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盗为何总是储户倒霉 发生盗刷要保留证据
北京晚报
王先生在银行申办储蓄卡并开通了有网银盾保护的网上银行服务,可他账户上的10万元钱竟在办卡次日“不翼而飞”。为此,王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发人们的担忧,如果银行卡遭盗刷,储户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案例
开通网银次日10万元被盗
去年5月11日,王先生向一家银行储蓄所申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在当日分两次汇入10万余元。随后,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登录网上银行,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账上10万元理财产品被他人用电话赎回并转走。随后,王先生报案并将储蓄所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经济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先生表示,储蓄所未告知他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开通电话银行并进行转账;同时办理电话银行的手机号码与自己在柜台上预留的号码不一致,但银行方并未通知自己。“储蓄所因为其网上银行的安全漏洞以及管理制度的疏忽导致我的存款被转走,应该负相应责任。”
对此,储蓄所一方认为,交易中一旦使用私人密码,就视为储户使用账户从事了交易,银行就可以免责。本案无法排除王先生自己使用的可能,而且王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储蓄所的行为和王先生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系统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王先生不服上诉。经审理,二中院终审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象
储户诉银行9成败诉
针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欧阳继华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或账户款项被转走的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费的证据,比如本人不在交易地点或刷卡地点的证据,但这个案件并不是普通的银行卡盗刷,而是通过网上转账取走了储户存款,而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转账的情况下,因其转款没有地点限制,所以在这个案例当中,法院也是考虑到银行卡持有人无证据证明非本人或授意他人转走款项,客观上存在本人转走款项的可能性,所以未支持原告的主张。
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我国针对银行卡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专门的银行卡管理法规,一般是用《民法通则》和相关法规来调整有关银行卡的法律关系。我国的银行存款规定及法律只是要求银行尽到一般审查的责任,做到之后银行就无须承担持卡人存款被侵占的责任和后果。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同地区、 不同法官对于银行卡案件的理解也会不同。目前审理案件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按过错的比例进行审判。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据悉,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2.25亿张。银行发卡的速度惊人,银行卡所遭受的被盗刷危机也同样惊人。然而,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事实上很少在盗刷中主动承担责任,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后,银行也往往能在官司中取胜。
据记者了解,2011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理涉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案件9起,案件大多集中在储蓄卡上的金额被人转走,借记卡、信用卡被人恶意盗刷等情形。在该院审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银行胜诉率高达90%以上。很多持卡人欠缺风险防范和证据意识,在信用卡被盗刷时,很难对银行的赔偿责任进行举证。
法官分析
银行储户均有过错
对于此类纠纷,大部分储户认为,银行有妥善保管储户账户内资金的义务。电子银行系统由银行开发,其安全措施理应保护储户密码不被破解,而且防止不法分子破解密码超出了储户的能力和义务,因安全技术存在漏洞所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方面则认为,客户作为银行卡及密码的唯一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不使银行卡脱离控制而被他人复制。由于客户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电子银行中的私人密码相当于电子签名,其表明了是由本人交易且交易内容保密。这些密码的使用应该遵循“本人行为原则”来判断,不应将损失强加在银行身上。如果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造成储户的损失,储户应该向不法分子追索。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认为,此类案件中,银行、储户均存在一定过错。“部分银行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其电子银行本身存在漏洞。”法官举例说,有的银行电话支付功能自动开通,且密码不随取现密码的更改而改变;有的银行没有对一天内储蓄卡电子转账、信用卡消费设定最高限额,给不法分子一次性大额盗刷、转账提供了机会;有的银行在信用卡消费中,只凭消费密码,不核实签名的真实性,在预留持卡人签名和消费签名不符的情况下仍予以划款。
这种情况下,一旦储户安全保密意识不强,就容易被非法转账和消费。现实中,不法分子凭密码转账、消费,储户却很难对卡片是被别人盗刷、转账的事实进行举证,也很难证明银行的过错行为和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因为储户举证存在一定困难,所以起诉银行时,败诉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律师说法
须考虑储户弱势地位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审理中若机械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对处于弱势的储户十分不利,也是不公平的。
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综合案件各方的举证能力,来公平、合理的确定举证责任。银行方面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而储户举证能力较弱,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确定其举证责任,否则是有违最基本的公平的。
若举证责任未考虑弱势方客户的举证能力,则举证责任分配必然存在不公平,则法律的适用以及司法最后所产生的必然是“不公平”的判决。
公益律师董正伟也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一旦成立,银行就有责任保护储蓄存款安全。存款被盗刷或者网银被盗,这说明银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银行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储户存款被盗刷,只要持卡人及时(24小时内)发现并报警,有警方的报警证明,银行就应当赔偿储户全部损失。如果储户在被盗刷24小时以外发现,储户还应当举证证明盗刷时本人不在案发地证据。
专家意见
建立相关法律 关注储户利益
对于此类银行卡遭盗刷案件,有学者认为,风险防范义务应该由获利最大方承担。持卡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所交付的存款成为银行金钱,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和运用,因此而得到的利润或遭到的损失,也应该由银行承担。当持卡人卡内的款项被他人非法侵占,无论银行在该事件中是否疏忽或有其他过错,在该风险中获得最大利益的银行也必须承担后果,而不能将损失转嫁于无辜的存户。
长期研究银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学者夏和平表示,我国没有专门的针对银行卡的管理办法或法律,如果是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就会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银行应该注意加强安全用卡。首先,银行在开发银行卡产品时,应尽安全义务,应该加强安全用卡的管理;其次,银行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该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出现银行卡资金被盗用,银行的举证责任更重,如果银行能举证是因为持卡人的失误造成银行卡资金被盗,银行可能免责或减轻责任。夏和平建议尽快完善有关银行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欧阳继华律师认为,如今网上银行带来方便的同时,其安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保障账户存款安全和责任方面,虽然储户的妥善保管很重要,但银行不应当一味的强调储户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银行更应当做的是采取更多更可靠的措施保障储户的利益。比如在电子转账过程中应当设定并严格遵守一天或一次转账限额;除密码外,银行还是否应当审查核对更多的信息。否则,银行虽然在个案当中会胜诉,但在储户心中的信誉会受损,其网银的市场推广也会因其安全性而受阻。
法律提醒
发生盗刷及时保留证据
对于银行卡盗刷的问题,欧阳继华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盗刷卡成功,一定是能够同时盗取卡号和密码,两者缺一不可。因此,银行卡用户必须学会保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他还建议,发生此类银行卡被盗刷或账户款项被转走的情况时,从储户维权、诉讼证据角度考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第一、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非由本人所取或消费的证据,也就是要收集该笔款项划出时或交易时,本人不在交易地点或刷卡地点的证据。如:收集可以证明交易时本人身在其他城市的机票或其他凭证;或者在收到资金转出的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凭证等。
第二、查阅和搜集银行的有关制度、文件以及开通网银时与银行签署的协议等,查阅银行对于正常取款、转账流程的要求,并比较银行在该次被盗刷的付款或转款过程中有无过失。比如是否超过当天或当次的取款限额、大额取款中有无操作员和复核员的共同签字或确认、在信用卡消费中是否审查了签名的真实性、发生被盗刷地的异地银行在硬件设施的配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因为犯罪分子在选择犯罪实施地点时,大部分会选择偏远或设施不完善的地方。
第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程度对此类民事案件的归责影响很大。如果案件侦破,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一般会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其具体的实施犯罪的过程,根据犯罪分子的交待,如其利用了银行的管理或技术漏洞,银行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利用了储户对于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保管方面的过失,则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关于此类案件的举证,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发生此类案件时,银行应当对其履行了上述义务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举证。法院也可以考虑通过相关第三方来对盗刷银行卡或盗转他人银行卡案件进行责任技术认定。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