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承诺函风波:公司称投资人所持是伪造
法人杂志
浙江大东南“承诺函”风波
浙江大东南的大股东向数位投资人出具“承诺函”——如果股价在特定时间没有达到约定价位,将给投资人补齐差价。当这种承诺不能兑现,一场围绕上市公司的讨债风波将不可避免。这其中到底隐藏了怎样的内幕?
“为了稳定和维护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价。请你或通过第三人在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大东南股票,总数不超过1000万股。我司承诺到2012年4月15日前,如大东南股价低于每股11.1元,我司将补偿卖出价与11.1元之间的差价。期间如有其它损失,由我司负责补偿。”
这是《法人》记者在一叠举报材料中看到的一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在落款处还加盖了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南集团”)的公章。而大东南集团正是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代码002263,下称“大东南股份”)的控股股东。2000年,大东南集团用旗下优质资产发起成立了大东南股份,并于2008年成功登陆深交所。
举报人称,在大东南股份上市后的两次定向增发过程中,作为大股东的大东南集团均与投资人签署了类似的“承诺函”,以推动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但由于后来大东南股价下挫严重,投资出现巨亏,大东南集团遂拒绝按照协议对第二轮增发的投资人进行补偿。
而大东南集团方面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断然否认签署过这些协议,并称投资人所持“承诺函”系伪造,大东南集团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双方的各执一词,加之在《法人》记者的采访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均对此事三缄其口,令此次“保函风波”徒增悬疑。
一封举报信
2012年11月初,一封名为《关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欺诈投资者并严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举报材料》的举报信,递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
一位大东南股份的定向增发投资人,实名举报大东南集团在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导致自己及相关投资人利益遭受巨额损失。
《法人》记者获得的这份举报信显示,2011年8月10日,受大东南集团董事长黄水寿的邀请,几位投资人前往大东南集团位于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的总部,洽谈大东南股份的定向增发事宜。
投资人张楠(化名)告诉《法人》记者,黄水寿当时反复向投资人强调,大东南的股价在一年后能达到15元以上,并可出具书面承诺,到期如低于一定收益,大东南集团将用现金补齐。
因本次增发每单位至少在1500万股以上,资金不足的投资人与黄水寿达成一致,邀请几位亲友共同参加,甚至可利用信托融资以达筹款目的。因为曾参加过大东南的第一次增发,并另外受让了大东南集团持有的部分股票,投资人当场与大东南集团签订了保底收益协议书。
此后,投资人与几位投资伙伴共同商议,并分别做了10多位亲朋的思想工作,大家一起投资参加大东南的定向增发。2011年8月12日,几位投资人签署合作协议,自筹资金5500万元,向华宝信托融资一亿元。以华宝信托名义申购了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的1500万股,申购价格为每股11元。2011年9月18日,证监会正式核准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最终华宝信托参与定向增发花费1.4025亿元。
不过,这笔看似有“保障”的投资,最终却使几位投资人陷入了泥沼。由于股市的持续不景气等原因,至2012年初,大东南股价已跌至每股5元左右。这与增发价格9.35元相比,已经跌去了近一半。
在定向增发的股票解禁期之前,投资人数次与大东南方面沟通处理办法,均遭拒绝。期间,还得到大东南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涉嫌诈骗的消息。
2012年9月24日,无法承受继续亏损的投资人指令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代持的大东南股份股票1500万股,每股成交价6.02元,合计金额9030万元,这与买入价相比巨亏约5000万元。
投资人认为,大东南集团不仅违法和违约,甚至是涉嫌欺诈。在举报信中,投资人还举报称,掌握了部分大东南集团利用上市公司谋利、操纵股票等其他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大东南八年上市路
大东南股份是大东南集团拿出旗下优质资产发起成立的,据公开资料显示,大东南股份于2008年7月28日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被誉为民营包装行业难得的佼佼者。上市之后,大东南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占股40%左右。
大东南股份在上市光鲜的背后,登陆资本市场的道路却走的曲折离奇。在成功上市之前,其至少有过三次上市努力,历经八年之久。
“大东南的上市经历,在证监会都是出了名的,前前后后上了差不多十年,该走的程序基本都走了个遍。”一位知情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大东南集团的前身,是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的一家村办企业,始建于1975年,由村集体的当家人黄水寿带领一些村民,靠白手起家慢慢做了起来。后来企业越做越大,几经变革之后,集体企业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当家人黄水寿当仁不让地成为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人。经过30余年发展,大东南集团已成为国内塑料包装行业的龙头企业,黄水寿至今仍担任大东南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据熟悉大东南集团的人士介绍,最初,大东南计划B股上市,但随着B股被边缘化及政策调整,大东南首次上市之行被迫搁浅。
随后,大东南又将上市目的地转向了香港,欲登陆H股,并为此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由于时运不济,大东南在H股申请获批之后,当时承销商给出的发行价非常低,甚至低于大东南的净资产,不得不再次放弃。
H股上市失败后,大东南又转回头来欲登陆A股,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过会也得以通过,此时又遭遇了大规模的政策调整,上市一事被耽搁下来,这一耽搁就是2年。至2008年初,大东南的上市审查重新启动,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大东南因业绩大幅滑坡,在复审时未获通过。
被A股拒绝之后,大东南又开始申请深圳中小板,几经努力终获通过。
“大东南上市的时候问题肯定也不少,你想,他是个乡镇企业,需要整改的地方有很多。开始也不大懂法人治理结构,慢慢给它弄正规了,最后通得过,也挺不容易的。”该知情人表示。
“黄董事长这一辈人,文化水平都不高的,看他们名片上现在印着博士、教授等头衔,那都是后来的各种名誉,其实就是农民,从山区出来的,没什么文化。所以像这样文化程度的人,能做到企业上市,确实是不容易。”该人士称。
据接受采访的投资人称,作为大股东的大东南集团,在大东南股份两次增发前都与部分投资人签署了“承诺函”,承诺一定的回报率,不足部分将予以补齐。
投资人向《法人》记者提供的第一次增发的一份承诺函显示,该协议共涉及1200万股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承诺于2011年12月10到201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不低于11元的价格收购。
据投资人称,第一轮增发的承诺函,大东南集团已经履行约定,由于大盘不景气等原因,大东南股份的股价与承诺价相去甚远,大东南集团因此蒙受了不少损失。
“第一次增发是履行承诺了,但履行的也不痛快,吵吵闹闹了很久才履约。且第一次履约是在第二次增发之后的事情,否则投资人也不会参加第二次增发了。”上述熟悉大东南集团的人士告诉《法人》记者。第一次增发时对“承诺函”的履约就不顺畅,在履约期到期后双方又谈了几次,把履约时间延后了半年,等第二次增发之后,投资人钱都交了,第一次增发才得以履约。
“当然,由于股价跌得很惨,大东南集团确实赔了不少钱,光我知道的几个投资人,大东南就赔了5、6千万。”该人士说。而在第二轮增发过程中,有投资人还拿出了在二级市场买入大东南股票时,大东南集团签的承诺函,要求其履约,这时大东南集团的态度就变了。加之有投资人持有第二次增发的“承诺函”,大东南集团面临的压力可以见一斑。
“先是请人做投资人的思想工作,双方也在谈,后来谈不拢,大东南集团就报警说投资人敲诈。警方介入之后,他们再找人做工作,一边还接着谈。”该人士告诉《法人》记者。
“按道理讲,当初大家谁也不会想到他会赖账,否则谁也不愿意去做了。作为上市公司来说,毕竟你已经上了市了,那么你肯定要遵守一些原则:一是要遵纪守法,二是要规规矩矩去做事。”该人士表示。
目前,有关“承诺函”的真实性尚有待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核实,但是据举报人反应,此类承诺函已非首次开出,而参与其中的投资人,有个人,有企业,数量众多。同时,这些个人及企业增发所需的资金,也往往通过关系网从亲友处融得,在大东南集团给几位投资人出具了“保函”的同时,投资人也向其融资方出具了类似的保函,因而此事牵连甚广。
也正因为此,多位投资人已手持“证据”开始举报和投诉大东南集团。
投资人提供的多份“承诺函”显示,签署时间多为大东南第二次增发前的2011年6月份左右。据一位分析师就大东南近来股票价格及买卖情况的分析数据显示,当时大东南股价在10元左右每股,而有“承诺函”承诺的内容是不低于11.1元每股,若承诺函属实就意味着,未来股价须攀升10%以上。而在该分析师列出的大东南股份此后一段时间的股价表上,在2011年7月12日、7月18日、8月3日、8月15日、9月7日、9月14日等时间,确实至少有16次攀升至11.1元每股以上。
各执一词
“一点人情味都没有的,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我们这些人怎么帮他的。”张楠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称,本来投资有亏损也属正常,按照承诺函,大东南集团至少应该赔偿数千万。“但因为都是朋友介绍的,坐下来谈一谈,少赔一部分也就算了。但是大东南集团董事长黄水寿面也不肯见,电话也不肯接,信息也不回。”
“他老是说我们东西是假的,假的你可以报案呀。”张楠认为,如果承诺函是假的,这些投资人哪还能站在这里举报,早就被抓进去了。
不过,大东南集团副总经理童培根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些投资人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我们认为他们的承诺函是伪造的。”童培根告诉《法人》记者,大东南集团并未与投资人签署过此类协议,至于协议上为何出现大东南集团的公章,童培根则称,目前还不清楚公章是如何盖上去的,集团也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关于第二次增发时的1500万股“承诺函”,童培根特别强调,第二次定向增发涉及的投资人是华宝信托,与其他人无关。
童培根还向《法人》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大东南集团法律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上称该投资人确定不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而华宝信托在增发过程中也未向集团书面告知其与投资人的委托关系。“综上所述,XX并非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更无从谈起其认购到了股份公司股票。”
但该顾问单位同时认为,相关协议可能导致股份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在法律意见最后,该顾问单位特别声明,“本意见所述的相关分析均基于集团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且假设该等资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本意见仅供贵司参考!”
关于相关承诺函到底是真的还是伪造?此案是否如大东南集团所说已获立案?以何理由立案?《法人》记者联系了诸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此案的寿姓警官,寿警官在电话中告诉《法人》记者,按照内部规定,案件对外统一口径由政治处宣传办负责,建议记者前往宣传办了解情况。
2012年11月22日下午,《法人》记者前往诸暨市公安局政治处宣传办,一位工作人员在多番请教领导之后表示,关于此案是否已获立案,并不十分清楚,目前该局正对此事进行侦查,目前到底事实如何还不方便对外透露。
“其他的保函他们赖不掉,因为人家没有通过信托融资,都是自己的钱来做的,他就跟他们谈,能不能延期,回报可以再给高一些。这边为什么他想赖,因为是通过华宝信托融资来的,他就想看看能不能找找毛病赖一赖,赖多少算多少,起码最后坐下来谈判的时候可以讨价还价。”一位知情人分析称。
关于投资人反映的大股东与投资人签署承诺函一事,涉及上市公司大东南股份的两次增发,上市公司对此是否知情?会不会进行公告?《法人》记者前往大东南股份进行了了解。
大东南股份副总经理兼董秘王醒告诉《法人》记者,他对大股东大东南集团是否出具过此类承诺函并不知情。王醒特别强调,虽然是控股股东,但大东南集团与大东南股份是两家独立的公司,大东南集团的一些事情,作为上市公司的大东南股份并不了解。
或为冰山一角?
除被指在上市公司两次增发时均与投资人签订保证收益的“承诺函”之外,有投资人称,为稳定大东南股份的股价,大东南集团还与有的投资人签订从二级市场购买大东南股票的“承诺函”,保证其在二级市场的购入也有收益。
本文开头涉及的一份由投资人提供的“承诺函”,即为大东南集团就投资人从二级市场购买大东南股份股票而做出的承诺函,且上面还加盖了大东南集团的公章。
被指经大东南集团开出的“承诺函”还远不止这些,仅《法人》记者获得的盖有大东南集团公章的相关承诺协议就包括“协议书”、“承诺函”、“补充承诺函”、“护盘协议”等多份,据投资人称,这些承诺函仅是几位投资人所持的,大东南还在绍兴等地与其他投资人签署了此类协议。
“这样的协议有好多好多,现在还有叫人家护盘的协议,多了。”投资人张楠告诉《法人》记者。
浙商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往往关联性复杂,牵扯面甚广,一笔投资背后通常涉及几位主要投资人,他们的钱里又有着一大批中小投资人的资金,这种多米诺骨牌般的融资习惯,一旦出现风险,会有一大串人被圈在里面难以脱身。
大东南此事也不例外,以其第二次定向增发为例,名义上华宝信托是定向增发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华宝信托又与一位投资人签署了委托协议,代该投资人行使投资权利。此外,该投资人又有数位合作伙伴,投资所需费用由这几人分别出资,而他们的资金,又分别是从亲友、商业伙伴处融得。而且这种投资往往伴生着形式多样的“收益承诺函”。据张楠介绍,大东南集团与他们签署了承诺函,他们在凑钱投资大东南的时候也分别与自己的融资人签署了类似的承诺函。
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大东南撕毁协议,几位投资人将面临众多投资人的索赔。张楠称,除了自身的巨额亏损外,这也是他们如今骑虎难下的根本原因。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领域律师徐海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为了上市公司成功定向增发股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人签订协议,约定未来股价低于一定价格,则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承担补足投资人损失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认为,这个补偿条件应该向所有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人公开,只与一部分股东签订价格补偿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效力存在瑕疵。
“此类承诺一般是由大股东对公司经营业绩作出承诺。如果以股价为标的,的确容易引发操纵价格。”徐海舰告诉《法人》记者。
徐海舰表示,目前法律对于此种情况并未明确规范,他建议监管部门可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任何隐蔽承诺,其条件应该向所有认购者公开。
除“承诺函”一事外,投资人认为,大东南集团还涉嫌内幕交易等其他问题。上述分析师也就此分析称,2011年3月公开的大东南十大流通股东中,个人股东“楼丽燕”、“张益蕾”均分别持股132.88万股。而至2011年6月的大东南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楼丽燕持股增加到555.7万股,张益蕾也增加到441.47万股,两人步调惊人一致。该分析师称,大幅增持股票行为是否是拉低加权平均成本,并且存在利用内幕消息套利的行为?
而到2011年9月30公开的十大流通股东中,上述个人股东皆消失无踪,按照当时第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数分析,楼丽燕个人至少减持220.7万股,而张益蕾个人则至少减持106.54万股,“她们究竟减持多少股份?变现资金多少?大东南有给投资者交代吗?”该分析师问到。
关于上述个人股东的交易情况,投资人还向《法人》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个人股东交易异常情况向大东南股份发出的编号为“中小板问询函【2011】第158号”的问询函。其内容显示,2011年3月1日至7月29日之间,一批投资者持续买入大东南股票,其中,股票托管在方正证券杭州保俶路营业部的楼丽燕、陈大超、张益蕾,股票托管在国信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营业部的陈晶晶等众多投资者大量买入大东南股票,其中部分投资者开户后只交易大东南公司股票,个别投资者与大东南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深交所对此十分关注,要求大东南股份对此作出说明。
该问询函显示,涉及的与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者,既是上述分析师提及的个人股东“楼丽燕”。问询函提出,大东南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叫“楼丽燕”。
不过,经《法人》记者在大东南股份的网站上反复查询,并未看到大东南就收到深交所问询函一事进行过公告。
就大东南被举报事宜,《法人》记者还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发去了书面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不过据《法人》记者了解,目前证监部门已就大东南被举报一事展开调查,浙江证监局就投资人实名举报一事下发回函称,“经研究,你反映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补偿投资损失’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建议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你提交的关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我们将另行处理。”
与此同时,多位投资人表示,接下来也将实名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有更多核心证据提交,随着调查的深入,这场由定向增发亏损引发的纠纷背后,或有更多“故事”浮出水面。
细解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方式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或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加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些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因为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提供方便,增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测失误,买空卖空的行为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必须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然而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进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同意,大肆进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其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行为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行为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为了操纵市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