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属材料公司改制迷局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范媛
一位民营企业家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购买了一家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按与政府的约定,掏出了几千万元,将256名职工进行了身份置换,还替企业偿还了部分债务。可8年过去了,他没有得到企业的一砖一瓦,连大门都进不去,手里只有一张原来的营业执照和职工安置的签名册。他四处奔走,向相关部门投诉,却无人理睬。
事件的背后,政府和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角色令人生疑。
老国企的前世今生
哈尔滨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在城乡路282号,两扇东倒西歪的铁栅栏,将门里与门外区隔成两个天地。
没有门牌,门口仅有一张通知拆迁的告示,落款是华恒公司。进了大门,雪水让院里的道路越发泥泞,记者环顾周围,左右两侧延展得非常宽广,看不到边沿,院子里零星堆放着一些煤和钢材。
终于,记者在两台吊车下找到一个正在指挥的人——吕东(音),他告诉记者,这里就是金属公司。
但是对于告示落款所写的“华恒公司”,吕东显然不愿多说。“金属公司早在2004年就签订了兼并协议,是承债式兼并,债权债务早就通过产权中心过户了,企业土地房屋也都被拍卖了,金属公司就剩一个营业执照,可我还得挂在这个营业执照上。”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坤早就没有了办公室,回忆起自己为之奋斗了20多年的公司,不禁感慨唏嘘。
金属公司成立于1963年,是一家国有中型流通企业,原隶属于哈尔滨市物资局,主营金属材料,兼营仓储运输。除各种吊装启动设备外,还有土地140,000平方米,铁路专用线6.8公里,这也是哈尔滨唯一一条从市区通向机场的铁路专用线。
“主要是受计划经济政策性亏损影响,银行债务沉重,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张炳坤告诉记者:“大概在90年代年末的时候,企业还有价值4000多万元的优质资产,被原来的上级主管物资局全部调拨到了区属企业物资销售公司,留下我们金属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这是那个时期比较流行的“舢舨逃生”。
“马拉松”式改制
一身债务的金属公司在2003年迎来了机遇。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东北三省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程明显加快。
2004年初,哈尔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面推开。记者摊开发黄的报纸,在2004年6月15日的《哈尔滨日报》上找到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产权招商公告》,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正是当时招商的100家企业之一。□□□□(下转6版)
在哈尔滨理想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想实业)的李保君看来,“仿佛这就是来自家乡的呼唤。”
李保君回到哈尔滨找到金属公司,提出整体兼并的意向。2004年7月14日,金属公司向市物资局递交了企业实施兼并的请示,第二天,物资局就给予了同意兼并重组的批复。
“2004年7月22日”,李保君认为自己遭遇的所有劫难都和这个日子有关。这一天,金属公司和理想实业签订了兼并重组协议书,并且向哈尔滨市产权中心递交了产权出让申请。
根据协议规定,理想实业接受金属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对其具有使用权及处置权;理想公司承担金属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员工的妥善安置问题。
“协议签了,上级主管批复了,产权那边也挂牌申请了,谁还能想到事情还会发生变化。”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李保君捏着一叠改制资金往来的票据,一脸茫然。
不巧的是,2004年9月市物资局撤消,金属公司由市物资局下放到道里区管辖,据李保君回忆,在征得道里区同意的前提下,兼并金属公司的材料本来是要在10月15日报送哈尔滨市产改办,后来转报至道里区经贸局复审。
谁也没想到,在市物资局从申请到批复总共花了两天的事情,在道里区一压就是两年。
终于,2006年6月2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金属材料公司国企改制方案,给予批复。
2006年12月8日,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对哈尔滨理想实业有限公司受让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整体产权行为予以确认。
企业兼并得到区政府批复后,理想实业就向政府做出了承诺,企业原有职工全员留用,保证不出现下岗、上访等社会问题。
理想实业还承诺,注入建设资金3000万元,三年内建成国内一流的现代物流园区。
据理想实业的代理律师李兆坤介绍:“理想公司对于兼并金属公司是非常有诚意的。2006年拿到正式批复以后,首期出资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256名职工身份置换。后期又陆续清理金属公司的债务,将一些小额的债务都还清了,只剩一笔与工商银行的7246万元的债务没有还上。”
也就是因为留下的这个“尾巴”,为日后埋下了祸根。
半路杀出的“程咬金”
就在兼并工作向前推进的过程中,2007年年底,金属公司管理人员陆续撤出。张炳坤告诉记者:“当时我们金属(公司)的人往外撤的时候来了一伙人,说是理想公司李保君的人,我们就把办公室让给了他们。”“那天,公司的总经理就突然换了,来个经理叫邱嘉宏(音),说是理想实业的人。”在金属公司开了20年吊车的刘伟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
而准备交接的理想公司进驻时发现,金属公司已经被占,与金属公司协调时才知道是有人冒用自己的名义进入了金属公司。
李保君告诉记者:“后来我找人调查才知道,冒用我名义的这伙人为首的叫李志强,他委派邱嘉宏等人把守金属公司,并以恶毒语言相威胁,原来物资局副局长李春孝(音)告诉我他们是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劝我不要得罪这些人。”
李保君想花钱买太平。他回忆这期间通过李春孝“勾兑”,分几次给这些抢占企业的人拿去了300万元。
李保君告诉记者:“2009年8月我在万达宾馆大堂内办事,被李志强那伙人发现,他们让我在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我不同意,这伙人就把我打晕在地,并抬到他们的车上,这些在万达宾馆大厅监控录像中都可以调取。我醒来时,他们说就是把我的手指剁下来也得按手印!后来遇到公安巡逻车,我才得到解救,并把他们送到派出所。没想到,凌晨两点多,李志强又带领多名打手将我的住处围住,向我要40%的股份,逼我签字,还威胁说:‘不签字就要命’。”
此时的李保君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些人早就盯上了金属公司的这块资产。
当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金属公司的这块土地可以说是块风水宝地。金属公司被划入总面积52.6平方公里 ‘西客站地区’。可以说,金属公司这块地本身已升值到5个多亿。”
而且,李保君已经把职工安置完,没了包袱的金属公司剩下的这14.5万平方米土地,自然充满了巨大的诱惑。“威胁、恐吓、陷害,他们能用的手段都用了,我有好几次被警察抓走,都是莫须有的罪名,我的公司也都被他们砸得不像样了。”李保君讲述着这两年颠沛流离的逃难生活时,声音有些颤抖。
他在北京租的房子陈设非常简单,仅有一床一桌,而桌子上精致的相框显得格外扎眼。“这是我2003年在美国照的。”对于记者的关注,李保君显然有些腼腆,的确,几年的光景,很难把照片中意气风发的中年人跟眼前的这位两鬓斑白的老人家联系到一起。“之所以住在北京,是因为要躲避他们的迫害,而我前一段时间又被诬陷,我被限制出境。这两年基本跟在美国的孩子和老婆也没有见过面。”李保君说。
李保君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他到处躲难的时候,一场更大的危机正在悄悄上演。
法院、政府、资产公司各执一词
经过那段蹊跷的历史后,金属公司和李保君的命运仿佛被某种强大而神秘的力量支配,向着更蹊跷的方向走去,并在最后一道门前折戟沉沙。
2004年,金属公司与理想实业达成承债式兼并协议;2006年12月1日,哈市国资委以(哈国资出字【2006】69号)文件对金属公司国有资产处置予以确认;同年12月8日,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金属公司的产权出让登记表上看到,该公司的总资产是23272万元,总负债是21211万元,企业人数256人。
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理想实业负责安置256名职工,并承接公司全部债务,属于承债式兼并。
理想实业的代理律师李兆坤告诉记者:“在2006年产权交易中心确认了理想公司受让金属公司的整体产权之后,所有债务自然就落在了理想实业的名下,由理想实业负责偿还。实际上理想实业在兼并后已经陆续还完了金属公司的部分债务,只剩下欠工行的7246万元。”
记者在金属公司的抵押和对外担保的明细中看到了这笔欠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西十二支行的贷款,合计金额是7246万元。
在采访中,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坤告诉本报记者:“这笔贷款应该在1999年还清,但企业一直没有钱。后来工行催收的时候,公司财务部门也都给盖章确认了,我们始终是承认这笔债务的。”
“我们在承接过金属公司债权债务后,在2006年、2007年的时候就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谈了回购债权。但当时正赶上工行上市,债务与长城资产公司交接的过程中,债务还没有拆包,最后一次谈到3200多万,但当时他们要3600万,但我们就是谈了谈,他没有权利处置,超过1000万,他必须报总公司。我跟他们姓张的处长吃过几次饭,那天他找我协商债权的时候,他有一本关于债权的这个凭证还落在我这里了,到现在还在我这里。我们公司的杨总也一直跟他们的姜贤哲打交道。”李保君告诉本报记者。
还等着债务包打开的李保君没想到,当他再听说与这笔7246万元债务有关的信息时,这笔债权早就已被拍卖。
债权被司法处置
实际债务人全然不知
2008年7月22日,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就金属公司欠工行的两笔贷款合计7246万元,将金属公司列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00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高法下达民事裁定书【2008】黑高商初字第43号,查封金属公司价值一亿元财产。并在当月29日,给金属公司下达了10月10日开庭的传票,以及举证通知和应诉通知。
2009年2月10日黑龙江省高法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金属公司偿还与工行的那笔7246万元借款,连同利息合计1.49亿元。
2009年11月10日《生活报》刊登了金属公司1.49亿元债权总额的拍卖公告,参考价格是4500万元,定于11月18日在黑龙江天阜盛炎拍卖行拍卖。
本报记者按照拍卖公告的地址,寻找位于千山五道街31号楼一层的该拍卖行。记者在千山五道街挨门打听,终于了解到大公律师楼就是31号楼,门口有块小牌匾,写着“黑龙江鑫德拍卖有限公司”。推开大门进入楼内,在拐角处有一间小屋子是办工商代理的,屋里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这里是31号楼,但不知道天阜盛炎拍卖行,让记者去旁边的玻璃门问问。记者看到,旁边的办公室并没有挂出任何公司招牌,而且大门紧闭,里面的人问明记者身份后说,这里是天阜盛炎拍卖行,但具体办事人都不在。
所以,记者没有了解到当天拍卖的情况,从2010年4月7日刊登在《黑龙江日报》的一则债权转让通知中得知,这笔债权已经转让给李雪松,其成交价格是拍卖公告的参考价格4500万元。“这个时候实际上理想实业还是蒙在鼓里,并不知道有这个诉讼的事情,也不知道拍卖的事。”李保君告诉记者。
买到债权的李雪松,在2010年1月18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3月10日,林区中院裁定李雪松为本案执行人。
2010年8月12日,林区中院执行查封金属公司资产。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无论是原告方长城公司还是审理案件的省高法都没有提到的理想实业,却意外收到了林区中院下达的通知,通知要求理想实业2010年8月27日上午10时到黑龙江友诚拍卖有限公司参与竞拍。“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要求我们参加拍卖。起诉判决没有我们,拍卖债权也没送达,就拍卖资产时突然把我们作为诉讼主体了。”李保君始终想不明白。
李兆坤告诉记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9月2号就提出了执行异议。理想实业2006年就开始兼并了,他这个诉讼是2008年的,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他应该把理想公司作为被告,最差也是让他作为第三人参加,因为这个诉讼结果肯定与理想实业有权利义务关系。诉讼里应该把理想公司作为一个主体,至少要让他知道这个案情,自己的权利自己主张。他们把理想实业给剥夺了。”
但是,9月15日,林区中院驳回理想实业的异议。中院认为金属公司的工商登记没有变更,理想公司也没有经过有效的法律程序确认其对金属公司的财产有处分权,金属公司法人资格存在,理想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记者看到,根据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到黑龙江省高法沟通后,高法对于法律文书送达情况,给出了一份书面答复,称:“按照被告金属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向其直接送达开庭传票。”
答复中还称:“10月10日开庭当日,被告金属公司未按时到庭,主审人当庭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坤通电话,其表示人在外地,不能返回参加庭审。”
记者在2009年2月10日的黑龙江省高法民事判决书中看到,省高法和长城公司始终没有提及过理想实业对金属公司收购兼并的事实,以及债权债务已经发生的转移。
而对于改制企业的法人资格,哈尔滨市国资委却有不同的看法。在哈尔滨市国资委就相关改制问题给记者的回复函中说明:“改制企业只是解决了职工身份的问题,完成了主辅分离,回购了企业债务,只有企业名称的‘壳’存在,企业在法律层面没有消号,实际已经不存在。”
此时的李保君已经无力回天。
2011年5月30日李雪松将4500万元买到的1.49亿元债权,再次进行了拍卖。“应该是卖了9000万,估计就是卖给了你在公司门口看到的那个贴拆迁告示的华恒公司。”李保君说:“因为债务总额是1.49亿,所以我们理想实业还欠这家公司5000万。我们花了5000多万替金属公司安置职工、还债等等,最后我们没得到一砖一瓦,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反而还欠5000万的债。”
不光是李保君想不明白,就连金属公司的老员工都为李保君抱不平。金属公司的刘伟军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从2006年改制以后,理想实业那时候做得很不错的,该给我们的买断钱都给我们了,一分都不差我们的,而且我们全员都留用。实际上理想公司就是把我们这些员工给安置了,其他的什么也没得到。现在企业被拍卖了,换了华恒公司,什么理由都没有就让我下岗了。”
华恒公司与抢占金属公司的李志强(音)和4500万买走债权的李雪松之间是否有关联?
“金属公司那两年的经理邱嘉宏(音)就是具体管事的,他背后的大老板是李志强。”金属公司开吊车的师傅刘伟军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邱嘉宏就突然消失了,还欠我们两个月工钱呢,新来的华恒公司是个干房地产的。”
记者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哈尔滨华恒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买卖。现在从公开可以调查的信息还不能证明李志强与华恒公司有什么关系。但可以确认的是李雪松的身份。李兆坤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们的调查,李雪松非常穷,是双城市一个小收费站解散后下岗的小职员,别说几千万了,就是几万也未必拿出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哈尔滨当地人向记者提出一个推测:“李志强对金属公司的地志在必得,但毕竟抢占不合法,通过李雪松倒手到华恒公司的名下,这样就是从自己左兜倒到右兜的事情,却把这笔资产洗白了。”
长城资产债权处置的三个疑问
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这笔资产的过程中,长城公司的诉讼只是将名存实亡的金属公司列为被告,而并没有将债务的实际拥有者理想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另外还有几个细节始终存在疑问。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来到了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但被告知必须由总部批准,他们才可以接受访问。
记者写明原因,请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协调,哈尔滨办事处项目部负责人宋国炎及金属公司债务处置的具体项目人姜贤哲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采访。
首先,长城公司在诉讼之前是否知道理想实业的存在?是否知道理想跟金属公司的实际关系?
据姜贤哲回忆说:“在诉讼之前有一个姓李的人代表金属公司来谈过债权。”但对于记者关于这个人全名的追问,姜贤哲表示:“叫什么记不清了,来的时候叫李总,也不方便直接问人家叫什么名字。应该是在2008年年初。”
记者与之相比,境遇完全不同。一进门,就被要去证件进行了复印,显然,三年的时间,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从“不方便问名字”到复印来访者证件,工作流程更加规范了。
姜贤哲告诉记者:“2008年3月份我去金属公司的时候,有个人,他自己说是理想实业的人,跟我们说想操作这个事,想回购这个债权,之后就没有音讯了,之后再到金属公司,就不知道是被哪个公司的人阻挠,不让我们进。”
根据姜贤哲说明的情况,他应该在2008年3月就知道了理想公司的存在。但对于金属公司和理想实业债权债务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转移这个事实,姜贤哲表示:“这个事实我不清楚,改制应该是通知我们债权人的,我们没有得到他们任何书面和口头的通知。”
宋国炎告诉本报记者:“根据现有证据看,2007年7月份金属向我办提交的 《回购》申请,你要从理想告没告知我们,我们从现有材料是没看到,但是兼并事实是在我们诉讼之前,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企业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应该告知法院这个事情。但是我从这个起诉状,和当时的审理材料也没看到这个,2008年8月29日下达的传票,也没见到理想(公司)。”
虽然姜贤哲认为改制应该通知债权人,但宋国炎的看法与之并不相同:“兼并这个事实不是你告知不告知我,我得看到你工商改制兼并的事实,工商档案要变更,我们到工商调档,公司还是叫哈尔滨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叫张炳坤。”
第二个疑问是,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在2008年6月6日给长城资产公司总部一份 《关于哈尔滨金属材料公司债权资产竞价转让处置项目方案的请示》,其中对于债务处置方式的分析第一项就表明:“从贷款手续上看,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登记手续与该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并不对应,实际发生的贷款并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我办存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企业对抵押权利的抗辩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长城公司认为这笔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但是,在黑龙江省高法的民事判决书中,第三组证据中提到:2005年3月3日,金属材料公司与工行西十二支行签订协议书一份及哈房抵字第0074号房地产抵押合同、房他字第0074号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意在证明截止到2005年2月28日,金属公司欠工行西十二支行借款本金7246万元及利息。
这份对长城公司胜诉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补充协议,却在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中只字未提。
对此宋国炎认为:“你看的是提交方案。我们递交方案的时候,考虑可能有风险,原项目部的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去判断,诉还是诉,但这个事情,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最后总部审批我们的时候是要求我们必须诉讼的,后来才有了我们的诉讼保全了这个资产,如果没有诉讼,可能就达不到这个回收价格了。”
对于2005年3月3日的补充协议,姜贤哲表示想不起来了。宋国炎告诉记者:“诉讼的过程我们不清楚,因为是有律师去代理的。卷宗呢,我也没注意这个,只是注意这个结果,裁定的东西是有效是无效的。”
对此李兆坤律师认为,如果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具体办事的人员真的没有注意到这么重要的证据,那么他们应该好好感谢他们的代理律师,否则,他们也不能胜诉了。
第三个疑问是,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在给总部的请示中处置方式分析第二点提道:“即使我办通过诉讼保全,查封该企业的抵押资产,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企业为国有企业,职工150人,法院对查封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后必须要考虑职工安置问题。”
如果按张炳坤、李保君以及公司相关职工的说法,早在2007年年底以前,金属公司的职工安置问题就已经解决,那么长城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在2008年再提职工安置问题,究竟是有意欺骗总公司?还是调查不尽职?
金属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在?
从长城公司和法院的诉讼、审理和判决的过程来看,他们一致认为金属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存在的。
金属公司是隶属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的国有企业,长城公司给道里区政府去函洽谈区政府对这笔债权的优先购买事宜,宋国炎说:“2009年五六月份,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这个会议纪要上才明确优先购买人,在这个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优先购买人的这个事情,在有这个文件之后,我们才认为在决定处置这个资产的时候应该按照法院的要求,去告知义务。”
宋国炎还告诉记者:“我们现在的材料是,我们给道里区政府去函,道里区政府是在8月17号给我们复函,这里才体现出他(金属公司)被理想集团整体承债式兼并,鉴于此, 我区政府不再参与该债权的处置。这个就把我们推向两难的境地。”
宋国炎对于政府的回复表示很为难:“这个事我们跟政府说,政府说我不管,理想集团是何许人也,我们可能也不太清楚,工商登记还是金属公司,至于他背后的兼并方,他不露面,我们上哪去找。”
同样对道里区政府的回复表示不理解的还有李兆坤律师,他告诉记者:“起诉的时候法院认为金属公司的主体资格还在,但在行使优先权的时候,区政府说金属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在了,不再是国有企业了,所以就把我们放在一个真空状态。”
金属公司究竟改制是否彻底完成,是否还具备主体资格?哈尔滨市国资委对于改制是否完成有哪些判定标准?
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国资委,在陈虹处长的协调下,给中国经济时报就具体问题发回传真件,称:“国企改革的判定标准:一是职工身份得到了转换。职工从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转变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与原国有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二是主业与辅业得到了彻底分离。企业兴办的医院、学校、公安等辅业与主业彻底全部脱离了关系;三是回购了企业的债务。改革企业采取打包回购的方式,妥善解决了企业拖欠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如果按照哈尔滨的改制标准看,显然,金属公司债务始终没有回购,金属公司并不像道里区政府理解的那样在2006年就退出了国有。
哈尔滨市国资委在传真中告诉中国经济时报:“按照国资管理属地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哈尔滨金属材料总公司的改制,由道里区国资办负责批准,无需报市国资委。”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找到道里区区委宣传部新闻科赵科长请求协调采访事宜,赵科长说:“国企改制?这个词很多年都没听说了。我们区早就没有什么国有资产了。”
记者提到金属公司的名字,赵科长感到更加陌生:“那个是道外的企业吧。”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赵科长让记者用他办公室的电脑打一份采访提纲留在桌面上,他会向领导汇报。记者按照要求留下采访提纲和联系方式以及单位介绍信,但截至发稿,始终没能等到道里区的答复。
■本报记者 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