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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究竟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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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的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在这之前,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一直为人诟病。草案如果通过,是否意味着上述问题会得到解决?

本报记者 关开亮

工伤遭遇“踢皮球”

如果不是经历了那起飞来横祸,李绅(化名)也许至今仍不知道“派遣工”这个身份对自己意味着什么。

“每天要工作10多个小时,还没有节假日,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我也没说什么。”提起那段日子,李绅至今记忆犹新。2009年他与青岛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青岛某物流公司做运货司机,每月工资由物流公司发放。

2011年4月的一天,李绅在送货途中发生车祸,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处理完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我去咨询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李绅告诉记者,他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李绅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建议他同劳务公司联系要求其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

李绅找到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要求申报工伤,但劳务公司以“你不是在我们这里受的伤,而是给物流公司开车时出的事故,与我们何干?我们只是给你提供就业机会,实质你是物流公司的人”为由拒绝。于是李绅回到所供职的物流公司沟通,物流公司人事部的宋某却答复他:“你已经拿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钱了,再说你的劳动合同不在我们这里,你还是去找劳务公司吧。”

“当时觉得自己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如果我是正式工,是不是就有单位管我了?”见拖了一年之久毫无进展,李绅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收集了相关证据之后将劳务公司和物流公司一同告上劳动仲裁庭。

被滥用的劳务派遣

李绅的遭遇在现今的劳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注明劳务派遣的招聘启事比例不断上升。记者调查发现,不仅企业,越来越多的银行、医院甚至政府事业单位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我们律师事务所经手的案件当中,目前劳资案件有四分之一是劳务派遣工同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这其中又以工伤案件为主。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略成上升趋势。”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的郑敏律师告诉记者。

郑敏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引入劳务派遣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弹性灵活用工和临时性用工的需要,但在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明确前很多企业会以劳务派遣的名义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代替正式员工工作,就算用工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在貌似合法的情况下,逃避或者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系列法定用工义务。“这会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郑敏说。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采用通常的标准用工形式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带来的经济后果完全不同。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逃避法定用工义务而“节约”长期用工成本。“现在一些企业,凡是能够用劳务派遣工的,就坚决不用合同工。”在青岛一家劳务公司负责人看来,劳务派遣的发展势不可挡,“按照这种趋势下去,用不了几年,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基本用工制度将被劳务派遣所替代。”

草案仍存遗漏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被问及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劳务派遣作出的修改和完善之处,郑敏给出了如上解释。

尽管如此,青岛某国有企业的“派遣工”龚先生仍心存疑虑,他担心“临时性”规定不超过6个月,企业可能会以6个月为期,频繁更换劳务人员。“这反倒会让我们的工作更加不稳定。我们接受这份不平等的工作,说白了是因为我们很难找到更好的工作。”

事实上,劳务派遣人员本身劳动技能水平普遍偏低,在劳动力市场的议价能力有限,求职也相应困难,如果用工单位用这样的方式规避法律限制,就可能会加剧这些劳务人员就业的不稳定性。如果简单执行同工同酬的话,许多岗位会直接招正式工,更倾向于学历更高,技能更好的人,这将导致劳务派遣市场的规模会缩小。

“这就需要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或者明确规定禁止此种情形,或者规定不能将工期长的工位分解工期等。”郑敏说。但显然,这并非可以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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