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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源税启示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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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虽然有些税率较高,但税收体系相对清晰,少有税费重复的现象。理清税费关系,是国内需要大力去做的事。

文 本刊记者 王赵宾

资源税起源于西方,其最初的功能是在资源私有制的基础上调节企业间的级差收益。如今,在很多国家资源税已经完全从收益税转向环境税,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欧美的耗竭补贴制度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税费,概括起来主要有: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产权租金和资源耗竭补贴。权利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和主要的费种。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它调节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权利金是一种必须支付的费用,不论矿山企业盈利与否,都必须向国家交纳,因而也就使得国家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各国权利金费率和计征办法有所差异,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如美国12.5%、法国12.5%、沙特阿拉伯8%-20%。

与此同时,还有资源租金税制度。有的国家也称之为“资源超额利润税”“超权利金”“特别收益税”“暴利税”等,是对项目利润高于一定水平的部分征收的累进税。该税种积极的一面是达到了公平税负的目的,促使油田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油田效益,鼓励企业对风险项目的勘探。在具体的计征上,资源租金税类似于一种递进所得税。但总的来看,这种超权利金收入远远低于权利金收入。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是,矿业权租金。有的国家称之为矿业权租费、死租费、矿地租金或权力使用费。一般而言,它是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主要是采矿)按所占土地面积收费。它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鼓励矿业权人尽量少占土地。在一些国家,矿产权租金时逐年递增的,也正是出于减少土地浪费的目的。

此外,跟权利金截然相反的是耗竭补贴。权利金是补贴给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般是国家);而耗竭补贴是补偿给经营者的。作为一种对采矿的补偿,有效地降低了经营企业所承受的税负。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重要的矿产生产国都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其税制由各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税率,取得合理收入。例如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种,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各州能够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开发资源,使对自然资源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的范围内,主要征收对象是对销售给本州以外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征税。开采税也减少了资源的开采量,保护了环境。

而加拿大的开采税范围涉及石油、天然气、煤炭、森林和矿物等资源。其开采税率一般为18%—20%,其特点是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选择在本省,特别是在本省欠发达地区进行产品的加工和冶炼。比如在安大略省,若仅进行选矿,补贴率为8%;若进行冶炼或精炼,补贴率为12%—16%;若在本省北部欠发达地区进行精炼加工,补贴率则为20%,进行补贴后,开采税率可降到17%。

对此,学者罗伯特?迪肯认为,西方所实行的开采税减少了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开发,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开采的利润最大化格局,并因此减少了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

在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英国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地方税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构成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绿色化与宏观调控

当前,国内的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与西方国家对矿产资源所征收的税费有很大的差异。最主要体现在征收的种类上,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价款等内容;而西方国家主要征收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同时对矿产资源还实行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国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此,有学者就认为,通过权利金制度调整资源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维护。尽管各国资源税费的具体比例各不相同,但财政收入的格局大体相似,即资源税收占主体,行政性收费是辅助,有利于资源税费制度经济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各国资源税费制度中充分贯彻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充分发挥资源税费的级差调节功能、充分维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理念应当为我国所借鉴。

同时,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国内资源分布状况极不平衡,而我国的区域财政能力与西方国家的情形是截然相反:国内中西部资源大省的财力往往较薄,资源优势没有很好的转化为经济优势,并且与东部资源输入省份的财政能力差距较大。

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相比,其原因在于,联邦制国家普遍建立了跨州税制度,从而客观上实现了资源输入地向资源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跨州税对于协调我国区域间财政的均衡发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国资源税费法律制度的改革应注重向资源输出地的倾斜性保护。

就国内目前推行的资源而言,各国资源税费的课征范围广泛,除了煤炭、油气、矿产资源,包括森林、水、海洋等各种资源全面的征收税费。一方面使得资源税具有了生态税的特征,提高了资源税的绿色化程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调控经济行为的职能。这也启示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应当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的绿色化水平。

另外,还有一点是各国均普遍建立了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并对资源耗竭补贴等税费收入明确规定了专门的用途。设置专项基金用于补偿资源的开采与保护,从而有效的防止资源税费收入被挪作他用,为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矿业开发式高风险的投入,应该有一个企业探矿资本的回收机制来鼓励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企业的利益。为此,有专家称,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矿产企业普遍建立“资源耗竭补贴”制度。以鼓励资源企业积极寻找新矿源,实现对存量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科学保护。

有学者认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二者的理论和法律界限不明,定义模糊不清,而且互相交叉,在现实中一直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因此国内应借鉴国外建立以矿产资源权力金为主体的制度体系。实行权力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财产权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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