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扣满12分交通事故责任自担
中国保险报
肇事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就已超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使用,驾驶员在此情形下驾车并造成事故,符合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
□刘扬成
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4月28日,甘某驾驶被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被保险车辆皖KD9560大型货车,在芜合高速公路下行线0KM+550M处,与郭某驾驶的原告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沪BD0216/沪GF12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相撞后,皖KD9560大型货车又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沪GF128挂车所载的4台商品车损坏以及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芜湖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甘某、郭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天安保险安徽阜阳中心支公司承保了被告事故车辆交强险、三者500000元商业险,不计免赔。
原告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起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停运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8007.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经过一审法院庭审,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87297元,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7706.76元,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法院对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甘某事故发生时,持违章扣分已满12分的驾驶证驾驶事故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我公司不予承担赔付责任”的意见,未予采信。该判决除按5∶5划分同等责任外,几乎全部认可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真寻法律依据赢上诉
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及时召开了诉讼案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为:
1.本案事实部分比较清楚,责任也较明确;关键是对道交法和保险条款的理解、认识;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的差异。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章扣满12分,其驾驶证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注销,均认为其还具有有效性。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七)款第6目,“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驾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被保险人驾驶证违章扣分满12分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首先,根据责任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的状态为:“超分,停用”。“停用”的含义,明显应为停止使用,等同于驾驶资格的丧失。
其次,“停用”期间,即使是没有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注销,也应当视为其驾驶证“有效性”的中止,这也正符合条款中“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事故的约定的真实本意。
最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及保险金数额的约定,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及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相对应的。被保险人驾驶员明知自己已“违章超分”、驾驶证停用,还强行驾驶机动车,使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大大增加;在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且没有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从而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显然是让保险公司为其违法行为买单。这样做,不仅对社会公德和公共交通安全起到负面影响作用,也显然有违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
4.在现实立法上,道交法对于司机违章扣满12分后,是否应当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以及交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前,其驾驶证效力如何认定、事故车辆司机相应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95%以上的违章扣满12分的,法院均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是上诉失败,依旧应本着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积极、努力地投身于维护社会公德、公平中来,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扭转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偏执。
据此,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书面请示了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上诉。
2011年12月29日,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送达的就一审该案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日内履行一审判决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50元。该公司理赔人员于当日即与原审法官联系,询问其情况;并同时提出执行异议,指出,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按要求将上诉费打入指定账户,随意剥夺上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求尽快进入二审程序。执行异议的提出,引起了鸠江区人民法院的重视,答应尽快纠正,移交该案。
二审中,承办人抛开原审所有认定的理由,坚持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主观上明知自己驾照“超分、停用”,丧失驾驶资格,而故意上车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此违法行为,依旧判决保险公司“买单”,一则不利于道交法的贯彻执行,二则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也同时违反了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庭审中双方没有新的证据,但法庭辩论就进行了3轮、近一个半小时。
2012年5月3日,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肇事车辆驾驶员甘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就已超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甘某在此情形下驾车并造成事故,符合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为此,原审判令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三者商业险中承担的85297元,予以免除。同时,以此为依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案三者,要求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其10320元的路产损失的诉讼,就此结案。
经验总结
1.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领导的指导和支持是具体承办人员坚强的后盾。
2.该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从最初的应诉方案,到最终的执行措施,是阜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下的诉讼案件领导小组会商研究的结果,凝聚着集体的智慧。
3.该案二审虽然保险公司打了个“翻身仗”,但也非“志在必得”。从总体上看,二审胜诉率依旧很低,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一审上,同时在一审时侧重于调解结案,这才是解决诉讼案件最基本、最常规、最少赔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