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名存款忘记密码 挂失遭拒绝状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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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广东东莞73岁的王老太太,只因为16年前用别名在银行存款,又忘记了密码,差点拿不回几万元的养老钱。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存款人与持有存折的王老太太为同一人,王老太太有权向银行支取该存款。
王老太太说,1995年10月15日她在东莞某银行开户存款5.5万元,存折户名用了别名“王顺红”(和她身份证名字粤语同音),凭密码支取。之后,王老太太共发生了三笔存取款业务,最后一次取款、存款时间分别为1998年5月和6月。后来,王老太太就把这笔5万多元的存款淡忘了,一忘就是十多年。
直到2011年的一天,王老太太在家里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这本被遗忘已久的存折,但密码已忘记了。于是王老太太到银行想挂失重置密码或直接领取存款。但因为王老太太的身份证与存折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而且不能提供存折密码,银行拒绝了她的要求。
2011年10月,王老太太无奈之下只好状告银行,请求法院确认她有权向该银行支取上述存款。为证明存折记载的“王顺红”即为其本人,王老太太提供了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她有用过“王顺红”这个名字,还提供了其缴交电信费用的发票,缴款人也为“王顺红”。此外,在银行提供留存的“王顺红”账户原始开户及发生取款、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上面的户名皆为“王顺红”。
而银行则称,在2000年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开立账户仅需填写存款凭条,无需提供身份证件或核实开户人的身份信息。所以,1995年涉案业务开户时,银行没有记录王老太太的身份证信息,她提供的身份证不能作为认定账户所有权的凭据。
法院认为,个人账户实名制实施前,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规程而言,都允许个人以别名开户,账户户名与储户真实姓名不符的情况确有存在。而涉案账户开立及存取款业务的时间均在存款实名制出台之前。从王老太太提供的证据可见,她确有使用“王顺红”这个名字的情况,开户资料留存的地址“某巷某号”也与她的身份证地址相符,加上王老太太持有相应的存折原件及取、存款原始凭证,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该存折账户为王老太太所开立。法院遂判决王老太太有权支取该账户存款。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