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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避免官官相护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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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最近举行的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求。他说,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官官相护”问题。

“官官相护”,即官员之间互相包庇。江必新大法官所讲的“官官相护”有两个“官”,一个是政府,一个是法院,实际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案件)中法院包庇政府的情况。法院对民告官案件进行公平审判,本是职责所在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江必新对此进行强调,实际上间接承认了过去工作尚有改进空间,一些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一些应该坚持的基本准则没有坚持。当然,法院在民告官案件中包庇政府部门,原因很多且很复杂,基本是由制度缺陷和社会环境引起,我们并不能一味苛责法院系统和法官群体的失责。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当政府作为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出现在法庭上时,其仅仅是法官裁判的对象而已,没有任何获取特权的理由。但在现实中,作为裁判的法院对于作为被告的政府可能会手下留情甚至刻意维护,这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院关系的直观写照,是强势的政府与弱势的法院之间关系的折射,也是政府和法院之间利益关系交错纠集的反映。试想想看,如果法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系,作为弱势个体的公民怎么会有信心去打民告官的官司呢?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法院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政府往往不喜欢法院,认为法院往往不能考虑政府的良苦用心,常常与政府对着干,作出“不负责任”的裁判结果,让政府倍感为难甚至威风扫地。这种情况在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很常见,一定程度上可以用“府院之争”来形容。在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开创性地阐明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否决了政府的命令,大大扩张了联邦法院的权力,为美国法院系统至高权威的树立奠定了基础。

法院与政府的关系越近,在民告官案件中公平正义就可能离公民越远。从解决问题的角度,为避免民告官案件中的“官官相护”,我们必须运用具体措施斩断政府法院之间的利益关系链条。因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大量存在,使得“官官相护”更为普遍,这不但严重侵害了涉讼公民的权利,也大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厘清法院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实现审判权独立,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法院审判权独立,就必须改变法院在政府面前颇为被动的无奈状况,摆脱法院对于政府的依赖关系。实现法院之于政府的完全独立,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人事、财政、事物的独立支配权,另一方面要实现法院不受政府的任何制约,不受任何领导干部的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直接干预(写条子、说情、批示、甚至政府文件等形式),或间接干预(领导讲话、答记者问、暗中施加影响等形式)。

法官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民众就会信仰法律,相信法院,尊崇法官的裁判,公民在遭遇政府违法行为时,就会选择诉诸法律。否则,民众就会放弃诉讼而选择上访等途径,从而增加巨大的社会管理成本。当前,我国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的化解方式主要集中于“找政府、找领导”的上访方式,一边是持续的上访搞得有关政府部门焦头烂额,另一边是相对冷落清静的法院行政审判状况,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法院系统的行政审判工作仍有大有可为的空间。

法官理应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院理应成为民告官案件的理想化解之地。法院系统和法官群体切实履行职责并自觉自强地主动行使或争取应得的权力,确保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的平衡,已经成为新时期的历史使命。当然,这不只取决于法院系统和法官群体的努力,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与制度设计。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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