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积弊甚深 推进改革正当其时
21世纪经济报道
据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孟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尽管现在不清楚,劳教制度是彻底废除,还是采取立法深化的路径,对劳教制度进行转化。但是向行为矫正中心转化,是一种选择。劳教制度本身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从1957年以来,劳教制度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最初的劳教是针对一些轻罪的反革命分子或者家属,他们的问题又不好判刑,但又需要惩罚,这就出现了劳教。对已经判刑的,实施的不是劳教,而是劳改。坦率地说,那个年代劳教和劳改的最终实施强度区别是不大的,有的劳教也能长达20多年,并让劳教犯干跟劳改犯相似的高强度体力活,而轻罪的劳教犯的身体素质一般不如够上刑事资格的劳改犯,很容易造成严重身体损伤乃至死亡。1982年之后,在管理方面,让司法部和公安部共同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司法行政系统里面的部分主要是劳动教养工作日常管理,而公安系统则是担负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劳教不再承担阶级斗争工具,转型为某种轻罪惩罚,比如劳教最高不得超过3年。不像劳改,劳教是有工资的,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12小时。它的对象主要是青少年犯下的轻罪(比如小偷)、吸毒卖淫、破坏治安等等。随着情势的发展,劳教部门既可以挂上“戒毒所”的牌子、也可以挂上“青少年行为矫治中心”牌子。当然,它也对上访人员和一些政治观点不正确的人实施惩戒。
由此可见,目前的劳教制度的确有立法上的硬伤,《宪法》规定必须有司法系统的判决才能失去人身自由;《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才能规定。而劳教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这也是它被诟病的基本原因,但是跟收容制度不一样,收容制度功能是很弱的,没有也无伤大雅。劳教有很多功能,这些功能是错综在一起的,有的可以不要,有的又舍不得丢掉,想通过转化的方式来继续保留。
首先是在对轻罪遏制方面。每个国家对犯罪的门槛定义是不同的。中国经常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来形容那些大量而轻度的犯罪,因此,必须有新方法出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劳教虽然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其实主要是公安系统那部分来主导,这就造成了公安系统对劳教的裁量权过大,够上刑责的,降格一点就劳教了;没有拿到强有力的犯罪证据,但为了破案,怕检查机关通不过,公安系统也对此做了劳教处理。所以劳教一定要改革,变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中司法系统那部分来主导。劳教一定要移交法院,即“司法化”,同时这意味着劳教“案件化”之后律师就可以参与,重庆等一些地方已经做了类似的试点。相信这一成果将会得到巩固。同时,我们预计,也会降低劳教惩罚强度,给出明确的标准,主线是以人格矫治来替代强制性劳动。所以,有可能劳教所会转变为“矫治行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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