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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子公司诉讼案审结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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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13日讯 康芝药业(300086)今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5月10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为“河北康芝”)转发来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年5月28日,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制药”或“河北康芝”或“被告”)原股东张建民从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郭信用社(下称“南大郭信用社”或“原告”)处分两笔借款7,450,000 元(6,500,000 元及950,000 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河北天合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张建民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原告从张建民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其48,773.14 元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借款早已到期,剩余借款本金7,406,496.66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013年1月14 日,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南大郭信用社与被告河北康芝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截止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郭信用社涉案借款本金的相应利息;(二)被告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对其给付原告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郭信用社的7,406,496.66 元有权向被告张建民追偿;(三)驳回原告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郭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46.00 元、保全费5,000.00 元由被告张建民负担;司法鉴定费9,000.00 元由被告河北康芝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康芝药业称,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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