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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呈现新格局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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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思隽  编辑/王莉

继放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幅、允许银行持有人民币多头头寸之后,4月24日,外汇局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并从5月1日起施行。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主体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它在挂牌汇率、手续费、兑换金额限制等方面区别于原来银行柜台和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本外币兑换服务,不过相关兑换交易同样纳入到国家的统一外汇监管当中,可以避免“黑市”交易不受监管的问题。

我们在香港和澳门旅游,货币兑换所在街头随处可见;但是在国内,货币兑换公司仍然是凤毛麟角,颇为鲜见。这是什么原因呢?

在国际上,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外币代兑机构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但2008年8月之前,在我国原来的外汇管理框架下,个人外币兑换服务主要基于银行体系,即由银行网点或者是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实质是代理业务,相当于银行的延伸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这种经营服务模式导致国内个人兑换业务存在网点少、便利性差、交易不活跃的问题。

为改变这一局面,弥补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不足,形成以银行、特许经营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利用各自优势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多样化个人本外币兑换为基础的完善的服务网络,2008年8月20日,外汇局批准北京、上海各选择一家特许机构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这也标志着国家开始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兑换业务。

《试点办法》的意义

外汇局新发布的《试点办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在准入审批程序方面,简化了特许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一是放宽了试点的范围限制。在之前的管理中,由外汇局指定试点地区,并限定试点地区外汇局只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开展试点。而按照《试点办法》,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外汇局可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则可根据辖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机构的申请,决定是否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展试点。

二是将区域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当地外汇分局。而在原来的办法中,当地外汇分局的权限仅为验收业务,最终业务审批须上报到国家外汇局。

三是鼓励特许机构扩大业务经营规模,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试点办法》明确了对特许机构在单一地区内经营和全国范围内经营两种情况下的具体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万元分别提高至500万元(单一地区经营)和3000万元(全国范围内经营),提高了对资本实力、系统建设和内部风险机制的要求。这在实质上是在鼓励特许业务经营通过连锁、联合经营,整合现有资源,扩张网点和地域经营范围,以实现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办法中只允许单打独斗的“游击战”,而《试点办法》则充分考虑到“海、陆、空三军”联合协同“作战”了。

四是取消了特许机构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开户和对持有的外币现钞以及备付金账户余额的限额管理要求(超过外汇局核定限额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汇)。在《试点办法》中,特许机构可以选择3家同城银行开立外币备付金账户,可按需要存提现钞;备付金调剂可以通过同一法人的特许机构内部、与同一外汇分局辖内的特许机构间、与开户银行间三种渠道进行。就后者来说,特许机构将不再受在开户银行强制限额结汇的限制,而是可以在特许机构内部或者与当地同业机构之间进行备付金盈亏调节。这可以有效降低特许机构经营成本,提高资金收益。

在风险防控要求方面,由强调外部监管限制向强化特许机构自主控制转变。《试点办法》特别规范了特许机构柜面业务和备付金管理,建立了相关数据及凭证留存备查等制度,主要包括:要求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要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要求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信息、自身特许系统兑换业务的数据信息与兑换水单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要求使用监控录像设备清晰、完整记录上述兑换业务的办理过程;要求按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能有效防止客户通过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单证规避结售汇管理;要求建立备付金交易电子台账,完整记录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和调剂的明细情况等等。同时,外汇局进一步完善了对特许机构资金运行的定期监测制度和经营活动的定期核查制度,强调事后数据监测,加大事后常规性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其合规经营。

在与银行关系方面,强调特许机构自主独立运营,逐步减少对银行的依赖。例如:前面提到的特许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多家外汇指定银行,不强制要求在开户银行进行备付金调剂等;而且特许机构取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审批后,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与原外币代兑业务授权银行解约,终止外币代兑业务资格,且不得在同城兼营外币代兑业务。系列的制度安排反映,外汇局是在逐步减少银行在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上的垄断和控制力,培育新的市场主体,以形成多层次的兑换服务体系。

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长期以来,银行主导着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办理。截至2011年末,我国已有319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表面上看,短期内会减少银行发展这项业务的机会;但从长远来看,银行(包括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与特许经营机构之间,在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上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市场改变有助于银行改变经营模式、整合资源,实现业务的转型。其一,目前的外币代兑机构90%设在涉外宾馆酒店内,主要作为宾馆酒店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住店客户结算时的外币兑换需求;银行网点普遍集中在对公业务和居民密集区,而在机场、酒店、风景区等非居民集中的消费场所则网点设置较少;而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设置网点,可与银行形成兑换服务的互补。其二,银行网点一般有营业时间限制,部分节假日甚至不营业;外币代兑机构服务区域有限;而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随时延长营业时间,部分设在机场的网点还能够24小时营业。其三,相比于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可以进行双向兑换,并具有自主定价能力。因此,就所面对的客户群和市场来说,银行与特许经营机构的直接竞争并不多,特许经营机构可视为银行服务的一种有效的补充。

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银行也可以考虑进行战略的调整。首先,由于现有外币兑换业务占用的银行网点和人力资源较多,银行可以根据周边特许机构设置情况,逐步减少对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资源投放,集中精力发展其他高增值的服务或者配套服务;其次,对于个人外币兑换业务可以考虑从目前的零售型逐步转向批发型,即由直接对个人客户提供服务转向重视与特许机构的合作,从开户、外币存贷款、系统技术、人员培训方面对其提供支持,通过与特许机构业务合作提升银行效益。

特许机构发展思路

从现状看,个人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生存并不乐观。2011年年底,新疆第一家非银行机构本外币兑换点开业一年就退市关门。从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分析,特许兑换机构落入了高成本投入、低市场占有率的尴尬境地,特许试点企业高管因此纷纷表示将尽量控制成本,不会盲目扩张新网点。以北京地区为例,特许机构占市场份额只有1%,网点数量直接限制其扩张规模;而且无论在营业时间(只有极个别可以24小时营业,大部分为8小时营业)、营业地点(大部分位于郊区)、经营范围(只能办理5000美元以下的现钞兑换)、费率(正常情况下远高于银行)等方面,与银行相比,均处于明显劣势。

按照《试点办法》对风险控制的要求,特许机构需投入大量的资源,以建立完善的系统、内部管理控制机制等。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规模和经营网点的支撑,居高不下的经营成本是难以消化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思路主要有三:一是与银行在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合作;二是在经营战略上,要与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展开错位竞争;三是建议监管部门能够统一各特许机构的系统建设,以降低其综合开发成本。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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