冲突?《沃尔克规则》直接回答了上述问题。
商业银行本应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清算结算等业务发挥经济活动润滑剂的作用,把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衔接起来,从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但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有了更大的灵活度,银行不必再把贷款资产留在表内,而是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资产卖出。商业银行不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因而更趋向于把各种与贷款关联的证券打包卖出,从事大量承销业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强化,商业银行不仅卖出资产负债表上通过放贷形成的贷款,还作为投资者买入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打包出售的债券,并且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赚取短期收益,甚至通过复杂的套利模型进行跨市场、跨产品的套利活动。此时的银行业务已经完全成为银行自身为追逐巨大利润从事的活动,银行也成为了一个沉迷于投机且承担巨大风险的巨型怪物。另外,美国商业银行还享受政府部门的特殊照顾。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获得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支持,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稳定的存款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在流动性紧张时,还可以获得美联储贴现窗口的流动性支持,因此获得全面的金融安全网保护。
因此,《沃尔克规则》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如果要作为一家商业银行享受金融安全网支持,就不得从事自营业务以及给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提供支持,否则将给纳税人的资金带来巨大风险,通过这项规定还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回归其基本角色,继续承担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基本业务;二是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还可以减少“利益冲突”;三是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经营模式有很大区别,混业经营会导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交织、互相传染。因此,通过《沃尔克规则》可以将风险进行隔离,简化风险管理的复杂度,提高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效率。
禁止自营交易,同时规定豁免情况
自营交易是指投资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和融入资金直接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承担风险的一项业务。《沃尔克规则》禁止自营交易,而自营交易的涵盖范围甚广,在此基础上,《沃尔克规则》给出了一些相应的豁免监管的交易类别。
豁免的自营交易类别
《沃尔克规则》针对的对象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对于银行,禁止银行参与自营交易 (豁免交易类别除外);对于非银行金融公司,允许从事自营交易。
对于银行,监管豁免的交易类别包括:美国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和市政债券)和房利美、房地美、联邦农业抵押贷款公司或农村信用系统等政府支持的企业发行或参与的证券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等 ;承销和做市交易,只要该交易规模不超过对客户或交易对手近期需求的合理估计量;为降低风险而进行的与所持资产相关的对冲交易,或称套保;代表客户进行的交易;允许外资机构或不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机构从事自营交易,前提是交易活动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从事该交易活动的机构为非美国银行机构的直接或间接附属机构;其他。
豁免的交易类别也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条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交易将不被豁免: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将银行暴露于高风险的资产或高风险的交易策略下;威胁银行的安全和稳定经营;对美国金融系统稳定性产生威胁。若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机构(Agency)可以直接禁止该交易。
另外,非银行类金融公司可以进行自营交易,但若该类公司进行自营交易,必须满足一些额外要求和资本限制,但如果是从事上述豁免的交易类别则不需要满足这些额外条件。
从上述结果来看,有一些被市场诟病较多的业务其实都包含在豁免的范围之类:一是delta one业务在《沃尔克规则》框架下就是豁免的,因为《沃尔克规则》允许银行为对冲风险而进行持仓,而这个业务之前曾给瑞银等机构带来巨大损失 ;二是非银行类金融公司并未被禁止自营交易,比如之前倒闭的MF Global,它在《沃尔克规则》框架下仍然可以做自营交易,当然这点也符合此法案致力于规避“大而不能倒”的目的,MF Global带来的风险是可控的,或者说MF是“小而可以倒”,因而不在限制自营交易的范围。
豁免的自营交易头寸
《沃尔克规则》禁止自营交易的头寸类别包括各类证券,衍生品,远期合约,基于各类证券、衍生品、远期的期权和各监管机构禁止的头寸。
外汇的远期和互换是豁免的,而其他一些头寸是否应该被豁免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远期合约是否应该被豁免。当前很多华尔街银行涉足原油现货贸易,它们向炼油厂销售原油,然后再购买炼油厂生产的柴油或汽油等。比如高盛就是阿龙美国(Alon USA)在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所拥有炼油厂的最大原油供应商和最大的成品油客户。摩根大通则向美国东海岸最大的炼油厂供应原油,并向其采购燃料。而这些业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远期合约交易的需求,而且这类需求是为服务实体经济需求的、且是合理的。
禁止自营交易的对象
在《沃尔克规则》框架下,不能从事自营交易的是银行,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允许从事自营交易的,因而清晰界定上述“银行”的范围就非常重要。
“银行”的覆盖范围包括:(1)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保障的储蓄性机构,简单而言,就是既吸收存款又接受FDIC提供的存款保险的公司,也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控股上类储蓄性机构的公司;银行控股公司(BHCs);上述三类公司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为保证法案的完备性,上述“银行”的范围不包含银行控股的基金公司,否则将会出现前后矛盾。因为按规定,这类银行在基金中的持股有3%的限制,这点对于基金显然不适合。因而上述“银行”排除了银行控股的基金公司。
从上述结果来看,《沃尔克规则》禁止自营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控股公司,这些公司包括我们熟悉的高盛、摩根大通和摩根士丹利等。但《沃尔克规则》禁止自营的范围不包含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之前倒闭的MF和近期的百利等。
谁来监管
总体而言,《沃尔克规则》涉及到的监管框架与美国既有的监管体系并没有重要区别,因循了之前按基础资产来划分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监管机构的负责范围如下:相应的联邦银行机构负责监管所有的储蓄型机构;美联储监管控股储蓄机构的公司、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上述三者的子公司;CFTC监管所有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下规定由其优先监管的所有企业;SEC监管所有在该体系下规定由其优先监管的所有企业。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主席(也就是财政部部长)负责协调监管法规的颁布,而FRB则在法规执行贯彻的多个方面起牵头作用。
如何区分许可与禁止的交易行为
自营交易和做市交易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尤其是做市商的自营交易行为较难甄别。《沃尔克规则》是允许做市交易的,因此若不能有效区分做市交易和自营交易,规则必将存在重要漏洞,这也正是很多评论人士表示担心的主要原因。FSOC为打消这些疑虑,列出了一些区分自营交易和做市交易的角度或方法,归纳为以下六条:
一是风险管理的角度。若交易单位交易头寸的规模和持仓的类型都超出了为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需要,这类交易会被视为自营交易而非做市交易。
二是收入来源的角度。如果交易产生的收益主要源于持有头寸的价格变化而不是客户中介收入,这类交易将被视为是自营交易而不是做市交易。
三是风险收益比的角度。如果交易行为导致交易单位在单位风险平均产生的收益过大或过小,并且未能表现出盈利的持续性,或者收益水平波动明显,都将被视为自营交易而非做市交易。
四是面向客户的角度。如果交易单位持仓数量明显超出对近期客户需求的预期,那么这类交易将被视为自营交易而非做市交易。
五是佣金和价差支付的角度。如果交易单位的交易行为导致其主要是支付而非收取各类费用、佣金和价差收入将会被认定为自营交易而非做市交易。
六是从激励雇员的角度。如果交易单位有鼓励其雇员进行有风险的自营交易的行为,该交易行为将被视为自营交易。
此框架下银行规避监管的做法
针对我们上述对自营交易界限的理解,我们列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简要说明《沃尔克规则》框架下存在的一些监管难点。
假设一个从事国债交易的交易商,有一个对冲基金客户A向其购买1000万美元的长期国债,而交易商预期短期内另外两个对冲基金客户B和C也会有同样的需求,因而该交易商直接一次购买了3000万美元的长期国债,从而产生了2000万美元长期国债的存货。而到B和C向该交易商购买国债时,交易商的所得除了价差以外,还有它将国债作为存货持有的时间段中国债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这种行为是自营交易还是做市交易就很难判断,而这个案例其实就是2011年高盛和几个保险公司之间的故事。因为《沃尔克规则》是允许交易商对未来短期内客户的需求做出预期,并根据该预期进行存货管理。但却未对所谓的“短期”做出明确定义或规定,而事实上,因为交易品种流动性的区别,“短期”的概念对于不同品种应该也是不同的。对于流动性高的品种,比如国债,这个期限应该较短,而对于流动性较差、且需要做市商参与的品种,这个期限应该相应较长。针对这个例子而言,《沃尔克规则》的完善有两个方向:为做市交易而进行库存管理的持仓限额,在例子中是2000万美元的国债;持仓的具体时间长度。
交易商可以利用的漏洞较多,再比如《沃尔克规则》允许交易商出于降低持有头寸风险的目的进行对冲交易,或简称为套保。但在实际情况中,对冲风险或许不是交易商需要的,因对冲而持有的头寸或许是交易所需要的,那么交易商会为了持有这些头寸而故意购买一些所谓的需要对冲的头寸。比如某个交易商希望持有一些利率衍生品的头寸,他可以先去购买一些Fannie或Freddie的MBS,然后以对冲风险的名义去持有一些利率衍生品的头寸。在VR的框架下,该交易商只需要证明这个利率衍生品的头寸和MBS是相关联的。
对我国的启示
从整体来看,《沃尔克规则》关于自营交易的限制和豁免等内容是较为完备的,但其根基并不稳固,另外,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法案界定模糊等诸多问题。虽然《沃尔克规则》存在一些缺陷,但对我国金融监管还是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是明确了银行的定位,防止银行业务发展方向本末倒置。二是强调的分业经营的思想值得借鉴。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混业经营虽然便利了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传递,但是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不公平竞争,助长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有鉴于此,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格局下,应当审慎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进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复杂化,降低不同金融市场的传染。三是限制银行自营业务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也应加强对银行自营业务的监管。虽然我国银行经营模式与欧美等国相比有很大差异,而且目前银行业无论以资产占比还是收入占比来衡量,仍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自营业务规模十分有限,但《沃尔克规则》强化自营业务限制和风险监管的做法仍值得借鉴。在自营交易方面,应该禁止商业银行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的自营业务,严禁银行从事投机性交易,避免过度承担风险;在代客理财(或交易)方面,因监督商业银行开展以满足客户真实需求及风险对冲为目的的业务,坚持金融工具创新中“简单、透明”的原则,以现货及简单衍生品交易为主,同时要求银行在自营交易与代客交易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