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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应废除监事会制度 扩充董事会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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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发达国家,每一个机构、每一个岗位的从业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都很强,而我们这边什么事都是比较灵活、比较有弹性,具体到监事会制度存在同样的问题。

●监事会权利给人总的感觉就是很“软”,说它没有它也有,但说有的话,一旦要真正行使又缺乏权威性、有效性。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的权利比监事会更实在、更“硬”。

●与其让一个没有用的机构占据监督岗位,还不如对它进行彻底的改革,换一个更能够发挥职能的机构来履行职责。可否对董事会做个改革?把董事会的权利,高层次的给股东大会,低层次的给管理层,把董事会改成监督机构。

●应该设立会计监察人,由不控制公司的中小股东决定人选,由股东聘请,代表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会计监察人进行专业、职业、跟踪性的监督。

证券时报记者 苏容若

“董监高”在公司治理中往往相提并论,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可是在实践中,在董事和高管之间,“监事”常常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透明人,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

就此,证券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作为2005年《公司法》修订小组的核心成员,赵旭东一直非常关注公司治理问题并有着独到的见解。

建议取消监事会

证券时报记者:监事会是《公司法》设置的公司治理重要机构之一。您认为现实中监事会发挥了法律设计之初所希望发挥的作用吗?

赵旭东:监事会制度在中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面上看,很少看到监事在什么层面上发挥了作用。在参加一些会议时,常看到监事既不发言,也不提意见,感觉不到存在。建议取消监事会。

证券时报记者: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谁?保护的是谁的利益?

赵旭东: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维护的应当是全体股东的正当的合法的利益,这也是公司本身的利益。

证券时报记者:监事会制度是“舶来品”,它在海外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何?

赵旭东:其实国外的监督机制也并不是都很理想。比如日本进行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由单设监事会制度到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欧陆国家的监事会制度可能比我们运行得更好一些,这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环境、传统文化、思想观念有一定的关系。比如说在某些发达国家,每一个机构、每一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都很强,而我们这边什么事都是比较灵活、比较有弹性,具体到监事会制度存在同样的问题。

虽然有这些不可能短期改变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制度本身没有完善的空间。我们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完善来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因素制约监事会履职

证券时报记者:为什么肩负着监督职责的监事会令人“感觉不到存在”?

赵旭东: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难说哪一个方面是决定性的。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

第一,直接原因是股权结构导致监事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我国很多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监事的产生往往由大股东操纵,决定了监事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大股东的操纵或者支配。同时,管理层经营、董事会运行、股东大会决策很多是由大股东支配的,监事无法独立于大股东意味着监事很难对监督对象行使职权。

第二,监事会名义上的职权多而实际上却缺少应有的保障。监督权能否有效行使和监督权的配置有关。监事会权利给人总的感觉就是很“软”,说它没有它也有,但说有的话,一旦要真正行使又缺乏权威性、有效性。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的权利比监事会更实在、更“硬”,比如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信息公开、关联交易等都具有具体直接的约束。监事会应当配置怎样的权利才能发挥作用,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监事缺乏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监事干得好和干得不好,效果是一样的。实际工作中,很多监事是应付工作,经常想的是怎么跟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保持融洽的合作关系,怕得罪人,怕关系不好影响自身的利益。

第四,监事与公司缺少利益关系。有效监督的动力往往来自监督者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关系。常有人说监督要有独立性,独立性有两种:第一种是不受制于监督对象的独立性,这是必要的;第二种是和公司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这需要讨论。比如独立董事目前发挥作用不理想,原因之一就是“局外人”独立董事和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对公司的事情不够上心。这种心态和股东参与监督完全不一样,如果一个决策对股东不利的话,他怎么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所为?反观监事情况,很多监事只是公司普通员工或退居二线的管理人员,在公司没有利益,缺少监督动力。

第五,监事往往缺乏专业性。专业性分两方面:一是懂行,具备监督所需的业务专长,如果不懂行就监督,那么一提意见就被监督对象反驳,久而久之就失去监督者的权威;二是职业性、专门性,现在的监事很多是业余的,对公司的监督只是他顺便做的一个事,根本没有时间精力为之付出努力,有问题也发现不了,发现了也顾不上。有一些国企有专职监事,由国资委外派,比一般的公司监事更能发挥作用一些,毕竟是专门性的工作。

在不同公司,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有所差别。再延伸的话,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的整个氛围、环境、文化、传统,各方面因素都有,大家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应付就应付,能和谐合作就没法板起面孔,都是商量着来,能过去就过去,谁也没有那么认真,这就是更复杂的原因了。

建议董事会取代监事会职能

证券时报记者:您认为监事会制度该怎么改?

赵旭东:监事会制度到底是改革还是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监事会制度是很难的。因为它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对其进行改革都是修修补补,很难根本改变这个机构的性质、机制。

《公司法》修改时已经在可能的情况下做了最大的完善,但大家都感觉到没什么用。由此令人想到,是不是这个机构的设置本身就存在问题。

这样的话,与其让一个没有用的机构占据监督岗位,还不如对它进行彻底的改革,换一个更能够发挥职能的机构来履行职责。要是换一个比修修补补更有效制度,也许就是根本改革的途径。

这种思路并不是我们凭空想象,有些国家本来就没有监事会,比如美国,它是通过董事会、独立董事来发挥监督职能。

证券时报记者:没有了监事会谁来监督?

赵旭东:董事会。目前独立董事设置在董事会,董事会当中,独立董事可以发挥监督的作用,本来独立董事的设置跟监事会就有些重叠,为什么不能把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放大,让它取代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

目前,董事会除了监督,还有执行、决策这些名义职能。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实践和法律设计是有相当的出入。董事会在实践中常常没有真正起到决策的作用。常见情况是大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决定,具体的决策由管理层决定。

因此,董事会也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在走程序。

管理层决定的事,董事会过一道。在影响到股东利益的大决策的时候,在形式上走个董事会,由股东大会做决策。这样,实际上决策权分布在管理层和股东大会层面上。

既然如此,可否对董事会做个改革?把董事会的权利,高层次的给股东大会,低层次的给管理层,把董事会改成监督机构。

证券时报记者:如果把监督权交给董事会的话,是否还需要其他配套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

赵旭东:如果把董事会定为主要监督机构,就能凸显监督机构的地位,也可以考虑给董事会更多权力。让董事会监督大股东、管理层,监督管理层是对股东负责,监督大股东是对小股东负责。

上一轮修改《公司法》时没有讨论过这么大的调整思路,只讨论过监事会怎么完善。我是从美国董事会的情况出发想到这个思路。

设立会计监察人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一般只在上市公司层面实行,如果不设监事会,非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怎么进行?

赵旭东:上市公司毕竟要求相对规范,而非上市公司监事完全是摆设,基本上是没有作用。

证券时报记者:关于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权制度设计上,还有哪些值得关注之处?

赵旭东: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如果董事会不变成专门监督机构的话,至少也应该赋予不参与管理的股东更多法定的监督权,不能任由大股东安排几个人选行使监督权。

其次,应该设立会计监察人,由不控制公司的中小股东决定人选,由股东聘请,代表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会计监察人进行专业、职业、跟踪性的监督。会计监察人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证券时报记者:近期格力电器两家小股东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董事,令人看到了上市公司治理进步的曙光。也有人认为如提名独立董事或许更有效,请问您怎么看?

赵旭东:如果是小股东提名自己的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在同样情况下,独立董事权利大于普通董事,证监会规定了独立董事有几项特殊权利,选举独立董事能拥有更好的监督手段。

监事会制度作为“舶来品”引进中国,遭遇水土不服,几乎沦为摆设。

当监事会制度被寄予的期望长期高于它的实际功能,这项制度该何去何从?

监事会制度肩负着监督重任,但实质上却处于被束之高阁、名不副实的境地。作为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却仅仅是一个听众,习惯性地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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