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问题上不能一再违约
梁发芾
近日,清华大学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率先在人民网上公开,其中有关“从2015年开始实施有步骤的延迟退休计划,2030年之前完成男、女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的目标”的内容格外引人关注。
这个方案与此前热议的推迟退休年龄不同,这个方案的要义是,在不推迟退休年龄,不影响年轻人就业的情况下,让按时退休的老年人延迟领取退休金。显然,这个方案比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更不可取,因为这意味着退休老人有5~15年的时间既没有工资也没有退休金。而这个方案的唯一目的,就是节省养老基金的支出,缓解养老金面临的压力。
在我看来,如果这个方案被采纳,那无疑是半个多世纪中,国家针对养老问题的第二次违约。
建国初期,职工养老引进了列宁的“国家保险”制度。这套制度下,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工人的报酬是做了“必要的扣除”后的生活费,因而也无需缴纳养老金;国家则将这部分“必要的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养老支出。这种制度就是国家养老。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得到工人的热烈拥护。根据条例,企业根据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留存企业基层工会,用于支付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性开支,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供统筹,此统筹实际上是全国统筹。退休职工则是根据工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获得原工资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养老金。但为了集中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并将当时全国总工会积存的近4亿元社会保险总基金也缴解国库,转为财政资金。
这就是国家在养老制度上的第一次违约。企业多年缴纳的用于职工退休金的本来不多的保险金,一夜之间充公,职工养老失去统筹和积累。这次国家违约,造成了严重后果,现在养老金困境实际上就是这次违约的持续发酵。
当时将企业提取的保险金解交国库后,职工退休金完全成为企业自身的责任。因为当时企业是统负盈亏的,企业并无自身利益,也不承担最终责任——退休负担轻的,多出的利润上缴国家;退休负担重的,由国家补贴,所以,失去统筹后的职工退休养老问题并未立即显现。而当企业改革,实行自负盈亏后,企业盈亏和负担大不一样,国有企业职工养老无统筹和积累的问题完全暴露出来。据1995年测算,当时已经形成数万亿元的养老金隐性负债。企业没有这笔钱,社会没有统筹,国家负担不起这笔欠账。
形势倒逼企业养老制度改革。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进行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际上是为了尽快筹集资金,给已经退休或正要退休的职工发放退休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统账结合,即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将新收进来的钱立即支付给已经退休的“老人”;这还远远不够,于是将用于个人积累的个人账户中的钱也挪出来,发给退休的人。这样就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转,又累积了巨大的债务。
因为第一次国家违约,造成的欠账实在太多,所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了很高的缴费率以弥补之。起初的设计是,相当于个人工资的11%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3%,另外单位缴纳个人工资的20%,进入统筹账户。但因为个人账户空转,欠账极多,无法做实,所以,2005年底国务院又决定,把个人账户占工资比重从11%下调到8%,这部分钱全部由个人缴纳,而20%的单位缴纳部分全部拿去统筹。此时,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形成,按照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的说法,中国也成为了世界上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相当个人工资的28%,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等其他的费用。个人与企业都不堪重负。
显而易见,无论是高费率,还是账户空转,都是参保职工在为国家做牺牲担责任。但即使这样,仍然无法偿还历史的欠账。尽管缴费率很高,但是个人账户仍然是空的。当养老制度改革实行后的主力缴费者退休的时候,他们可能无法按照当初的约定,领到相应的养老金。
对于这个问题,现在最热门的建议就是延迟退休,或者延迟领取养老金。显而易见,这是国家在职工养老问题上的第二次违约。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的时候可以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养老金,这是国家与参保职工之间的一个郑重约定,是国家向职工作出的庄严承诺。延迟退休或领取养老金都意味着国家对这个承诺的否定和拒绝。
目前,养老金问题的症结是国家把本应负起的责任,推给了弱势的职工。职工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国家的失信行为承担后果。现在,如果国家拒绝承担责任,实行延迟领取退休金等退休责任的办法,其长期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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