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尚不知情,资金竟被扣转
中国产经新闻
山东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安全“防火墙”因何如此脆弱?
本报记者 高煜荣报道
根据2012年10月22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湖南耒阳的蒋能顺的身份证从未离身,却遭遇了“被贷款”。他本人没有在邮储银行开过户,却在这个银行生出了5万块钱的贷款,还替4个人担保了20万元,而在此期间,他的身份证既没有丢失或离身,本人也从未到该银行办理业务,银行方面却替他完成了大额贷款,而银行负责人却称此事与银行无关。
无独有偶,在山东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近期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2008年至2011年,原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蛟龙信用社协理员王通顺在协助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小额农业贷款、催收贷款及利息等业务的过程中,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储户资金装进个人口袋,后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案件涉及399个储户,涉案金额高达859.24万元,案件判决之后,仅追回赃款23.5万元。
近日,记者在山东省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采访时又了解到,该信用联社还存在其他银行资金安全问题。
引发争议的“四方协议”
据举报人称,临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艺公司)成立于2004年,工厂占地面积40余亩,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曾获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经贸先进单位、纳税大户等荣誉称号。在过去的几年中,先后在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白旄信用社贷款,至2011年已累计在该信用社用房产抵押贷款160万元,公司负责人刘月礼个人信用贷款260万元,并向好友解某借款180万元。
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东艺公司外贸出口额持续下跌,销售业绩不断受挫,同时受当地工人工资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流动资金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为了压缩企业经营成本,2010年9月份,该公司将一半厂房于2010年9月份租给临沭县鑫琪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琪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房租一次性付清。
2011年8月份,解某因个人借款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月礼即刻还款,急迫之下,刘月礼想到了卖厂还债。消息传出去之后,临沭本地、临沂市、青岛等地许多人都前来洽谈,但最终都因与鑫琪公司的5年租约而难以达成意向,最终鑫琪公司同意以785万元的价格购买,双方达成买卖意向。
购买意向达成之后,临沭县白旄信用社相关负责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涉及甲、乙、丙、丁4个主体,甲方为东艺公司,乙方为鑫琪公司,丙方为白旄信用社,丁方为解某。
该协议约定:甲方将公司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给乙方,价款合785万元,扣除乙方交给甲方的租金75万元(已付房租但未到期租金),甲方交给乙方3年租金45万元后(购买协议完成后甲方所占厂房变为向乙方租赁使用),冲抵所有费用之后,乙方应付给甲方价款665万元。
该协议中还规定,此笔款项的付款方式为:甲方欠丁方借款约215万元,由乙方付给甲方的价款中扣除,甲方应该还在丙方信用社的贷款300万元及利息,剩余款项由乙方直接付给甲方。
但这纸协议在2011年9月2日的签订过程中,作为丙方的临沭县白旄信用社以种种理由并没有签字。银川兴业律师事务所马力国律师称,在此情况下,如果信用社作为见证方出现,可以认定此协议为有效协议。但是,由于信用社没有签字,因此协议中所涉及到信用社的相关条款不能认定为信用社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视为无效的。所以信用社在此协议中载明的相关条款不能作为其解释自己后续行为的依据,并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正是这纸四方协议,最终成了临沭县信用联社种种违规行为的尚方宝剑。
蹊跷的房产解押
2011年9月21日,临沭县白旄信用社手工开具抵押贷款160万元已还清证明,将东艺公司在临沭县房管局的房产进行了解押,记者拿到的该《证明》复印件显示内容为:“临沂东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白旄信用社贷款160万元,沭房管房地证第001305号已还清,特此证明,落款为白旄信用社并加盖信用社公章。
关于这份虚假还款证明,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主任刘金星解释说:“由于前面四方面签订了协议,所以信用社出具还款证明,方便将房产过户,这样做是可以的。”并称:“虽然信用社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是我们只是作为见证方出现的,所以说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然而对于这次房产解押程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称,这样做显然是不合乎规定的,按照正常程序,房产解押是一个层层审批的过程,绝对不是一两个人就可以操作的,临沭信用社的这种做法,显然这笔贷款已经形成了空押,是具有很大风险的。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在他们的工作程序当中,如果要进行房产解押,相关部门首先要提供相关贷款的还款凭证,然后填写还款出库单到柜台的机器设备上调出此笔贷款的记录编号,并注销此笔贷款,此时有专用单管理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上加盖“贷款已还清”印章,这时才能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解押。
9月27日,该被解押房产正式过户至鑫琪公司名下。
9月29日,临沭县信用联社给鑫琪公司发放低息贷款459万元,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担保人是于文芳、何伟、临沭盛邦塑编有限公司。
9月30日,鑫琪公司将这笔款项分两次支付给东艺公司。当天,该公司先是将1731393.86元以转账形式汇入东艺公司对公账户,同时将2858606.14元以转账支票(支票号40203720)的方式转入东艺公司负责人刘月礼个人银行卡账户,当天刘月礼到银行办理了支票背书入账。
对于这笔贷款的用途,鑫琪公司负责人何伟解释说:“这是公司贷的流资,也可以说是为了还房款,想怎么说都可以。”
刘金星则解释为:“459万属于企业授信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我们没有权利过问客户的贷款去向,那是人家的自由。”
然而,由刘金星提供给记者的由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统一印刷的《个人借款》制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资金往来、经营状况、物资库存等相关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
对于刘金星的这一说法,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临沂办事处综合科的韩秘书称,他不应该这么说。
对此,那位信用社工作人员称,这是很多信用社都经常采用的手段,很多时候因为某些利益驱动,或者是为了完成某些任务,信用社在明知道贷款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下,也会对贷款的去向假装不知情。
信用社能否擅自划款
三天之后,参加广洽会回来的刘月礼拿着个人银行卡去银行准备提现时,才发现卡面上的285万元已经不翼而飞。经过多方打探,刘月礼方得知这笔款项银行方面已经自行将背书入账的转账支票作废,款项返还到鑫琪公司账户。
对于信用社的这一做法,刘金星给出的解释为:“因为按照合同规定,这笔款应该打入公司账户上,所以对卡上的钱进行了划转,而且划转的形式也比较省事,就不用再提现金。”同时强调,“因为这中间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所以整个手续是合法的。”
但那位工作人员称,信用社在当事人并不在场并且本人没有签字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将个人卡上已入账的大额资金作废,是完全违反规定的。如果银行有这么大的权利,那以后谁还敢在银行存款,我们放在银行的钱是不是就没有一点安全保障了呢?
10月1日是2011年国庆节长假第一天,然而这天鑫琪公司将这笔款项电汇至东艺公司对公账户。
东艺公司对公账户对账单显示,10月1日,鑫琪公司汇入东艺公司账户的两笔购房款分两次被银行方面以盘活不良资产的名义扣转,两笔金额合计459万元。
后经查实,这笔款项为银行自行操作偿还了刘月礼个人100万元已到期个人贷款和160万元未到期抵押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信用社是否有权利在未通知本人的前提下,不需本人签字确认就私下扣转客户账面上的资金呢?而且这其中还有大部分为未到期贷款。
刘金星解释说,因为这部分钱为不良得利,所以信用社有权利直接从账户上扣除。并再次以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提供的制式协议范本作为解释,称这是山东省信用联社制定的条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刘金星特意向记者指出:该协议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借款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好经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或提前清偿债务。
记者注意到,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相关费用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山东省信用社系统(包括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且所抵充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自主选择;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然而,对于以上条款中提到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好经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或提前清偿债务”这一规定,刘金星表示,“东艺公司的房产已经卖掉了,不再具有偿还能力,他的贷款便属于不良贷款,这样的情况下,信用社不需要客户知情,有权利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强行扣除账户资金,我们几天之后已经电话通知他了。”随后又称:“信用社这么做是因为前面大家签过协议,虽然我们没有签字,但是那个协议也算数,我们是按协议办事的。”
对于刘金星的解释,刘月礼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未接到过电话,是发现卡上的钱被划走之后安排人去查才知道这件事情的。本来以为卖掉房产会让企业多些流资运转,没想到最终房产没有了,企业也一分钱没能留下,并最终走入了绝境,这些损失该谁来承担?
而另一位当事人鑫琪公司何伟则称,当时是直接办理的划转手续,由刘月礼亲自办的,但对于为什么没有刘月礼签字的问题,她则称不需要签字。
不论三个人的说法孰是孰非,信用社方面并未提前书面通知则是事实。对此细节,韩秘书只是含糊其辞地说,“信用社应该会通知吧,不会不通知的。”
对此,之前的信用社工作人员也提出了质疑,他告诉记者,对于逾期未还的贷款,信用社有权利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裁定后,强制贷款人还款,或者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将对公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强制划转。但是在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没有正式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划转,该信用社是否在违规操作?
对此,马力国律师称,信用社单方面扣转客户资金(如果不是协助相关司法、行政机构进行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属于挪用客户资金,甚至是涉嫌《刑法》上的挪用资金罪或贪污罪,但关键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如为信用社行为,那就属于有过错,一般不做刑事追究,但涉及对客户的侵权,且如造成损失需赔偿。
而信用社方面不经本人签字认同便私自扣转客户资金的事实,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临沂办事处综合科的王科长称会在核实后给记者一个答复,然而时至发稿,记者还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
悬疑的超常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记录资料显示,2011年9月29日之后,临沭县信用联社下属单位城关信用社,又分三次给鑫琪公司以最低利率标准5.46667放贷,分别为2011年11月9日新增抵押贷款360万元,担保人为何伟、于文芳;新增质押贷款60万元,担保人为于文芳、何伟;2011年12月22日新增保证贷款270万元,担保人为临沭盛邦塑编有限公司、何伟、于文芳;加之2011年9月29日的459万担保贷款,至此鑫琪公司仅在城关信用社的贷款金额就已达1149万元之多。
而对于担保人名单中频繁出现的何伟、于文芳与盛邦公司,记者后来查实其实为一回事,盛邦公司法人代表何军为鑫琪公司法人代表何伟的亲哥哥,于文芳与何军为夫妻关系,实际上这1000多万的贷款担保人只有一个,那就是盛邦公司。
对于信用社这种超出常规的担保贷款现象,刘金星解释为:“这属于联保贷款,只有担保人具有偿还能力,就可以共同担保贷款。”
事后,鑫琪公司负责人何伟也对记者承认:“所有的贷款担保人都是盛邦公司,就这家公司,没别的。”
而记者到盛邦公司查看时发现,这只是一家占地一亩左右的小型加工厂,厂房为盛邦公司租赁使用,并不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然而就是这家作坊式的小加工厂,不仅为鑫琪公司担保贷款1149万元,自身在郑山信用社还有300万元的贷款。
对于如此明显的超常规放款,刘金星解释说,“这属于商业机密,而且信用社无权过问资金流向。”
而之前的信用社工作人员称,虽然信用社有规定要对贷款担保人还款能力进行核定,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加入很多个人的主观意识,也许我们认为贷款人还款能力不足,但是放贷员认为他有能力偿还,这就很容易造成不良贷款的发放。
对于以上种种现象,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表示,要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需要银行方面从源头抓起,一是要加强开户环节的风控,要求各级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对于由内部员工或熟人介绍的客户也应严格按照要求审核业务的风险点,对于长期在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或VIP客户,也不能松懈每笔业务的审核要求。二是要加强客户开销户资料管理,要求网点配备专门的钢箱,用于放置客户提交的开销户资料。三是加强资金划转监控,特别对于可疑账户及交易的监测,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划付联系制度,并建立单位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四是改进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完善投诉举报途径,实行投诉联络员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调动员工举报和参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五是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执行银行业防范操作风险规定,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关注和排查,做到精细化和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