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费滞纳金费率是银行19.5倍 成都燃气被起诉
成都商报
每日3%。 气费滞纳金费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
成都律师起诉燃气公司退我39元滞纳金
这个月的气费您交了没有?如果没有按时交,您就该按日缴纳滞纳金了。滞纳金是多少,您留意过吗?日前,著名公益律师、成都市民邢连超算了一笔账:每日3%。的滞纳金,一年就是109.5%,是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19.5倍。前日下午,邢连超将一份起诉状递交到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状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燃气公司),要求燃气公司退还其缴纳的39元滞纳金。对此,燃气公司昨日发来四点说明。
争议焦点1 费率
邢连超
滞纳金每日按应缴气费的3%。收取,这个费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燃气公司
在燃气公司抄表后30日内缴费,不会产生滞纳金。呼吁客户按时缴费
争议焦点2 依据
邢连超
供气为合同关系,应依据《合同法》和双方约定来处理。《合同法》中没有“滞纳金”的概念
燃气公司
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收取逾期缴费客户的滞纳金
邢连超在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购置了一套房产,以妻子的名义办理燃气用户。今年11月13日,家人收到燃气公司工作人员送达的《燃气气费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打印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2012年9月燃气费54元,滞纳金5元。家人将该通知转交邢连超,邢连超于11月15日在红旗连锁缴纳2012年9月燃气费59元,其中包括滞纳金5元。另外,今年9月12日,他在缴纳燃气费时,同样交了一笔滞纳金34元。
公益律师
滞纳金收取不合理
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
邢连超虽然缴纳了滞纳金,但他心中并不认可。他认为,燃气公司与用户实为合同关系,《合同法》中没有“滞纳金”的概念,燃气公司收滞纳金在几方面不合理:
一是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支付滞纳金时未尽合理通知义务。通过该公司网站查询用户显示: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2012年7月13日、9月13日、11月13日入户抄表。在11月13日入户抄表时将9月《燃气气费通知单》交邢连超家人,已发生违约金5元。此前,燃气公司并没有通过上门、电话、短信、物业等任何形式告知欠费用户。此种未尽合理告知,任凭用户逾期交费的行为实为不妥。9月12日缴纳滞纳金34元也存在同样问题。
第二,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收取“滞纳金”不妥。供气为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合同法》和双方约定。《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规定,其第十五条第三款: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这实际上涉嫌在行政性规范中规定民事行为、合同行为———存在违背《立法法》精神的问题。还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这是要求供气企业不能乱收费,并非按3%。顶格收取。
第三,滞纳金费率过高。邢连超算了一笔账:每日3%。的滞纳金,一年就是109.5%,远高于银行贷款年利率5.6%(每日约0.1534%。),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约19.5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款纠纷的解释,民间高息借款都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燃气滞纳金竟为银行贷款的19.5倍,相当于变相的“高利贷”。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燃气公司计算滞纳金的方式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邢连超表示,滞纳金金额虽然很少,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求燃气公司退还39元滞纳金。前日下午,邢连超将一份起诉状递交到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状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并在诉前立案调解解决纠纷确认书签字。
燃气公司
滞纳金收取有依据
请在抄表后30日内缴气费
收到了成都商报记者转交的邢连超起诉状后,燃气公司进行了核实。燃气公司服务电话96277值班人员介绍,如果未及时交费,会按照每天3%。交纳滞纳金。昨日,燃气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也将调查情况通过QQ发给了成都商报记者:
1.经核实,燃气公司收取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以邢连超妻子名义缴纳的气费滞纳金39元属实。详情如下:客户2012年4、5月用气66立方米,延迟至2012年9月12日缴纳气费,产生了滞纳金34元;2012年8、9月用气29立方米,延迟至2012年11月15日缴纳气费,产生了滞纳金5元。
2.燃气公司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收取逾期缴费客户的滞纳金。
3.燃气缴费方式与电费、电视光纤费、上网费、手机话费等“先交费,后使用”的方式不同。燃气公司的燃气缴费方式是客户先用气,并且在用气后也不必立即缴费,而是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抄表后30日内缴纳即可。在此期间,不会产生任何滞纳金。虽然燃气公司向上游气源单位采购燃气的方式是“先款后气”,但燃气公司秉持客户为先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却始终坚持按照上述“先气后款”的方式对燃气客户收费。为此,燃气公司一直承担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4.燃气公司相信客户并非有意拖欠气费。逾期缴费的情况往往都是因为大家日常忙碌,且气费金额较小,而偶有遗忘。在此,燃气公司呼吁客户能够按时缴费,以保障燃气公司供气工作的正常运转,并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成都商报记者 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