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运用法治促进统一市场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中国经济时报
内容摘要:美国在独立之初曾存在严重的国内市场分割现象,但美国通过《联邦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确立了联邦对建立国内统一商品市场的管辖权,又根据平等保护条款规定了公民获得公共服务和自由迁徙的权利,促进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与此同时,联邦和州分立的法院体系、判例法制度以及不断强化的联邦监管机构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统一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法治,统一市场,美国
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经济体,美国的国内市场经历了一个逐步统一和完善的过程。美国独立之初,国内也曾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现象,例如当时各州都拥有自己的关税征收权,既可以自行决定从事国际贸易的税率,也有权对从其他州输入的商品征收重税,这一方面破坏了关税的统一性,也严重阻碍了商品在州际之间的流通。美国后来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既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自身内在的要求,也得益于法治的推动作用和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了解美国运用法治推动其国内统一市场发展的做法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角度探讨美国消除市场分割、促进国内统一市场建设、实现要素自由流动的经验及其借鉴意义。
一、通过《联邦宪法》等法律明确划分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确立了联邦对建立国内统一商品市场的管辖权
1787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宪法》,其中一个内容就是“主权的划分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体的,能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实际上表述了美国联邦和各州权力分配及其调整的原则,其中与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密切相关的是联邦政府拥有贸易管理权。
(一)州际贸易条款赋予联邦对贸易的优先管辖权
州际贸易条款是指联邦有权“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之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这一规定虽然在1787年的宪法中就予以规定,但联邦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权力却是通过判例来确定的,其中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①该案涉及哈德逊河处于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河段的航运。在1798年和1803年,纽约州议会相继通过法律,授权金融巨子列文斯顿和汽船发明家富尔顿,在二十年内垄断在纽约州内的哈德逊河航运权利。后来两人又把权利转让给奥格登。然而吉本斯拥有两艘汽船,在纽约市和新泽西的伊丽莎白镇往返摆渡载客,因此违反了奥格登独享纽约州内哈德逊河航运的约定。奥格登投诉至纽约州法院,获得禁止吉本斯营业的命令。吉本斯根据国会1793年的轮船执照法,上诉到联邦法院,认为该判决无效。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对“贸易条款”的理解否认了州对其水域内轮船航运权的垄断,并撤销了纽约州的判决,扩大了联邦管理州际商业权力的范围,从而阻止了各州对于航运的分隔及垄断,对全国的交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航运独占解除后,汽船在全美各主要河流通行无阻,主要港口进出的汽船开始络绎不绝。数年之后,美国的火车也因此有权在全国各州之间畅行。]就是一个重要的判例,在该案中首席法官对“贸易”和联邦管理州际贸易的含义和范围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贸易”涵盖所有与国外及各州之间的商业往来,联邦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此进行管理。
到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带来的新政促使最高法院在赋予联邦管辖权方面走得更远,联邦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贸易形式的经济活动,而是向制造环节延伸,也就是说,即使企业的制造环节只是在一个州内发生的经济活动,联邦看似无权干涉,但如果该企业制造出的产品和州际贸易有紧密联系,联邦就拥有管辖权。到1942年的“小麦超种案”[②该案涉及到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案,费尔本是一家种植小麦的农场主,他因超出政府根据农业调整法案规定的耕种面积和产量,被控违法。费尔本则认为该判决违宪,诉至联邦地区法院,要求禁止当时的国务卿维克特实施该法案,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费尔本。维克特上诉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尽管费尔本个人对市场需求的贡献微乎其微,如果把所有类似农场主加起来,他们对州际贸易的整体影响必然相当可观。所以,农业调整法案并没有超越州际贸易权力的范围,符合宪法,费尔本应该遵守该法案规定的耕种面积和产量。],法院干脆认为“直接相关”或“贸易——生产”划分等司法标准已经过时,区分调控事项究竟是生产还是贸易已没有任何意义。联邦政府也不会因为经济活动只对州际贸易发生间接影响,就被排斥在外,没有管理或调控权。至此,法院已不再对联邦调控贸易施加任何障碍,贸易条款的现代标准由此形成,即只要不和宪法某项具体保障相冲突,联邦就有权调控、限制或者禁止货物的州际运输;另外,如果州内活动和州际活动有紧密联系,联邦仍然有权调节州内活动。甚至,州内的贸易活动即使并不影响州际贸易,但如果联邦认为调控是合适而必要的,那么就有权予以调控。由此可见,在贸易条款的现代标准之下,联邦有权调节任何不利于国内统一市场的行为。
这个原则在1978年的“废品倾倒案”中得到了加强,当时新泽西州法律禁止任何在州外产生或收集的固态及液态废品,进入新泽西州的废品处理厂。州内的私人废品处理商和几个签约的州外城市认为此项法律违宪,而新泽西州政府认为,按照现有速度,本州的废品处理场地将在几年内耗尽,开发新的场地将引起环境问题。因此,州最高法院认为州法有利于实现健康与环境目标,而对州际贸易的实际影响很小,因此认为州法合宪。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判决此项法律违宪。在本案,尽管新泽西州保护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它采取的手段使之脱离了全国的市场,因而是违宪的。
与贸易条款密切联系的是联邦政府统一了关税。为了防止再度出现邦联时期各州通过税收壁垒分割国内市场乃至整个联邦的现象,美国《联邦宪法》要求各种关税必须全国统一,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并且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统一”征税就是指地域上的统一,即同一关税项目在全国实行相同的税率,联邦和各州不得通过较低的关税率给予一州商港优越于其他州商港的特惠。与此同时,宪法还规定,各州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这项约束性规定就消除了阻碍商品流动的税收因素。
(二)宪法并不限制州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行为
州政府在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时候,可以不受贸易条款的约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此时有可能出现称之为“地方保护”的现象。这一规则最早是在1976年“休斯诉亚历山大里亚”案中确立的。该案中,马里兰州制定了一项高价回收废旧汽车的计划,但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本州内制造商生产的汽车,对外州的制造商不适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贸易条款原则不适用于州作为市场交易一方的情况,它可以将交易对象限于本州公民和企业。
在1980年的一次判决中,联邦法院认为:“贸易条款主要是对妨碍全国市场内自由贸易的州税和管理措施作出反应。宪法中没有任何地方表示要限制州本身在自由市场中自由经营的能力。”后来在1983年的“怀特诉马萨诸塞州建筑业雇主委员会”案中,联邦法院也认为,波士顿市要求由市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必须优先雇佣至少一半本地人是合法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理由是“只有在确定了该市是调控市场而不是参与市场之后,才能考虑对外州居民的影响”。既然该市只是将它自己的资金花在签订公共工程的建筑合同中,它就只是扮演了一个市场参与者,而不是市场调控者。这个案例实际上表明,如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或者雇用人员,美国的地方政府有权给予一些特殊规定,从而更有利于本州居民或本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