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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增值税起征点由5000元提至2万每月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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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思存)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自11月1日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从原来的5000元/月调高至20000元/月。

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小规模企业不在调整之列。

从11月1日起征点的调整范围来看,此次调整的幅度较大。虽然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对西安市税收收入影响不大,但此次调整关系绝大部分个体户纳税人。占到西安市个体工商业户(62974户)的83.19%,逾5.2万户个体户。

这位负责人解释,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后,20000元以下的个体户将不用再缴纳增值税。预计全年个体户增值税将因此减收2.03亿元。以某个体户月销售额近20000元为例,11月1日未调整前,月需缴纳3%的增值税近600元,增值税起征点调高以后,这些商户就可以免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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