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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遇害留474万存款 女儿起诉争财产继承权

温州网-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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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夜间,住在云南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被来投宿的两名神秘男子抢劫杀害,震惊社会。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寺庙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其个人在当地各个银行存有400余万元存款和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这在释永修死后又引发出一场遗产风波,释永修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前天,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云诉灵照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件回放

佛门酿血案 方丈被劫杀

玉溪人辛应恒生于1947年12月,1979年,毅然与妻子离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号为释永修。当时,其女儿只有2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零时左右,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红塔区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属灵照寺下院)方丈释永修的住处留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之机,吴某用小板凳砸释永修的头面部数下,接着瞿某用手掐住释永修的脖子,后二人用绳子勒其脖子,将释永修杀害。释永修死亡后,二人抢走其现金5000余元、银白色手机一部和一些随身物品,连同作案工具一起带离现场。二人作案后将抢劫杀人的事告知了钟某,三人一起将作案用的凳子、绳子、所穿外衣及其抢得的一些物品丢弃于城外某鱼塘内,又将释永修的随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库岸边。

当天,警方便破获释永修被害一案,吴某、瞿某、钟某三人于26日被抓获。2010年9月10日,吴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瞿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元。吴某、瞿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云、释某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36万元。

474万存款 引遗产纠纷

然而,释永修身亡后,围绕着他又发生了更为让世人震惊的事情:其个人名下有巨额银行存款和债权。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为继承遗产 ,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云在诉讼请求中提及,释永修被害后,她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红塔区民宗局的主持下,清点释永修的个人财产,发现释永修个人名下银行存款321.5608万元(经法院核实为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原告在释永修被害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及红塔区民宗局协商,要求继承释永修的遗产,未得到被告同意。为此,今年1月16日,原告张某云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起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释永修个人名下的财产理应属于释永修所有,请求法院确认释永修个人名下存款、个人债权属于释永修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释永修财产的来源、归属,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方以佛教戒律为依据,双方剑拔弩张,争执不下。

庭上争议

方丈巨额存款从何来?

灵照寺的经济主要来源于社会民众捐献、开小卖部收入和卖斋饭收入三部分。法庭上,原告称,案件争议的财产属于释永修个人名下,被告认为该财产不属于释永修而属于灵照寺所有,可被告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答辩称,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方丈释永修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所诉的财产属于灵照寺所有。

法庭审理结束后,38岁的灵照寺僧人释延流告诉记者,师父释永修是个老好人,为灵照寺发展出了很多力。他们吃住在寺庙,平时没有领取过工资。开功德箱清点时,一般有四五人在场,清点完毕交给师父去存,他们对师父把款存在个人账户上的行为有看法,但不敢说。

释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绍,在他们女儿出生前,前夫就笃信佛教,一次,前夫带她到昆明筇竹寺时,与该寺百岁高僧结缘。当时高僧告诉他们,女儿的名字必须另寻他姓取名,不然将来会有灾难。他们信了高僧的话,取高僧俗姓张作为女儿的姓。法庭上,被告质疑女儿为何不跟其父亲姓的原因就在此。涂女士说,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综合《生活新报》《云南信息报》

僧人子女有无继承权?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26日早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被告辩称,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原告与释永修称呼只是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灵照寺除对释永修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费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其代理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案件中,释永修被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了本案的原告,这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认可原告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

原告代理人还说,根据国家民法等法律规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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