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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不能是地方政府“第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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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关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的报道就屡见报端,这个起源于1991年的新生事物从出生就带有地方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无时无刻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在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出现困难时,城投公司则担负起“第二财政”的角色,通过房地产考法和直接借债等方式为政府融资。

1995年之前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地方财政不能为其担保,这类公司又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2008年下半年这种状况开始改变,国家开始支持地方做大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快速发展,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

正是因为城投公司的飞速扩张和其与地方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城投公司处在了“官商交界处”,一些土地、城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也加入其中,既有公务员身份,又有在企业中兼任相关职务。一篇题为《河北5官员曾兼职城投公司 疑以国有名义吞土地》中河北霸州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有5名官员担任城投公司高官。也正是这些亦官亦商的城投公司高官让城投公司成为地方政府的禁脔,方便一些地方政府“打擦边球”去做一些事情,如发“地方债”。

尽管地方政府不具有发行债券的权利,但城投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则可以发行债券,且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的“长子”,这就让一些地方政府打起了城投公司的主意,通过城投公司发债,地方政府以一些公共资产作抵押,实现了变相发行“地方债”,让城投公司充当“第二财政”的角色。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接受媒体采访时炮轰城市投融资主体“已经成为第二个财政局”,曹志伟直言,近年来,众多城市投融资主体已逐渐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局”,“表面上是投资集团去借钱,但是借贷谁担保?大部分还是市政府,用公共资产做抵押。公司只不过是个空壳,其负债实际上仍是市政府的负债。”

正是因为地方债风险难以控制,所以中央才对地方债实行代发代还,然而地方政府借助城投公司发行“地方债”,这就让这部分地方债难以监管,增加了金融系统和财政系统的风险。这部分地方债是以一些地方公共财产为抵押,甚至是将未来财政收益作为抵押,这就加大了财政风险,进而也加大财政危机向金融系统转移的风险。

地方债规模之所以是一个谜就是因为有城投公司,城投公司发行的“地方债”究竟多少只有经过调查才知道。所以,规范城投公司行为,彻底实现政企分离,让城投公司真正为当地城市建设做贡献,这应该是政府转变发展方式的题中之义。(雷海超)

责任编辑:魏钦涛 SF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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