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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如何维权: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选择

《金融博览•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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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去银行存钱却变成了购买保险产品的经历?你是否曾被天书般的理财产品介绍坑得苦不堪言?你是否有银行卡被盗刷却交涉无果的经历?你是否被免费保险忽悠过?你是否因为盲信理财咨询机构而丢掉大把血汗钱?……

每年都会有大批消费者无法安心地进行金融消费,在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时又无处说理。时至3·15,我们在众多的案例中选取几例较为典型的加以盘点,看看金融消费者能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希望您能从这些案例中举一反三,毕竟,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好的选择。

存款72变:存款变保险

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2012 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2 年,销售误导依然是违法违规类投诉最突出的问题。2012 年,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共计2979 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85.28%,同比增长128.10%,这其中,涉及分红险的销售误导投诉共计1814 个,占销售误导投诉的60.89%。

在分红险的销售误导行为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把分红险当做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来卖。不少消费者原先只是想到银行存款或买个理财产品,但是,当他们走出银行大门的时候,手中拿着却是分红险保单。

● 案例回放

家住杭州马市街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李女士快70 岁了,积蓄不多,最大一笔存款有五万元,存在家附近的一家银行,因为担心生病要花钱,她只存一年定期,每年到期就转存一次。去年12 月份,又到转存的时候,李女士随口问银行工作人员,有没有利息更高的产品推荐给她,银行理财经理答复她,有一款“理财产品”,年收益率5.8%,比3.25% 的一年期定存利息高得多,买一份产品只要1 千元,多买不限。并且,如果李女士在“存款”期间发生意外或不幸去世,这款产品还会赔李女士的家人一大笔钱。不过,李女士必须投5 年,5 年后才能拿回本金,这5 年里只能拿分红,也就是每年5.8% 的利息。虽然时间长了点,但5.8% 的年利息还是让李女士动了心,决定买50 份。

在七八张单子上签了字后,李女士看到其中一张单子上有“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字样,理财经理告诉她,这是产品名字。全部签完字后,理财经理忽然告诉李女士,按她现在的年纪,利息只有5.3%。李女士不能接受,要求退款。理财经理把她拉到一边,悄悄对她说,就算只有5.3%,也比存银行高,然后又给了李女士四块肥皂和一枚限量版硬币。李女士不再坚持退款。

回到家后,李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再仔细看产品合同,仔细翻了几遍也没有找到哪里写着年利息5.3%,只说红利要根据公司当年实际运作状况分配。第二天,李女士到银行去要求退款,理财经理劝她不要冲动,并私下给她200 元钱和一只装食用油的油壶,李女士耳根一软,又回家了。

几天后,李女士第三次去要求退款,这次银行理财经理又给了她两枚限量版硬币。

等到李女士第四次去要求退款的时候,银行理财经理说,她买的“理财产品”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按规定,李女士的5万元本金,只能退4.5万元。这下李女士彻底慌了神,无奈之下,她给某报社打电话求助,详细了解李女士的遭遇后,该报联系当事银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最终,保险公司分两次全额退还了李女士5万元本金。

● 如何应对?

金融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从此案例来说,消费者去银行的目的就是去存款,而大家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往往认为在银行里办理的都是银行业务。像李女士这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银行里工作的人员指引和介绍下,误把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当做买保险业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另外,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同时,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 二) 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 三) 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 四) 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 五)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专业人士提醒,在保险纠纷中,投保者的维权途径主要有:

1. 双方协商;

2.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 保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调解;

4. 法院的诉讼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等。

证券市场:侵权类型众多

在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侵权类型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软件欺诈等。作为股民的一员,有必要对相应的维权有所了解。

● 案例回放

案例1:

曾被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投资者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目前已经进入最后三个月倒计时。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五粮液涉及虚假陈述。当年9 月,证监会对五粮液案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目前,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案例2:

最近,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了德赛电池总经理冯大明及中介机构申银万国有关人员内幕交易案件。据最新消息,该案件现已移交公安机关。根据证监会的通报,从2010 年下半年起,以冯大明为主的德赛电池管理团队开始与上海市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接触,筹备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德赛电池内部由冯大明负责相关事宜,申银万国研究所为德赛电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申银万国研究所企业客户部总经理王文芳负责该项目。

证监会的信息显示,在这次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中,冯大明涉嫌直接参与了内幕交易,而王文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涉嫌泄露内幕信息。2011年11月至12月,冯大明伙同相关人员谢晖利用新开立的刘某、张某证券账户以及借用的李某、车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德赛电池”股票200 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2012 年4月至7月陆续卖出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

如何应对?

案例1: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最常见的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在我国已有10 余年历史,其中大部分案件均以投资者胜诉或和解告终,因此,如果投资者遭遇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虚假陈述的,应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不过,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索赔存在法定的前置条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后,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才可进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需满足的另一个条件与投资者的买卖记录密切相关,只有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才可以索赔,而是否受虚假陈述影响,关键看买进股票和持有股票的时间段,能否索赔,由买入时间及持有的时间段决定。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亏损,但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亏损”以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而与实际账面是否亏损无关,有很多账面盈利的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是“亏损”的,此时仍然可以参加索赔。投资者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打印自己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以自拟或委托律师拟定起诉书并准备其他证据材料,按照通常的立案程序完成立案后,即可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法定的审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6 个月,但经批准后可以被延长。需要提醒的是,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 年,超过诉讼时效未起诉的,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案例2:

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并不罕见,但由于查处难度大,之前少有曝光。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一些内幕交易案件被陆续查证、曝光和处理。在民事索赔方面,尽管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索赔,但由于缺少进一步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如何计算并确定损失等技术上的问题悬而未决,导致司法实务中并未有成功索赔的内幕交易案例。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产生损失的,可以积极与相应的律师联系,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发展。

理财产品:并非只输不赢

在股市大跌、楼市限购、其他投资渠道匮乏的大背景下,理财产品往往最能吸引老百姓的目光。尽管前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过很多“亏损门”事件,然而,还是很少有人关注银行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

去年年底,华夏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深陷“兑付门”,一些购买者不仅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连本金都难保。事实上,近几年来,理财产品的爆发性增长已经带来了许多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然而在实际审判中,尚缺少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规章。

案例回放

高女士曾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该行理财产品“蓝筹2号”,该产品2010年1月到期,亏损4.51%。高女士认为中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向中国银监会进行行政投诉,要求银监会对中信银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此,北京银监局对中信银行采取了约见高管谈话、进行风险提示、现场走访督导、理财业务暗访等监管措施。

高女士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银监会与2011 年5月31日首次就银行理财产品投诉事宜举行听证会。此案的结果,是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定高女士败诉。其依据是: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阅读并接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且表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后,对涉案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高女士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股份制银行在签订协议书及履行协议书过程中的行为存在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但高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上述行为与其损失之间有直接和必然因果关系。

如何应对?

目前,我国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条款甚少,可作为维权依据的理财产品合同往往已通过大量免责条款推脱责任,投资者最后只能吃“哑巴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投资者确认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投资者声明,在签署产品协议书前,银行已就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等。

那么,投资者在载有类似条款的文件上签字之后,就很难以银行未充分揭示风险等为依据,在状告银行的官司中胜诉。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书等文件中大多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很少有规定销售有责的条款。

所以,投资者最好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做好功课,不要轻信银行客户经理的保证,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了解清楚产品投向和风险程度,问清楚到期收益率如何测算、最不利的投资情形等信息,最好不要等到亏损出现之后才寻求解决之路。

网购:维权费力,防范为主

近年来,网购已经成为很多年轻白领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由于其打破了区域限制并且价格相对低廉、选择多样性而逐渐受青睐。然而,电子商务网站总难免有一些假货、劣质商品出现,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几十、上百元的产品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进行维权,多数消费者都会认为不值得,只好选择忍气吞声。

案例回放

案例1:2012 年10 月,凌先生在一个购物网站选中了一款数码摄像机,并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去货款。可超过约定交货期限一个月,凌先生仍没有收到数码摄像机。无奈之下,凌先生只好诉请法院责令网站退货退款。但法院却以网站只是一个虚拟名称、实际地址不详为由,裁定驳回了凌先生的起诉。

案例2:

2012年9月,王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款超薄相机。一周后,王女士去大型卖场验证时,发现该相机不是行货。而网店以王女士已经拆开包装为由拒绝退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网店拒不承认相机系其所售,而王女士又不能举证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

如何应对?

案例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指的是被告为公民的,应当有真实、明确、具体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否则,便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该案例告诉我们,消费者在购物前,务必查清网络经销商的名称、注册地、实际地址、联系电话,查清网络经销商资质及资信能力,尽量选择具有相应网络经营资质、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记录良好的网络经销商。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该案例中,王女士要想胜诉,在网店拒不承认系其所售的情况下,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该案例告诉网购消费者,网购时务必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如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必要时,还可以对网络销售商作出的承诺、宣传、介绍进行公证。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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