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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甘肃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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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近年来,经过全行业共同努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和低价格政策争抢业务,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有所抬头。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

以中国保监会3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集中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明显好转,高手续费率和低价格恶性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问题明显减少,理赔服务时效性、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二、工作重点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业务财务等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以及理赔管理不完善、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突出治理通过高费用激励政策,哄抬手续费水平,破坏市场资源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工作重点具体如下:(一)财务管理

重点检查因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列支、保费收入不真实等行为。

1. 是否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修理费、会议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的行为。

2. 是否以虚列工资、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其他费用等。

3. 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收入户是否有支持赔款和费用的情况,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全额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

4. 应收保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隐瞒、挪用保费,以及净保费入账产生虚挂应收保费的问题。

5. 关注核实上述虚假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账外账、小金库、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销售管理

重点检查因销售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所导致的虚假中介业务、销售费用列支不真实、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6. 手续费的计提和发放是否与保单真实渠道归属一致,是否存在虚挂中介机构、虚挂个人代理人,虚列手续费进行二次分配,用于支付中介手续费、向不具有资格的机构(个人)支付手续费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

7. 手续费发放对象是否为具有合法有效代理资格,且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或中介机构.

8. 手续费支付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存在对传统直销业务、新渠道直销业务支付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向中介机构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出中介机构代理范围代理保险业务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

9. 是否存在通过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防预费等名义,向中介代理机构变相输送利益,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行为。

10. 是否存在向个人代理人支付底薪、绩效工资,或报销费用的行为。

11. 车险电销业务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在非分散性个人业务、非电销渠道使用电销专用产品;是否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是否对电销业务向有关机构或人员额外贴补费用。(三)承保管理

重点检查因承保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虚假批退、拆分保单等行为。

12. 交强险、商业车险是否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条款费率,是否存在降低新车购置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不按规定使用费率浮动系数等行为。

13. 大型商业保险经营是否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是否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项目条款费率,是否存在赠送附加险、扩展保险责任以及擅自降低免赔等行为。

14. 是否存在通过批退附加险、批减费率、批减保额等方式批退保费,用于支付费用、降低费率或冲减应收保费等行为。

15. 是否存在跨年度拆分保单调节保费、制作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撕单和埋单等行为。(四)理赔管理

16. 是否存在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虚假理赔的行为,是否存在非保险责任而产生保险赔付的行为;是否存在扩大赔案损失的行为。

17. 是否存在通过调整赔案估损金额、延时立案、擅自清理已报未立案件等方式,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真实性的行为。

18. 是否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擅自注销赔案或“零元”结案。

19. 是否据实列支各项理赔费用,是否存在虚列理赔费用,用于业务发展或其他用途;是否存在将应列支为理赔费用的有关费用列入赔款的行为。

20. 是否存在通过提高工时费、零部件成本、约定送修率等手段,向4S店、修理厂等输送利益等行为。三、总体安排(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重点为2012年1月至5月的经营情况,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

2012年5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各省级分公司要成立规范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并指定或成立专门部门负责此次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省、市级分支机构要成立由合规、财务、业务、内审、信息等部门参加的自查工作组,负责实施本级机构自查工作,组长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公司应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责任部门、分支机构检查组和联系人名单上报甘肃保监局产险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名单由所属省级分公司统一上报)。

2012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各级分支机构在省公司的统一指导下,严格对照自查内容及重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准备充分的,自查工作可提前开始;省公司除组织对本级进行自查外,还要对各级分支机构自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自查自纠工作效果。

2、整改总结阶段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应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严肃处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责任。7月2日前,各省级分公司应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我局。市级分支机构的自查报告由省公司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后,与省级分公司报告一同上报。省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

3、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

7月2日至8月10日,我局对各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选取部分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汇报不及时、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未自查出问题,自查问题避重就轻、数量金额较少)的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对我局查实存在虚列费用、虚挂中介业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自查未能发现的,我局将根据保监会39号文件精神要求,采取停业、取消任职资格等手段进行处罚。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我局将追究本级和上一级有关高管人员责任。

4、总结阶段

8月中旬,对各保险公司贯彻落实保监会39号文件精神、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和我局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中国保监会。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及时把检查和处理结果抄报至违规机构所属总公司。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是全面落实保监会3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公司应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把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作为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机遇予以高度重视。各公司要自觉把自查自纠工作纳入本公司当前重点工作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要由省公司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工及责任,省、市两级公司要成立多部门联合参加的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机构认真开展督导和检查。各公司要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信息沟通。(二)突出重点,认真部署

各公司要根据我局5月23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通知》各项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抓出实效。一是方案要全面覆盖本《通知》列示的各项重点环节,明确自查重点、工作要求、时间进度、责任追究等内容。二是自查内容要结合实际、针对省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分别进行细化,省公司要侧重对组织架构、制度设计、流程管理和信息系统等系统性、全局性内容进行自查;分支机构侧重对制度落实、系统运行、日常操作等执行层面内容进行自查。三是自查工作应予以量化。自查范围应包括所有省、市州、以及县区级分支机构2012年1-5月的所有业务。自查自纠必须涵盖本《通知》要求的各重点环节。四是各公司要多措并举,通过召开全系统专题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举报奖励活动等多种方式,将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各条线、各级机构,确保自查工作全面落实、不留死角,让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充分暴露,通过自查自纠全面掌握基层机构管控情况,化解公司和个人法律风险。五是相关记录资料要签字留存备查,包括会议记录、报告、请示、工作底稿、证据、处理决定等各类资料,作为今后检查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三)切实整改,注重实效

各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查找产生的原因,严肃处理,标本兼治。一是严惩相关责任人员。从直接责任、间接管理责任等方面界定各级机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严肃处理。二是要及时纠错挽损。涉及不当利益输送的,要追讨相关财物;涉及调表调账的,要如实调整。三是要全面系统整改。省公司要汇总分析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省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分别进行整改。涉及体制机制、系统控制和内控漏洞的,要从省公司层面进行整改。尤其是有关“合理不合规”的拓展业务费用开支等问题,研究完善费用、预算、考核等相关内控制度。涉及分支机构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大监督制衡和处罚力度。

(四)认真总结,全面报告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公司应于2012年7月2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上报我局。自查整改工作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详细报告公司的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本公司组织领导、自查范围、重点科目以及业务、检查方法、抽样情况、以及对下级机构督办抽查情况,包括督办抽查覆盖面、抽查结果、处理情况等内容。二是如实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中要注明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分别是谁。报告必须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量化描述,注明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笔数、金额,涉及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必须说明资金去向。三是深入分析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公司内控管理、系统控制、费用预核算控制、内审稽核等角度分析查找原因。四是认真报告公司的处理情况。处理措施要与自查发现的问题一一对应,要具体到对哪些机构、哪些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罚,处罚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五是认真报告公司的整改情况。要注明调整了哪些会计科目,金额是多少,是否反映在公司的会计报表、核心系统和业财档案中;补充完善了哪些内控制度,是否已体现在公司管控流程中;哪些问题还没有整改,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将如何落实整改措施等。还应提出今后继续加强依法合规管控的计划措施。六是监管政策建议。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目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与市场实际不相符合的规定,或者需要新建和完善的制度。七是认真填报本《通知》所有附表。各公司要对本级数据和下级机构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汇总,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写并上报附表1至附表8。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对自查报告及其附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五)着眼长远,确保长效

各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合规经营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各公司要切实审视公司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改善财务管理,尽快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要加强系统控制,通过技术手段堵塞各类风险漏洞。要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公司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能力。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本《通知》及附表可以从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互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gansu.circ.gov.cn

自查自纠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甘肃保监局产险处 郭树鹏

联系电话:0931-4893885

电子邮箱:guoshupeng23@126.com

附表1: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省公司填报汇总数).xls

附表2:费用真实性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3:保费收入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4:手续费支出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5:条款费率执行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6:赔案自查情况统计表.xls

附表7:处理整改情况汇总表.xls

附表8:处理整改情况逐案明细表.xls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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