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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跨省购烟遭处罚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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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网友爆料称,家住江苏扬州的杨先生由于春节送礼需求,本地供货不足,于是在山东鱼台购买了105条名贵香烟,托朋友于先生开车送回老家,没想到于先生开车行至徐州沛县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的联合执法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没收。

公安机关以于先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释放他是对的,虽然按照现行法律,无证运输或者销售烟草属于非法经营,但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主观上有购买香烟进行销售的意图,但于先生是帮杨先生购买,杨先生也是自用,因此,并不存在“经营”的意图。不过,既然于先生不涉嫌犯罪,派出所为此收取他1万元却是让人费解。

然而,于先生罪不可究,行政处罚恐怕难免。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遵照执行,但这种法律的规定和对当事人的处罚,却与普通人的正义观念产生严重的冲突,为什么购买香烟自用运回家都不行呢?

这种规定的确不合理,因为公民自带香烟,既没有牟利,也没有购买假烟,更没有偷逃税收,凭什么要对公民进行处罚?再前进一步,即使是公民从外地购买了香烟到本地销售,只要他们照章纳税,只要他们没有购买假烟,为什么就不允许呢?为什么一定要有烟草部门颁发的准运证呢?他们不过是外地购买的香烟,并非在国外购买的香烟,从外地购买香烟即使是没有准运证,怎么成为“走私”呢?

对公民自用香烟运输或者公民为经营目的运输香烟,设定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制度,有违市场经济的精神,也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去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烟草谈不上什么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也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充分调节的,根本不需要政府更多的管制与审批。

包括公民为自用而运输香烟都要受罚,说明烟草集团通过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垄断集团,在这个垄断集团中,处处对烟草市场设限,这种设限的目的,当然一方面是为政府多创造税收,但同时也是为了烟草利益集团本身的利益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各种烟草市场的管制,还可以为权力创造寻租机会。

杨涛(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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