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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门凸显企业情报战升级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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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丽丽

正值三一重工高调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之际,一份不合时宜的网帖(《工程机械行业之耻:三一重工三爆商业间谍案》)爆出了三一重工之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间谍行为。

在该网帖中有这样的表述,“2012年11月6日,三一重工市场部情报人员黄镜明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2年11月9日,三一重工市场部副部长刘兵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相继被案发地的汉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5日,同案的甘翰宇被案发地的汉寿公安局移交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此案正在深挖中。”

上述表述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俱全,看起来并非空穴来风。

 然而,对于这样一份关系重大的网帖爆料,案件双方,无论是三一重工,还是中联重科都对外保持了足够的低调。 

11月21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收到中联重科品牌宣传部关于此帖的说明,在《网上有关“三一重工涉嫌派遣间谍和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帖子的说明》中,中联重科表示,“这是中联重科发布在OA系统上的资料,是我公司的内部资料,在OA系统对全体员工发布,目的是强化我司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司任意一名正式的员工登录OA系统,均可看到该资料。”

而三一重工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告诉本报记者,“这是有人在恶意炒作,我们也在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在此之前,不方便透露任何细节。”

蹊跷网帖爆料间谍案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网帖中,提到了三起分别发生于2009年10月、2011年6月和2012年11月的间谍案,而每起案件的间谍手法都凸显了在当前时代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点。

网帖将这三起案件表述为:其一,三一重工设立所谓新洛普咨询公司,非法窃取中联重科等34家同行企业的商业秘密。

其二,三一重工雇佣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OA系统,窃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

其三,三一重工在本地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商业间谍,通过派遣间谍与技术手段窃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

对于这些网帖所表述的内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如果网帖内容属实,那么这些间谍手法无疑会涉嫌犯罪,而如果表述内容不实,中联重科则同样面临诽谤罪的问题,这将是一场针尖对麦芒的交锋。”

不难判断,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的拉锯战已经如火如荼地上演,而事实上,这场战争早在双方竞逐并购“大象”(德国混凝土机械制造商普茨迈斯特)之前即已开始。

对此,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告诉记者,“无论上述事件是否属实,它都在向中国企业透露一个信息: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如何合法获取情报信息以及如何合理规避对手的间谍行为正成为当代企业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警惕!情报战正在逼近

中银律师事务所张铮律师告诉记者,“情报竞争的案例不胜其数,最关键的是企业要学会如何合法地获取竞争情报并合理规避竞争对手的情报攻击。”

“在获取公开信息方面,中国企业通常使用的方式是通过媒体报道或专利局的专利材料,而在美国,由于民事诉讼的所有材料全部公开,这些诉讼程序中的材料往往包含大量信息,是获取竞争同行资料的重要方式,伴随中国企业全球化竞争,中国企业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情报获取工作。”张铮说。

除此之外,咨询公司同样是获取竞争信息的有效路径,“尽管咨询公司基于行业惯例不会给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同时提供服务,但是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通常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如何让该公司在同行业的竞争公司中更有竞争力’,由此咨询公司会研究大量的行业数据,而对于当事企业来说,通过咨询公司获取相关数据也将是免责的一个重要方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咨询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有时也会涉嫌犯罪。

一位来自芝加哥大学的校友告诉记者,“一名毕业于芝加哥大学的地质学博士就曾因向IHS咨询公司提供相关的石油(矿业)储备数据被中国执法部门抓捕。”

当然,合理的情报工作还包括聘请对方的离职雇员,“对于竞争对手的离职雇员,美国企业通常的惯例是12个月的竞业禁止时间,中国企业可能更多地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有些企业如果没有给员工竞业禁止相关的补偿,则雇佣离职员工就变得更为简便。”

在微软状告GOOGLE的案例中,李开复从微软离职后就职于GOOGLE,从微软与李开复所签订的保密合同来看,李开复不得向GOOGLE泄露微软的商业秘密。

事实上,李开复也并没有泄露这些秘密,只是利用了相关的商业模式或者称作盈利模式,然而,从法律上来看,商业模式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它并不是商业秘密,因而该案最终不得不以和解告终,但它同时也暗示了雇佣竞争对手高管来规避相关法律的空白地带。

不仅如此,国际性公司在获取竞争情报中通常使用的方式还包括直接使用对手的专利,但并不告诉你,也不向你交纳许可费用,尽管这属于非法行为,但被普遍采用,一个简单的道理在于这里面存在经济学上的博弈,即“我使用你30项专利,最终你可能只会发现2项,那么我就支付你2项的费用,最终我还是占了大便宜”。

当然,更高明地获取情报的人要算索罗斯,在其发动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人们惊讶于其如何掌握到韩国最核心最机密的经济数据,更让人惊讶的是,这些数据全部来自于公开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分析。

而一位知情人士则向本报记者透露,“索罗斯专门雇佣了GOOGLE的一个专业小组为其提供数据服务。”

反情报窃取正当时

不久前,一件涉及并购的内幕交易案震惊美国,一名供职于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令人震惊的在于其采用的作案手法。

由于在律所工作,他有机会在公司内网上接触到大量的信息,然而,他的聪明之处在于他并不利用自己在内网上的权限去打开这些网页,相反,他只是浏览,通过浏览一些公司文件出现的频率来确定一些并购案件的进展程度。丰富的经验告诉他,一旦涉及某公司的文件频频出现,则意味着这家公司有可能正在进行交易前的密切沟通和准备。根据这些判断,他会通知自己的同伙买进或卖出相关股票,进而获利。

“这起案件给竞争企业提供了重要借鉴,那就是在建立公司内控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登录权限的分割,另一方面还需要对有权限的人员进行技术监控,即没有合理原因就无权查看相关资料,更不可以下载。举例来说,美国税务局的技术人员因为工作需要,有非常大的权限可以进入到很多公司的内网,但是进入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不少人员都曾因此被开除甚至被提起诉讼。”张铮律师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基于反竞争的需要,对公司高管及关键岗位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则显得极为重要,否则,这些员工很可能将为竞争对手带去大量信息。 

“在反谍报战争中,对于公司战略至关重要的技术创新是作为专利保护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同样重要,事实上,不少国际性大公司并不把最关键最核心的技术申报专利,相反,申报的往往只是该核心技术的相关技术,并最终对核心技术形成保护。”梁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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