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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able Hours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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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礼貌

前阵子有新闻称一个女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家人每天用打麻将呼唤她,奇迹般地唤醒了植物人。报道随即掀起一阵“唤醒植物人体”的改编段子风潮,有个关于律师的段子就是:“一名忙碌律师遭车祸成植物人,医生说活下来的希望只有百万分之一,他的合伙人和律师助理没有放弃,每天在他身边念:‘XX,你文书出笔误了,你法律检索做得不全,这个交易就要交割了!’奇迹终于发生,律师醒来了,第一句话就问,一共是多少个Billable Hours?”

Billable Hours(可计费时间),是个术语,指律师总的工作时间之中,能够计到账单里向客户收费的那部分时间。很多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都有着最低Billable Hours的要求,这个要求的达标与否,与奖金和年度考核都息息相关。比如国内一家律所,对新人的Billable Hours要求是每年1600小时,按一年250个工作日计算下来,就是每个工作日6.4个小时。不过,律师一天的工作时间当中,并不是所有时间都能计到客户头上的。譬如吃喝拉撒、休息发呆,这肯定不能让客户为之付费。能计入账单的工作时间,譬如法律检索、审阅文件、撰写法律文书、电话会议等等,如果超出了正常范畴,为了避免给客户留下效率低的印象,也往往打个七折八折来记录。这样折算回去,想达到每天6.4个Billable Hours,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就得在八九个小时左右了。

记录Billable Hours,需要填写Time Sheet(工作记录表),即一项项记下每天的工作内容和所用时间。这本身就是件相当琐碎的事,几个项目同时忙起来,脑子全在项目上,常常顾不及还有这回事儿;临到要交记录之前,只好放下所有工作,对着项目文件夹和邮件列表,一条一条地回忆,一条一条地补起来。回忆是很难精确到分钟的,可总按整数写小时数,难免显得不太真实,于是最终记录中4.7小时、5.3小时这样有零有整的数,有时是为了增加逼真效果。不过,虽然在细节上不那么精准,一般来说,所记时间还是基本反映了实际情况,甚至如前所述,是打过折的。当然也有不那么体面的律师,在计时中掺着各种水分。其实掺这种水分,虽然可能多赚一点小钱,长远来看挺不利的;你比别的律师用时多,就说明你效率不够高,深层次上会让人想到能力或者管理有问题。很多律所为了让客户觉得自己办事快,或者避免客户抱怨时间多而不付账,在账单里删小时数还来不及呢。

Billable Hours更直观的一种体现,就是计算Utilization,即利用率。利用率是用Billable Hours除以每天理论上的工作时间(8小时)所得的结果。这年头都是越被用得厉害,心里头越踏实。某种程度上,这也与工作能力有关,能力越强的律师,分到的活儿越多,Billable Hours越多,利用率也就越高。这一个以计费时间为核心的衡量体系,确实不考虑工作之外,一个人的其他价值维度,就这点来说,它是值得商榷的;但仅仅就它考量的这一个维度,又是赤裸而直接的——你被利用的程度,反映了你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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