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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股权之争看股份合作制企业走向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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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乡镇企业首先出现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明确企业产权、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相继暴露出一些问题。大连二耐酸泵厂的股权之争,正是这些问题的表现。在全国近400万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二耐的这一纠纷或许不是第一起,也很可能不是最后一起。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一纠纷的呈现和剖析,引起有关方面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更多的关注。

■本报记者张玉雷■刘长杰

2012年8月28日下午,杨平、王国斌诉大连第二耐酸泵厂强收股权一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4年前。

1988年,大连市甘井子区下沟村下属集体企业大连第二耐酸泵厂(以下简称“二耐”)成立,张志勤担任厂长。从零开始的二耐,靠5万元贷款和张志勤一些同学的支持起家。杨平是张志勤的小学同学。1989年,张志勤说服杨平进厂负责销售工作。

1991年1月,为做大企业,二耐开始向职工个人集资。经过多轮集资,杨平以总出资额67000元、持股670股而成为持股最多的职工。

1993年,二耐申请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增资扩股。1996年,甘井子区体改委批准二耐股权变动申请,同意下沟村将所持160万元集体股权转让给二耐职工。

杨平称,借该次股权转让之机,张志勤暗中将上述160万元集体股权划至自己名下,进而张以持股58.1%成为二耐控股股东。

改制蜜月期随着职工股东们的不满悄然结束。据记者了解,自1996年改制以后,二耐从未召开过一次合法的股东大会,也从未分红,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包括杨平、王国斌在内的一些股东,对改制开始有诸多质疑,也引起了张志勤的不满。

2002年2月初,在东北市场开展销售的杨平突然接到一纸通知,要求他回厂办理离职事宜。

杨平回厂后,与张志勤谈判不成,一时冲动同意离职。在张口头应允由二耐补给杨平200万元股份对价款的条件下,杨平签署了一份格式化的《员工退股申请书》。而杨平去财务处领款时,财务只付给他67000元股本金,并称200万元补偿款日后再补。感到受骗的杨平没有领款。

据杨平称,此后,张志勤用同样手段,陆续劝退了50多人。

按二耐1996年后实施的《企业章程》:离职职工的股份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但须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请获得同意,到财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才视为股份转让成功。身为二耐董事会成员的杨平,认为自己虽然辞职离厂,但股份转让程序并未完成,因此他仍然是公司出资人之一。

2008年,谋求上市的二耐,鉴于“集体企业”这顶帽子带来的体制性障碍,向甘井子区政府提出《关于确认我厂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的申请》,要求变更企业性质。这份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杨平及其他50多名离职职工依然是股东身份。这成为杨平等人起诉二耐,要求重新确权的导火索。(下转10版)

(上接9版)

2010年10月,杨平与其同事王国斌一道起诉二耐,请求法院判定其出资人权益。2011年2月,一审判决杨平、王国斌胜诉。二耐不服判决,随即上诉。9个月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5月2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杨平、王国斌败诉。

关于杨平等人的退股,重审法官认定,当事人提出退股申请后,二耐已足额支付股本金,随着杨平实际离开二耐,其退股行为已经完成。

就适用法律问题,法庭主要参照原国家体改委1997年8月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法官认定,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离职后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不具备企业职工身份,就不能成为企业股东。

尽管判决已下,但本案的一些事实仍然不清楚。比如以下问题:

二耐的企业性质问题。尽管之前有过两次体改委的批示和两轮企业改制,2008年二耐又重提“确认二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的申请。但直至今日,二耐的企业性质仍旧是“集体企业”。那么,在法律适用方面,究竟应当按照“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清楚。

2002年法人“批准退股”问题。当时,多数股东离厂时间是在2001年和2002年。一份上级主管机关的任免书证明显示,1998年9月至2003年5月期间,二耐的法定代表人、厂长为刘放,而那两年间在《员工退股申请书》上签字批准的人却是张志勤。

2006年的董事会决议。2006年2月,张志勤等5名董事开会做出决议,批准杨平等三人的退股申请。事实上,这份迟到了四年之久的“补办”决议,后经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该决议系2010年之后做出的虚假证据。

2011年更换法人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2011年4月,二耐法人张志勤涉嫌挪用企业巨额资金,被大连市公安局网上稽逃。同年6月,二耐主管单位大连甘井子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发文称,“同意张志勤辞去法人代表的申请”。而杨平的代理律师孙静提供的工商局查询资料显示,彼时所谓的“大连甘井子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中心”,已在工商局注销了6年之久。

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集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安徽阜阳、山东淄博、浙江温州等地先后出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城乡股份合作制企业总数近400万户。

法律界人士认为,股份合作制曾经的制度优势毋庸置疑。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内生性缺陷也逐渐显露。尤其是“职工股东在职期间不得退股,离开企业又必须转让”等规定,直接导致了企业在股东资格确认、职工股东退股、股权转让与企业回购股权的对价等工作中,产生大量纠纷。

“一旦企业陷入内部人控制,职工股东就只有退股出局。”杨平的代理律师孙静说,“因退股产生的纠纷,现在竟然无法可依。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其调整效力不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

退股往往是股东权益受损的继续。二耐原财会人员颜滔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退股价格,就是当初买股的价格,不考虑其他因素。”“退股时只按原值退股,不考虑企业做大做强后的原始股对价问题,是明显侵犯股东投资权益的行为。”沈阳市国资委首席法律顾问黄昆律师称。

股份合作制还显著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和外来资本的进入。两进两出二耐的前总经理刘放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他之所以不敢轻易离开二耐,就是因为职工身份和内部股份相互绑定的掣肘。

现任“二耐”法人代表郝智宾在接受记者电话联系采访时表示,事件很复杂,他担任法人代表的时间不是很长,很多事情不方便讲,希望记者在法院判决后有结果时再联系采访。而不要单方面听取杨平等股东情绪化的一面之词,并不要轻易介入纠纷。同时,他强调,2011年“二耐”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5亿元的销售产值,为大连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确权之争”是杨平等的心理不平衡所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个特殊历史阶段造就的产物,确实有不少体制弊端,就本文的案例而言,国内相似案例不少,呼吁国家应该就此出台一些判定导则或改制的实施细则。”

业内人士称,二耐的故事不是惟一的,也不是特例。相同的体制或许意味着,在全国近400万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每一家或早或晚都会重复“二耐的故事”。

事态发展至记者发稿前,控诉双方均在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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