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引发热议
中国经营网
由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近日引发热议。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8月1日,国内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规定--《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由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该条例引发热议。
黑龙江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引热议
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的政策公布后,引发热议。
据中国网报道,有网友调侃道:晒太阳也要收费了?!更有网友指出,“公共资源—宣布国有—国企垄断—畸高价格—征收税费”,这一固定的逻辑。还列举了水、电、煤、气、路、土地、石油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一位发电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着《条例》中的表述时,十分担心《条例》一旦铺开,企业对风能和太阳能的使用会缴纳类似水资源费一样的费用。
由于目前《宪法》中尚未有对风能、太阳能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说法亦受到了法律研究人士的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表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国家气象局回应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据河南商报报道,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时,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由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近日引发热议。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气候资源探测之争
事实上,《条例》关注的重点在于气候资源的探测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回应中强调,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而此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亦曾表示《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据马的回应,目前黑龙江正处在新能源大发展的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等现象导致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唐文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目前对气候资源探测很多标准、认证确实比较混乱,需要有序地管理,“尤其是光伏电站建设前,对某一点会要求每家公司都去测评认证,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马绪清认为,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条例》,从事气候资源的探测需要经气象部门审批,并需要将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向气象主管机构交汇。
“这不能根本上解决气候探测资源浪费问题,这些数据并不能向所有光电企业发布”,唐认为,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探测,并有偿或者无偿向企业发布。
一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所进行的风能探测已经需要向气象部门购买常年的气象资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增加审批,也就是说气象部门希望在新能源开发的审批中分得‘一杯羹’。”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沈宏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探测统一管理能有效解决项目审批过快、盲目开发、产能过剩等问题,但在目前风能、太阳能产业危机重重之时才出台“不疼不痒”之举无疑“雨后打伞”,“将遭到新能源企业的强烈反对”。
由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近日引发热议。
从太阳能归国有看官员思维幼稚
值得注意的是,从6月中旬黑龙江正式立法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日起,到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力挺,社会舆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规定的抨击。
据财讯网报道,社会舆论几乎成一边倒的趋势,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齐上阵,将这一政策几乎批的体无完肤。但是,相关部门的解释不仅没有降低指责的热度,反而因其幼稚而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方式将问题进一步激化,暴露出了现在的官员在应对社会问题时并没有与时俱进,还是停留在高高在上的传统思维模式。
“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这一事件表面上看是因为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面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矿产资源、土地已经归国有了,并且被政府或国有垄断企业控制,在这样体制下,社会承受着高油价、高房价的痛苦,现在,连仅有的一点空气、阳光都要收归国有,以后是不是连晒太阳、呼吸空气都要算计着自己腰包里面的钱能够承受多久?
从社会舆论的深层次看,其实是表达了对国有化的不满。因为有了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恶贯满盈”的前车之鉴,社会普遍认为国有化最终结果只能是与民争利,“体制人”大获其利,而不是为民服务,尤其是占据着垄断地位的那些国有企业,没有一个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感。在这个前提下,黑龙江推气候资源国有化的规定,迎来骂声一片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原因很简单:还让不让人活了?
再者,国有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成了价高质次的代名词,如成品油价格高且屡屡爆出质量问题,而且垄断企业的巨大能量也让新环保标准一推再推;各地自来水水质差且屡屡被爆有毒;电影发行体制的垄断让我们不得不看沉闷无聊的电影,等等。相反,在竞争性领域,如家电,竞争导致的低价让社会充分享受了质优价廉的好处。对比之下,社会对国有垄断的怨气已经积压很久,有理由担心气候资源国有化了,是不是我们要为呼吸污浊的空气付费呢?
由于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近日引发热议。
而事情的真相真的如此吗?条例第三条的后半部分被社会忽视了: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反观目前的风能和太阳能开发,确实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而条例的这一原则如果能够落实,确实能够阻止混乱的局面蔓延,立法将探测权和开发权收归国有也没有明显的不妥之处。而这一点的详细解释也应该是政府需要去做的。
但反观黑龙江的相关部门,在引起舆论反弹的时候,并没有深入分析社会的不满来自于哪里,相反却是忙于为自己开脱,力争证明自己的立法是对的,于是搬出了宪法来为自己辩白。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企图用宪法来反驳社会的批评声音,简单、粗暴、生硬,幼稚的行为将自己彻底置于舆论的对立面,最后只能用沉默的方式来应对批评声。
而对于一个成熟的政府,面对舆论变化,首先要做的是分析社会舆论中所蕴含的真实诉求是什么,然后才能用恰当的方式予以应对、疏导,而不是一味的堵截。就本例而言,当舆论讨伐声四起的时候,如果黑龙江政府能够认真研究分析,然后根据真实诉求进行恰当的澄清,事情可能峰回路转。比如声明收归国有管理不是国有化,更不是要造就另一个垄断,而且国有化的目的在于有序控制商业开发,不涉及私人利用。同时申明条例与国家扩大社会资金进入领域的发展方向并不矛盾,打消社会对利益集团企图控制的担忧。然后更进一步,引入社会监督,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实行严格、公开、公平、透明的招标政策,除了占地费用和税金外,仅对商业项目征收资源使用费并在招标前做公开声明。对于探测和开发领域出现的问题,一经举报,立即严查,并在全过程引入社会监督,从而打消社会对资源再次体制内循环的担忧。
对于“官本位”思想主导已久的中国官员来说,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问题的手段还很稚嫩,要走的路还很长。但又是紧迫的,如果不能主观上改变陈旧的思想,社会对立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创新的社会管理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编辑:林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