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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碎碎念(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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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中国网》7月16消息,两年前,云南玉溪市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被杀。后发现方丈有474万元存款和20余万元债权单据。其女要求继承,被寺院管理方拒绝。现诉诸法院要求按继承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中国佛教协会也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新中国以来的法律无明确规定,主要案例倾向按宗教习惯处理,但也有经调解寺院与家属各取所需。记者认为,立法部门似应早日修法,加以明确“宗教法”与国家法如何调适折冲。

“万发缘生,皆系缘分”。既然具神性的方丈西行了,那么充满人性的遗产问题就应该人性化处理、法制化分割。

出家人与财货的暧昧关系,杨联升早有通透说明:与世俗往来密切,乃至滋生了原始的当铺、合会、拍卖以及彩券等筹措金钱的方式。欧洲教会的富有更是街知巷闻,它们可以通过捐税、发行赎罪券的方式筹措宗教经费,其教产之富让世俗的国王们眼热不已,英王亨利八世就曾解散岁入在200镑以下的小修道院,发了一笔小财。

宗教教义并非无往不利,出家人要用钱,入世难免。只是这样的入世其实是为了守一片精神净土。想来非银钱无以广教义,非银钱无以守清净。逻辑看似矛盾,实则顺理成章。而教产的丰盛与俗世信徒的精神渴求大约成正比例,怨不得出家人“不差钱”。

这些通过捐赠、拨款、自营产业等聚集起来的大量银钱,如果转化为庙宇、僧舍、佛塔、佛像,没有哪位僧人敢说自己要占一份,也未见哪个家属跳出来要分割共有财产。偏偏在这些银钱为僧人个人占有,便起了纷争。说到宗教事业,大家都认可是公益;而谈到僧人,便有了歧义,原因大约在于,他们不仅有神性的一面,且有人性的一面,议论双方各执一端罢了。

永修方丈倘是正常死亡,生前一定会对那些存款有妥善安排,也未必不愿意惠及子女。可依据佛教律典,圆寂僧人的个人物品,是要拿出来,或分给僧众,或做慈善,或偿债。元代《禅苑清规》规定,如果一位方丈因老、病,或其他理由应该退休,或不得不离开本寺,其个人物品是要在僧众间抽签或拍卖的。《儒林外史》里,郭孝子送给甘露僧两只梨,和尚把它捣碎,和在两缸水里,给二百多僧众分了,显然做到了极致。

僧人的神性自不必细讲,其人性却不常有人提起。汪曾祺的《受戒》大约可以给些启示:小明子的家乡出产和尚,小明子便跟着做和尚的舅舅到荸荠庵出家,法名明海。明海的二师父带着妻子住在庵里,三师父有杀猪的业务,明海则跟庵旁人家的小英子厮混,乃至私订终身。汪先生说得煞有介事,很让人同情,也符合现代人的庸俗观念:无小爱何来大爱。

当下,僧人人性的一面,已然有确实的制度安排。僧人可以有工资、有行政级别,更可有妻子,有子女,并不如民国大理院所谓出家即脱离家庭关系。更何况还有僧人出家后再结婚或生子的情形。不过,方丈本人所想是一回事,能否落实又是另一回事,但其依据不能是佛教协会规定或宗教传统,只应是国法。而适用国法的前提是认清宗教财产的公益性质,这时佛教协会规定和宗教传统才起作用。

一个社会,财产观念总不免有好多种,财产法却只有一个,这个惟一的法律并不是垄断所有人关于财产的看法,它只不过为诸多财产观念提供一个冲突解决的框架罢了。僧人占有的财产是公是私,与僧人的自我定位有关,与僧人群体的自我定位也有关系,二者间总不免有差异。既然僧人个体越来越接近于俗世,那在不影响僧人群体定位的前提下,适当照顾僧人的家人也是应该的。

从法律层面也完全可以操作。既然继承无可避免,我们也可换种思路,区分僧人名下的财产与僧人的个人财产,将僧人的合法收入(如工资、资金)从僧人名下财产中划出作为其私人财产供继承,这个方案未必不能被通过。至于几千年来的清规戒律,窃以为,汉传佛教渐重精神层面,既然戒律不再是区分僧俗的惟一标准,那又何必拘泥于不得继承的清规呢?只要真正的宗教精神新鲜活泼,真正宗教财产不致流失即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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