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特立独行的刺猬
经济观察报
马得华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W. Dworkin)于2013年2月14日去世,享年81岁。德沃金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法哲学领域,他媲美牛津大学的哈特(H. L. A. Hart)教授,两人有关法哲学的争论统治了当代英美法哲学;在政治哲学领域,他比肩哈佛大学的罗尔斯(John Rawls)教授,被称作自由主义的代言人。纽约大学法学院网站上对德沃金的介绍是:“他可能是两百年之后其著作还可以被读的两三个人之一”。他获奖无数,最有名的是人文社科领域的诺贝尔奖——霍尔堡国际纪念奖,获奖理由是“他开创性的学术工作具有世界性影响”。
德沃金还是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者,他依凭自己一贯的哲学理论针砭时弊、议论时政,在《纽约书评》发表文章百余篇。德沃金逝世的当天,《纽约书评》立刻开辟专版,挑选德沃金半个世纪以来发表在《纽约书评》上最具代表性的六篇文章作为纪念。
生平
德沃金1931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年幼父母离异,由做音乐老师的母亲抚养成人。德沃金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牛津大学,成绩全部为A。1957-1958年,他担任著名的汉德(Billings Learned Hand)法官的法律助手,1958-1962年在纽约Sullivan & Cromwell事务所担任律师。1962年,德沃金获得第一份教职,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69年,经哈特教授力荐,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直到1998年退休。一位美国人在英国最有名大学的法学院担任法理学教授达30年,这确实是一个奇迹。1975年起,他兼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起,兼任伦敦大学学院法理学教授。随着德沃金的加入,纽约大学法学院在全美法学院的排名大幅攀升,其法理学专业排名超越了哈佛大学。德沃金和哲学家内格尔(Thomas Nagel)合开的“法律、政治与社会哲学研讨班”是当今世界最具声望和挑战意义的学术论坛,无数学者以参与研讨为荣。
德沃金的代表性著作包括:《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法律帝国》、《生命的自主权》、《自由的法: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至上的美德》、《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最高法院的阵形》和《刺猬正义》。
思想
古希腊诗人阿奇劳哲斯有一句名言“狐狸知晓许多事,而刺猬只知晓一件大事”(The fox knows many things, but the hedgehog knows one big thing)。著名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对此句进行了绝妙发挥,用“刺猬”与“狐狸”指称两类不同的哲学家。狐狸型哲学家承认价值多元,多元价值之间往往冲突、抵牾,万难两全;刺猬型哲学家追求一元价值,认为诸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处,一种价值的实现会带来其他价值的实现。德沃金自诩为刺猬型哲学家。在他最后一本著作《刺猬正义》(Justice for Hedgehog)中,他坦承“狐狸”已经统治英美哲学界几十年,虽然刺猬看起来幼稚甚至危险,但他选择做一只刺猬。正因如此,笔者将德沃金称为一只特立独行的刺猬。举世皆做狐狸,唯有他勇敢地选择做一只刺猬。
刺猬只知道一件事,但它知道的是一件“大事”。德沃金眼中的大事就是“价值统一”。伯林认为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必可避免的悲剧,一个价值的实现必然以其他价值的减损为代价,德沃金坚信多元价值可以在更抽象的层面获得统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等各种价值构成一张信念之网,准确地理解其中的一个价值,需要同时理解这张网中的其他价值;这些价值相互支持、可以调和,其中的一个价值可以从其他价值中成长起来并反映在它身上。例如,珍视自由者同样珍视平等,而且平等与自由可以兼容。德沃金的一元论思想贯穿于他的法哲学、政治哲学,也贯穿于他对个人道德和政治道德的理解。
德沃金的思想极具原创性,其著作又涉及众多主题,时而是细致缜密的理论推理,时而又是充满激情的时事剖析。一篇小文无法详述各个主题之间的细密关联,因此,笔者从德沃金的著作中挑选了一些“关键词句”,并穿插有趣的小故事,希望以此展现德沃金的深邃思想和人格魅力。
哈特-德沃金论战
首先讲讲德沃金与哈特之间的故事。哈特是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后来成为享誉世界的学者,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德沃金在牛津大学读书时,哈特评阅了德沃金的试卷,非常震惊,德沃金的答卷竟然对哈特的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哈特甚至担心,如果德沃金毕业后担任法哲学教师,一定会挑战到自己的理论。但是,多年之后,正是在哈特的力荐之下,名不见经传的德沃金执掌了牛津大学法哲学教席,长达30年。
哈特的担心不是多余的,他的确亲手培养和造就了自己最可怕的对手。德沃金的成名作《认真对待权利》就是对哈特理论的批评,拉开了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哈特-德沃金论战”序幕,无数法哲学家投入这场论战。直到本世纪,英美法哲学还在热议是不是应该摆脱哈特-德沃金论战,进入“后哈特-德沃金论战时代”。德沃金的去世,恐怕会掀起另外一波研究高潮。
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有一条称作“承认规则”的规则最重要,它可以识别哪些规则是法律规则哪些规则不是法律规则。这条规则犹如楚河汉界,将法律放在一边,将道德规则隔离在法律体系之外。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是否符合一条道德标准是另外一回事,“恶法亦法”。
德沃金在规则之外发现了“原则”,并且论证说原则与规则不同,原则对法官也有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原则无法通过“承认规则”识别出来,它的约束力来自于法律界长时期形成的妥当感,它本身是道德原则。如果德沃金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实证主义者将会看到令他们感到恐惧的结果: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的图像将被摧毁,法官在漏洞处修补法律进行自由裁量的理论也将被瓦解,特别是他们精心建构的大厦的根基——那个识别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的“承认规则”将被颠覆。法律与道德不但不是分离关系,相反,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德沃金的挑战直接造成了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分裂。一支称为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或柔性实证主义,他们接受了德沃金的部分理论,主张承认规则可以允许道德作为检验法律效力的标准。另一支称为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或刚性实证主义,他们特别强调承认规则的事实属性,反对承认规则允许道德作为检验法律效力的标准。至今,这两支法律实证主义还争论不休。重要的是,他们自始至终都必须认真对待德沃金提出的挑战。
“法律作为解释性概念”
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一书是德沃金成熟的法哲学作品,对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上升到更为抽象和复杂的哲学层面。他提出“法律作为解释性概念”,革命性地改造了传统的法哲学。自从德沃金提出“解释”概念以来,英美法哲学界掀起了一股“解释热”,再次证明德沃金引领学术潮流。
德沃金说,哈特误以为法律是一个标准性概念,即认为“法律”一词的真实含义取决于某个特定的事实标准,人们只有事先分享这一事实标准才能展开有意义的争论,否则,大家不过是遵循自己的标准各说各话。
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分享一个解释性概念,不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某个标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自己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展开有意义的争论。例如平等,即使我们对什么是平等存在争论,我们仍然可以争论某一制度是否体现了平等。这两种争论都是真实存在的,有关什么是平等的争论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平等意义重大。它鼓励我们反思和审视平等的价值或目的,然后根据这个目的解释平等,最后判断某个特别的平等规则是否反映了这个目的意义上的平等。解释性概念需要建构性解释,即解释者需要给解释对象施加一个目的,以便把这个对象描述成为它所属的那种形式中最好的例子。建构性解释在对象与目的之间创造了一种相互关系。这个目的不是作者的目的而是解释者施加的目的。针对同一个解释对象,解释者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赋予解释对象一个目的,并将这一对象按照这一目的所指引的方向解释得最好。
法律就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具有一个目的。德沃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指引和限制政府权力,除非源于过去的政治决定所产生的个人权利和义务许可或要求,否则强制力不应行使或不行使。德沃金以此作为法律的抽象概念,提出了三种有关法律概念的观念,即哈特的“惯习主义”、波斯纳的“法律实用主义”和自己的“整体性理论”。他认为只有第三种观念才对律师、法学教师、法官的实际行为和他们实际在说什么作出了最佳阐释,因为“整体性理论”融会了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三种价值。当法官在建构性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适合”和道德价值。“适合”要求法官提供的解释必须来自于过去的判决或者立法;道德价值要求解释这些适合的判决蕴含的道德价值。
建构性解释不但可以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而且还力图在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此时,解释者就不再是中立的理解法律了,其道德不可避免地融入对法律的理解。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再次被打败。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此处讲讲德沃金与汉德法官的故事,以及更为重要的,他们两人对司法审查——美国宪法理论最重要的主题——的分歧。有一次,德沃金和他刚认识的女朋友给汉德法官送一份文件,不知不觉聊了两个多小时,女友问德沃金:“如果我常去看你的话,是不是可以经常见到他?”这就是汉德法官的魅力。他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位法官之一,其他三位分别是霍姆斯、布兰戴斯和卡多佐。难能可贵的是,唯有汉德未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曾经有人问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谁是联邦最高法院最伟大的法官,他回答说,最伟大的法官不在最高法院。
1957年,德沃金因为在哈佛大学成绩优异而被选为汉德法官的法律助手。在美国,优秀学者的标准履历一般都包括做一段时期杰出法官的法律助手。当时汉德已经85岁了,德高望重,大名鼎鼎,德沃金不过二十来岁血气方刚,他竟然公开质疑汉德法官“霍姆斯讲座”的讲稿,批评汉德对布朗案的评价。尽管如此,汉德法官后来非常欣赏德沃金的才华,称赞德沃金是“我所有法律助手里最优秀的一位”。
司法克制是汉德法官终生的司法哲学,他反对法官依据宪法宣布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法令无效。他说:“最令人讨厌的事就是被一群柏拉图式的监护人统治,即使我知道如何选择他们。”德沃金针锋相对,将他理想中的法官比作希腊神话中的大英雄赫拉克里斯,宣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宪法是用宽泛、抽象的语言撰写的,宣布了个人抗衡政府的权利和政府依据道德原则统治的共识。法官只有把宪法条文理解为道德原则,才能在具体案件中对这些道德原则作出最佳解释,才算真正地忠于宪法。美国的法官事实上就是这样做的,他们只是不承认而已。司法审查,不但不是“反民主”的,反而促进了民主,因为它平等地尊重少数人的权利。
德沃金说,有关宪法价值的决定应当与日常政治区分开来,宪法决定是有关原则的,不受制于多数人的决定。如果多数人没有表达“对每一个人的平等的关切和尊重”,那么多数人的决定就不是合宪的。“平等的关切和尊重”构成了权利的基础,“权利作为王牌”,边沁等功利主义者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无法与权利抗衡。
“纽约书评专栏作家”
德沃金不是书斋里的哲学家,他是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者,一生在《纽约书评》发表一百多篇文章,议题包括同性恋、堕胎、安乐死、积极补偿行动、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布什政府的反恐战争以及奥巴马的医疗改革等等。他认为,盲目的表态、煽情的评论、情绪化的投票、无理的指责充斥了政治议题,却忽略了什么是真正的论辩。真正的论辩应当这样进行:分享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对哪些政策更好地反映了分享的政治原则进行争论。只有如此,人们才会形成真正的论辩,带来智识上的刺激和挑战。
当然,对方既可以就这些基础性的政治原则展开论辩,也可以就具体政策是否更好地反映了政治原则进行论辩。对于这两种论辩,德沃金都高兴地邀请对手参加。如果对手接受论辩的前提,但又质疑德沃金的具体的政治信念,那么对手就必须表明为何德沃金错误地解释了这些原则。谁对抽象原则的解释更具融贯性谁就获得胜利。德沃金的论辩犹如庖丁解牛,切中肯綮。如果哲学家能够以自己的思想介入公共生活,那么公共生活的品质当会提升。
人类尊严
从政治哲学角度看,德沃金认为最抽象的政治原则是人类尊严原则,包括两条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内在价值原则,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一种特别的价值。这是一种客观的价值而不是主观的价值。第二个原则是个人责任原则。对于成功实现人生价值,每个人都负有特殊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自己判断哪种生活对他来说是成功的。对此,他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而不受制于其他人。这两条原则界定了人类尊严的基础和条件。这两条原则是个人主义的。价值附着于每一个人自己,责任也是如此。每个人自己的人生都具有内在重要性,同时,每个人不能否认其他人的人生也具有内在重要性。如果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作为工具,那么他也在轻视自己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德沃金是康德的当代传人。
尊严的这两个维度反映了两大至关重要的政治价值,第一个原则指向平等的理想;第二个原则指向自由。哲学家例如伯林常常说,这两大价值是竞争性的、无法相容,人们选择一个的时候就必须同时牺牲另外一个。但德沃金不接受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他认为平等和自由是相容的,其中一个是另外一个的某个方面。政府的正当性来源是,将每一个人视为平等的人并予以“平等的关注和尊重”。所谓平等的关注,就是政府关注所有的人而不是一部分人,这是平等的要求;所谓平等的尊重,就是政府尊重每一个人自己做出选择并承担责任,这是自由的要求。
德沃金在中国的影响
德沃金在中国名气很大,影响却不大。除了学术界,恐怕没有多少人听说过他或者读过他写的书。尽管1996年以来,德沃金的著作基本上都翻译为中文,并成为法学类畅销书,但再畅销也比不过金庸的小说。更何况,许多人买书是为了藏书而不是读书,君不见多少人买书之后搁在书架上任它落满灰尘。
2002年,德沃金教授应邀到我国的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讲学,这是德沃金唯一一次和中国的近距离接触。德沃金的中国之行和庞德教授(Roscoe Pound)上个世纪40年代的中国之行没有可比性。当时官方、民间盛情接待庞德,而德沃金却是“悄悄地来”“悄悄地去”,尽管德沃金教授在学术上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庞德教授。但是,我们有理由认真对待德沃金。一个理由是智识上的,中西文化交流的需要,我们想要了解国外伟大哲学家的思想;另外一个理由现实一些,我们需要一些人权启蒙,毕竟“权利作为王牌”、“平等的关切和尊重”的理念在我国还远未扎根,“认真对待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纪念一位哲学家的最恰当方式,就是认真对待他的著作、与他进行思想上的论辩。今天你读德沃金了吗?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