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一杯咖啡可能成行贿证物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莹莹
对于美资跨国企业来说,有时候一杯咖啡会引发无数麻烦。
“在制定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指南(FCPA)时,国会认为,赃物在形状、类型和大小上有多样的表现……在某些情境中,一杯咖啡、一张的士票或公司促销赠品都可以成为行贿或受贿的证物……抛开上述条件,如果这些东西背后隐藏着希望以不当形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定,这就会被定义为有行贿企图。”美国政府近日公布的FCPA实施指南中这样表述。
在这份长达120页的指南中,美国政府从制定背景,到何谓“外国官员”,再到区分贿赂与正当的应酬与礼品,如何认定贿赂等方面,都做了详实的讲解。指南由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共同公布,公告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律界、企业合规部、法律顾问、跨国公司及各国政府官员的注意。
CPA实施指南虽未改变现有法律,但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美国政府对“贿赂”监管的路标,告诉它们商业促销活动与行贿的区别。
事实上,市场对这份报告期待已久。此前,不少美资企业抱怨,FCPA法案中对贿赂行为的模糊定义,让它们被迫放弃在一些高风险国家进行投资,并需要每年投入几十万美元的经费,对自己公司里是否存在潜在行贿行为进行监管。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国际商务争议业务部主管兼该所全球调查业务部联席主管Geoff Nicholas对本报表示:“什么属于不恰当行为很难用价值衡量,但是该指引作出了澄清,即,不要认为你甚至不能为政府官员买一杯咖啡或提供午餐。如指引中说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不禁止正常的业务宣传,也不禁止可被视为属营商中普通礼节的行为。”
贿赂定义
在实施指南中引用了两个真实案例。
2005年至2007年,一家美国加州注册的电子通讯公司为A国政府举行的一系列旅行和娱乐活动的支出触犯了FCPA。在此期间,该公司为了获得A国一个系统工程合约,花费了约700万美元,为其客人安排了约225次旅行,其中包括为A国相关企业的员工安排美国著名景点的旅行。
虽被定义为让员工熟悉该加州公司的设备进行的培训活动,但实际上,许多旅行过程中并无任何培训活动,且企业员工所到之处亦无该公司的设备。有大约67万至700万美元的费用,在该加州公司的账目上被错误归纳为培训支出。
与此类似,一家新泽西州电子通讯公司同样花费了上百万美元费用为A国的政府官员安排了约315次旅行,同样美其名曰“为政府官员提供业务培训”。但实际上,在所有行程中,政府官员几乎没有任何行程与参观该公司及设备有关。反而是去了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尼亚加拉大瀑布和迪士尼乐园等。一些旅行过程的支出,在美国公司的账面上会被记作“顾问费”。
以上做法被美国政府发现后,会被认定为贿赂行为,并对这些美国公司进行起诉。此外,如果公司将一些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如官员的家人,并作为影响这些外国官员决策的“工具”,这些行为亦构成贿赂。
然而,在某些方面,该指引所述可能出乎人们意料。据Geoff Nicholas介绍,例如,该指引认为,付钱为政府官员购买商务机票以便他们能够适当履行公务职能(例如视察场地或产品或者进行示范)并无不妥。
“不可接受的是,为了向官员施加不当影响而提供奢侈品,或者连串提供金额较小的礼品或招待。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费用是由公司承担的话,任何出差都需要有真正有意义的公干目的。”Geoff Nicholas说道。
法律受众
这样一个严厉而要求细致的指引所涉范围广泛,涵盖美国公司、美国发行人或者美国公民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活动。
此外,据Geoff Nicholas 介绍:“美国发行人,包括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如果某些不当行为是在美国发生的话,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都适用,而并非只是美国公司或人士。”也就是说,许多中国概念股企业也需接受该法律的监管。此外,一些在美国开设分支机构的公司,如中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亦需严格遵守此法律。
Geoff Nicholas续称,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组建的合营企业可能也属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涵盖范围。首先,美国公司可能被认为须对于中国合营伙伴代表合营企业支付的任何款项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中国公司与其美国合营伙伴进行任何与付款有关的通讯,亦可能须对此负责。
因此,在《反海外腐败法》实施指南里,美国政府要求相关企业需要对在海外的分支机构进行反贿赂方面的合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