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的金融产品和唐人街的长途大巴
《中国商界》杂志
吴云
吴 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纽约大学经济学硕士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
走在纽约的唐人街社区,颇有时空颠倒的错觉,你仿佛置身上世纪70年代的香港,破破烂烂的中英文标牌下面是商贩的叫卖声混杂着活鱼和海鲜的腥臭味,路边的商店和饭店颇似中国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品市场。你很难想象,和唐人街毗邻的就是鼎鼎大名的华尔街金融区;从唐人街到纽约市政厅最近的距离步行只要五分钟,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只要10分钟。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就这样颇有讽刺地做了一百二十多年的邻居。
走过美国东北部其他一些大城市,比如波士顿、费城和华盛顿,和纽约也颇为类似,市中心的地带,总有那么一个规模宏大的唐人街,空气中的鱼腥、地上的污水和廉价的劣质产品和几步之外的世界总有点格格不入。
华尔街边的唐人街,差不多是对中国人引以为傲的东方智慧,或者至少是对商业智慧的一个极大讽刺吧。
在纽约、波士顿、费城和华盛顿这样大城市的中国留学生,对于唐人街的大巴一定都有深刻的亲身经历。如果要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除了自己开车,就是乘坐大巴或者火车。从费城到纽约,特快火车(Amtrak)是50美元,地方火车慢车(NJ Transit)是25美元,而大巴一般是15美元。但是,唐人街的大巴却尤其便宜,只要10美元。贵的东西不一定好,但是,便宜的东西一定不好。价格到了这个程度,自然伴随着车厢脏乱差,为了节约成本,老板让司机超时工作也是当然的事情了。2011年5月,在纽约地区附近,唐人街长途大巴在连续20天里导致21人死亡。2012年3月,在纽约附近,一辆唐人街地区大巴发生车祸导致15人死亡。美国联邦交通运输部统计,唐人街巴士每百次事故导致的死亡率是1.4,而行业平均水平是0.2,足足是行业平均水平的7倍。
2012年5月31日,美国联邦交通运输部一下子关闭了26家华人巴士公司。面对突如其来的政府大规模取缔,26家公司全部选择了沉默,其中13家公司在沉默的同时还在偷偷营业。当地华文记者问及老板的态度时,新世纪旅游巴士公司的老板说:“我什么都不知道,就只知道他们欺负人。”这差不多就是典型的中国式智慧了:三国演义式的智慧,总做些上不了台面的事情,没有勇气进行公开的辩论,不理解民主可以做什么,更不知道司法对少数人的保护。
假如上述事情发生在华尔街的金融骗子们身上,他们会怎么办呢?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更清晰理解中国式的智慧的差距,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唐人街的中国人比自己的邻居穷那么多了。
通常,美国的国会议员总是和大企业集团有瓜葛,关键时刻,“找人”打招呼往往也很普遍。假如华尔街的犹太人和中国人一样,在美国民主过程中都处于弱势,因此,“找人”打招呼都找不到,怎么办呢?美国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美国的法院可以审查议会立法和行政行为,这样,尽管少数民族在总统和议会竞选中不能形成多数,但是,他们还有一次讲理的地方:美国的法院。那么,接下来,华尔街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直接向联邦法院起诉。
联邦政府为了公众安全在执行法律,你有什么好起诉的呢?确实,如果就这个法律本身来起诉,巴士公司几乎输定了。这个时候,他们会翻一翻美国宪法,找到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其中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美国政府的这次大规模行动是完全针对华人巴士公司的,华人在美国是少数族裔,如果美国政府对少数族裔的法律或者执法构成歧视,那么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宣布法律或者执法违反宪法而无效。律师们经过海量检索,找到了美国最高法院1886年判决的“益和诉霍普金斯案”。
这是一个关于执法歧视的案例,可以运用于本案。在此案中,加州旧金山法律规定,所有木头房子的店只要开洗衣店,必须要得到批准。在被批准的两百家木制房洗衣店中,中国人的洗衣店只有一家被批准。而中国所开洗衣店的房子几乎全部是木制的,除这一人以外,其他的全部被拒绝。后来,地方政府以无证经营为由,对中国移民益和(Yick Wo)提起诉讼。案件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销了对于益和的指控。最高法院判定,根据这种非正常的结果可以推断歧视的存在,旧金山当局在执行法律时以武断和苛刻的方式来针对一个特点的种族群体,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个判决是一个划时代判决,是后来诸多判决的基础。
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明确宣布,法院将对一切有关种族歧视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五十年代以后,民权运动兴起,反对种族歧视成为美国的基本立国精神,从司法判决中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司法过程中,反对种族歧视和保护言论自由等,是美国法官最敏感的两条红线,在这些领域法院将对政府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现有统计数据表明,在宪法诉讼过程中,一旦法院选择严格审查标准(strict scrutiny standard),立法和行政行为被宣布违反宪法的概率达到了90%以上。
所以,此时发生在华尔街,一方面,华尔街的律师会比较巴士案件和益和的相似之处,执法机关的执法都对特定少数民族造成了不利后果,结果是歧视性的。另外,根据1976年的“华盛顿诉戴维斯案”,除了要证明歧视性结果,还要证明歧视性目的的存在。所以,另一方面,律师会再次比较益和,并说服法官,两个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歧视是如此清晰以至于找不到其他合理解释。为了进一步强化论证,律师会尽量收集相关执法人员的背景、言论等,以力图证明他们这些人的执法是具有歧视目的的。一旦能够证明歧视的存在,联邦政府的败诉基本已成定局了。
因此,那天庭审基本上是联邦探员终身难忘的噩梦。几千万美元请来的金牌律师,在陪审团面前让他们出尽洋相,在连环的逻辑陷阱中他哑口无言,以至于连他自己都怀疑自己竟然是个卑劣的种族主义者。尽管政府律师多次反对,这些金牌律师还是利用各种机会让陪审团对中国人的勤劳感到敬佩,对美国政府忽视少数民族权利而感到愤慨。结案陈词那天,律师让陪审员深深感觉到历史的走向就在自己的投票中决定。这种强大的使命感让他们投票判决政府败诉。
这就是华尔街的不同凡响之处:大胆和公开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法律和政府指向自己的时候,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有效反击。
即使民怨沸腾,即使举国反对,华尔街可以巧妙利用美国的司法制度,用司法作为对抗民主和民意的战场!
比如,在美国次债危机中,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充当了关键性的不光彩角色,他们给这些垃圾债券给予了最高等级的评级。当受害的投资人和美国政府向法院起诉时,他们拿出了美国宪修正案第一条的“言论自由”条款,他们告诉法庭,他们给予的评级只是一种“观点”(opinion),任何法律如果限制或者处罚他们发布某种观点,将是对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侵犯,法律本身是无效的。
再比如,美国国会为吸取1929年大危机的教训,制定了“格拉斯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 of 1933)规定证券、商业银行和保险业必须分业经营,这个法案到1999年才被废除。在此期间,美林证券就突破法律的局限创造了“非银行的银行”(non-bank bank)。美林收购商业银行以后,只吸收存款,将银行贷款打包为债券,然后通过证券公司来销售证券化的贷款。美林成功说服法官,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是存款加贷款,所以,只存不贷,或者只贷不存,都不属于商业银行,因此,他们并没有违反“格拉斯法案”分业经营的规定。
中国人的商业智慧是三国演义式的智慧。三国的阴谋阳谋总喜欢做些上不了台面的事情,这种文化中没有通过公开的民主过程争取权利的基因。这种文化服从强权,在民主过程或者政治过程中处于少数时,他们不懂得通过司法的斗争。
犹太人在几千年里没有祖国,但是,犹太人成功地利用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制度保护了自己。当中国廉价商品屡屡在国外遭到反倾销调查时,当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企业遭受调查时,当中国在海外的企业遭到调查时,聪明的中国企业家想到不应当是“我只知道他们欺负人”,而是要懂得利用和运用法律规则来实现商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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