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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研报被指闭门造车 东方证券渎职或陷研报门

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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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投资快报》 记者 唐志高 实习生 陈洁钿

利欧股份(002131)业绩变脸的报道之后,(详见本报7月19日报道《业绩变脸解释站不住脚 利欧股份或涉嫌虚假陈述》),陆续有股民朋友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其投资受东方证券的一份研报影响。《投资快报》记者调研发现,该研报疑似在没有经过实地调研的情况下写出。“券商研报门”或再次上演。

拍脑袋的研报

这篇题为《转型带来公司拐点,享有水利高弹性》的研究报告,成为后来业绩变脸的导火索。在这篇7月4日写成的研报中,作者给利欧股份以“增持”评级,预测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利润增长31.6%,而仅仅10天之后,利欧股份就发布业绩修正公告,预期半年度业绩同比下降0-30%。

对于业绩变脸,公司方面的解释是:欧债危机影响、财务费用增加、远期结售汇变动导致公允价值下降。这些原因,《投资快报》记者已在前述报道中已经有所质疑,但东方证券的研究报告却也难辞其咎。

记者留意到,该研报在核心预测中,均以最理想的数据对公司业绩进行预测。其中预测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长为31.6%,与该公司一季度的预期高度保持一致,几乎是一季度报的翻版。但在2012年全年远期结售汇公允价值变动中,却又给予低估的100万元预测。实际上,仅仅第一季度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达到623万。

以该研报的发布时间看,该研究员应该是在6月底至7月初期间进行调研。彼时,欧债危机已经越演越烈,财务杠杆早已布局,汇率波动也已形成趋势。为何研究员对以上趋势视而不见,与公司沟通、调研是否不够充分?在7月18日的电话采访中,公司董秘张旭波称该研究员并未与公司进行沟通。

“只对机构负责 不向散户负责”?

《投资快报》记者为谨慎起见,仍再度致电利欧股份证券事务办,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充分了解该报道,称该研究员在发布该报告之前没有到公司实地调研。上市公司的季度报告中,机构的调研均需记录在档,公司的表态旨在撇清关系。

东方证券方面,记者几番试图联系该报告作者,却未能成功。几经周折,前台工作人员将电话转接至一名工作人员处。记者向工作人员咨询,该研报是否闭门写出?工作人员则称,这属于研究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问题,只需要双方沟通即可。记者进一步追问,是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该工作人员称,“我们的研究报告只对机构负责,不向普通投资者负责。”

证券公司研究部究竟应该向谁负责?记者留意到,研究报告的最后都会附上“免责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研究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这一点在市场中却存在一定争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券商向机构负责、不向股民负责这一说法太片面,不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著名财经评论人皮海洲曾坦言,在目前的股市里,投资基金是券商最大的客户,而投资基金每年都为券商贡献了巨额的佣金收入。这种利益关系导致券商研报不可能是完全客观公正的。

是否渎职?

退一万步而言,证券公司只对机构负责,至少也应该做到真实准确。而在利欧股份业绩变脸之后,龙虎榜显示若干机构出现了抛售的现象。23日,公司因为“排水概念”再遭爆炒涨停,四个机构席位共卖出总值2500万元的股票。24日,股价便萎靡不振。可见在报告的唱多声中,一些机构也险些中招,只能选择走为上。

而这一切,都指向没有实地调研和沟通就写出研报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渎职?厉律师认为,是否进行相应沟通、拜访,是判断券商、研究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渎职的重要方法之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券商的“研报门”早在去年就屡见不鲜,诸如中国宝安“石墨矿”事件、宁波联合“锑矿”事件以及双汇发展“瘦肉精”事件频频发生。无论是机构还是普通投资者都已经遭受过损失,疲态尽显。东方证券确实应该好好反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自《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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