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定义 理应扩展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陈永杰
很多八零后以及之前出生的读者,相信都会记得1994年那部轰动一时的电影《叛逆性骚扰(Disclosure)》。由奥斯卡影帝迈克尔·道格拉斯(Michael Douglas)和影后黛米·摩尔(Demi Moore)主演的这部电影,通过一宗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的匪夷所思的官司,引导观众去思考性骚扰问题的本质。这部极具争议的电影给很多一直误以为性骚扰只可能是男骚扰女的观众做了一场科普:诚如其中一句著名对白所言,“性骚扰关于权力,与性别无关”。这句话一针见血地点出了性骚扰问题的实质,不但在片中还了道格拉斯饰演的男主角一个公道,也为观众留下了长久的思考。不假思索地把女性视为性罪行中唯一可能的受害者显然偏颇,随着时代变迁,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男性同样也可以是受害者,同样需要法律为其伸张正义。
日前,香港特区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对性罪行的多项修订建议,建议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还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等列入性侵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偷拍裙底等案件近年急剧增加,给不少女性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把这类行为列入性侵犯类别,相信争议不大。最值得关注的,其实是女性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一条(亦即强奸受害者也可以是男性)。我们认为,能与国际接轨,适时地扩展强奸罪的定义,不吝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虽然香港实行普通法,与内地的大陆法系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性罪行尤其是强奸罪的定义的比较。中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一定义看,它假设了强奸受害者只能是女性,并且强奸行为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性交。这与英美法系的国家通行的对强奸罪的定义显然不同。例如,英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性犯罪法案(The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对强奸罪中性交的定义就宽泛得多,违背意愿的口交与肛交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相应地,如果强奸罪中性交的定义得到扩宽,可能的受害者便不会仅限于妇女。
谈到这里,不妨回想一下本文开篇提到的那部电影《叛逆性骚扰》,男主角为何一直被认为是性骚扰的主体而不是受害者,原因同出一辙:社会大众的惯性思维里认定了只有男骚扰女,不会有女骚扰男,一些国家甚至在法律中就不假设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这种假设与传统社会男性社会地位较女性高有关。但正因如此,那一句“性骚扰关于权力,与性别无关”才显得如此入木三分。强奸主体的那份“权力”,可以是看得见的暴力甚至武力,更加可以是某种无形的影响力,当女性社会地位大幅提升,强奸中的受害者也可能包括男性,又有何奇怪?
性侵定义理应扩展
一直以来,围绕着中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较为保守的定义,法律学者乃至社会各界均有过不少的争议,其中比较突出的,除了男性能否被强奸之外,还有“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的问题。两年前,广东顺德发生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婚内强奸案。因为一纸婚书,丈夫就可以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吗?以当今价值观视之,这恐怕是一道清晰易辨的是非题,但结果是丈夫在法庭上被判无罪。法院判词的大意是,婚姻关系认可了双方的同居义务,而性生活是同居的组成部分,故在此情形下若对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论处,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这份判词一出,可谓举国哗然:如果连拒绝行房的权利也没有,法律还如何保障已婚妇女的基本人权?
香港现行涉及性罪行的法例均以1956年的法例作为基础,但其中的不少定义在现时社会对人权、性自主权的看法下显得相当不合时宜,所以法改会参考了苏格兰、英格兰及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近期研究和法律改革,提出这些修订。我们认为,对于包括强奸在内的所有性罪行的定义的确都应该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