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上海金融报
编者按: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环节,消费类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作为占金融市场纠纷很大比重的消费类金融纠纷,仍以法院诉讼作为主要处理途径。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推进,如何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金融纠纷,并在传统诉讼模式之外,寻求适应消费类金融纠纷特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与其下属金融法研究会共同举办的题为“消费类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青年法学沙龙上,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金融消费者如何界定要解决消费类金融纠纷,首先需对金融消费者有个较为清晰的界定。一般来说,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以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那么广义的金融消费者如何定义?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是否涵盖金融投资者?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杨德森博士表示,“我个人认为,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保护上,我们都应当采纳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即金融消费者应当包括金融投资者,金融投资者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下位的概念。”
在杨德森看来,“金融消费者更多的是从个人投资者或者小的企业这个角度来讨论投资者,并不包括机构投资者。这跟我们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初衷或者体现的价值是保持一致的。因为消费者保护体现的是衡平的原则,法律关系双方实际地位不对称的前提下,以保护弱者为目的。”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则表示,“我个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比如证券公司服务的对象便是金融消费者。但是如果服务的对象经过金融公司这一中介后再转去投资,那么这一对象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成为了投资者。如果就享受证券公司的服务而言,接受服务的对象还是消费者。”
此外,也有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就是要保护那些弱者,那些在金融活动中处于弱势的群体才能称其为消费者。如果某一群体非常专业,那就不能称为金融消费者。
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当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产生了纠纷以后,双方在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需要寻求外力救济方式。
据上海金融仲裁院副院长陆春玮介绍,目前,主要有六种纠纷解决途径。一是到广义的消费者维权部门去投诉,如消费者协会;二是到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特设部门去投诉,如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这些部门都设立了专门处理投诉的部门。三是到特定的行业协会去寻求调解,比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证券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小额贷款协会等。四是到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五是以仲裁的方式来裁处纠纷。六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目前法院在金融纠纷的处理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不过,当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呼声很高,因为法院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化解金融纠纷方面,包括调解、仲裁在内的多元化方式都可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陆春玮表示。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慧俊博士也表示,“无论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要求考虑,还是从市场发展的要求出发,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亟待突破尽管现在我国解决各类纠纷的机制很多,但这些机制对于解决消费类金融纠纷针对性不强。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江翔宇表示,传统的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类主体的个人差异问题。建议借鉴香港的模式,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外建立一个独立公正费用低廉的纠纷解决途径。香港的纠纷调解中心是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非立法的方式,通过修改针对金融机构的《操守准则》,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纠纷调解机制,该调解中心独立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业界以及消费者组织,政府提供前3年的营运费用资助,之后便由金融机构分担,受理的对象是50万港元以内申索要求的个人金融消费者与保险与公积金以外的金融纠纷。只要金融消费者提出申索,调解中心受理后先加入调解程序,如果调解失败,就会提交仲裁;只要个人金融消费者要求进行仲裁,金融机构就被要求强制性参加仲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肖凯博士也认同这一观点,其表示,“有一些金融机构,如信托和保险公司认为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对自己不利,所以不去选择仲裁,因此有必要进行强制性仲裁。”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立法、成本分担等方面进一步明晰。杨德森建议,“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当出台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者保护条例,把目前散见于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进行整合,统一到一部法律中。”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胜针对成本分担提出自己的建议,“能不能通过立法,保障纠纷解决的成本由金融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来承担,或者是由现存的证券投资保护基金、保监会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基金或者将来设立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承担?”
“除了成本承担的问题以外,调解机构还需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对其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力的金融机构需承担责任,即接受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处罚。”陈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