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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只保留5年 第三方可持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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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征信机构可持牌上岗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潇 报道 酝酿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昨天正式公布,该条例3月15日起实施,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此外,该条例的实行也将意味着第三方的征信机构将有法可依,未来将发放征信机构牌照。

对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5年时限设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这一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据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而除此之外,条例的执行还将意味着国内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将有法可依。目前,中国最具有权威的征信中心是央行征信中心,其运行8年,拥有8亿多个人和1800多万企业的信用记录。但从3月15日起的6个月内,各征信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经营许可,央行将根据法律审批。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除了依法需要公布的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本人,征信机构的不良信息不得超过5年。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史等。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的权利。条例规定,个人每年可以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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