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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国籍就是汉奸吗?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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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

有个事情挺有趣:原中国国青女篮队员李明阳加入日本国籍,改名杉山美由纪,为日本女篮效力。国青女篮主教练李昕怒斥:“不管她是叫李明阳还是什么难听的日本名字,她都是让中国千千万万喜欢篮球的人所唾弃的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祖国,不为自己的祖国抛洒汗水,就是中国篮球的败类!”李教练大概没说出口的两个字应该是“汉奸”。

关于离开一个国家是否就是不爱国,这个事情看怎么说。写下名篇《古拉格群岛》的前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也离开过自己的国家,但没人否认他是一个伟大的爱国者;某富翁觉得自己在法国的税太高,申请加入了俄罗斯国籍,好像也没什么人说他是败类。至于说一个运动员加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这事儿您应该跟郎平大姐说说去,她虽然没有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但还训练对方的球员。不过呢,我估计这位李教练不会敢说这种话,因为郎平当年的功劳太大,说这话容易被骂。

其实我也挺理解这位李教练的。我们都知道,咱们这里的体育运动是一种国家行为,所谓的“举国体制”,每一个职业运动员基本都是政府掏钱培养的,从小到大、包吃包住,最后指望他们为国争光。这就像企业定向培养了一批人才,结果这帮人做出点儿业绩就直接跳槽了。摊上这样的员工,老板当然是挺闹心的。

对于这样的人才培养风险,一般公司是这么做的:签署服务年限协议,不够年头就要赔钱;签署非竞争协议,几年之内不得从事同样的工作。但一个国家是否可以这样对待一个人,哪怕是自己培养出来的人呢?

我看这事儿不能与市场上的公司等量齐观,因为人的权利与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一个附属的民事权利,而人本身所具有的、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生活地区,则是基本权利的一种,一个国家除非是限制从事特殊、保密工作的国民移民之外,并无其他理由限制其他人选择自己的生活。如果您实在是觉得自己亏得慌,去起诉她要培养费也就是了。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上升到是否爱国的高度实在是挺无聊的。我们这里有些人总是热衷于这种表达方式,明明是看着自己培养的人投奔了更好的环境,偏偏不说人话,要把这件事上升到某个高度来表达自己的激愤之情,外加召唤愤怒的爱国群众。

之所以如此,除了多年的所谓爱国教育之外,他们还知道凡是跟爱国沾上边儿的,立马就能让自己形象高大、对手萎靡不振,因为爱国在我们这里是一个绝对价值,任何人都不能说这个词汇的不是,只要被对手扣上“不爱国”的帽子,基本上就算是输定了。此事与生活作风问题同为两大杀手锏,断绝了任何讨论的可能。

对每个人来说,个人生活才应该是绝对价值,如果觉得在出生的国家里生活得不够愉快,应该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生活的国家。

我个人觉得一个人爱国这种行为最大的根源应该来自对于文化、传统的认同,并且这个国家给予了个人足够的安全、自由、公正,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用脚投票也不妨是选择之一,而这个选择不应该被指责。我从未见过猪圈里的猪咒骂逃出去的同类。

作者为资深时政评论人士

责任编辑:刘万明 SF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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