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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应变“奖励”为“保障”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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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员 沈彬

今年5月,广东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见义勇为,开车追劫匪而酿成车祸,所得奖励却不抵赔偿金,生活陷入困局。此事在媒体热烈关注后,引起中央领导关注。

就凌华坤的个案来说,有媒体关注、领导重视,相信会得到圆满解决。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织就一张严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制度之网,使见义勇为者能制度性地、稳定地得到保障,化解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治疗、赔偿、抚恤、法律纠纷等全面的风险。

传统民法中,将见义勇为和普通的帮人做好事一样,归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遭到的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一般只由受益者适当补偿,国家并不积极介入。依1980年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只有当见义勇为者牺牲,并被评为革命烈士后,民政部门才给予补助。

这也与当时计划经济下单位全包的保障制度相适应。到1990年代,随着治安环境的复杂化,以及公民摆脱“单位人”的地位,很多见义勇为者遭遇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1991年《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是中国首部激励见义勇为的地方规章,首次确认了政府奖励、财政兜底保障治疗费用的见义勇为激励制度。

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几乎都有与见义勇为相关的地方立法;但却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法律。而各地界定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认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才是见义勇为,有的则更宽泛些。在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上,有的靠财政投入,也有社会捐助。在认定程序、保障实施程序等方面,各地标准也不一致……如此种种,给在全国范围内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带来很多不利。

关键问题在于,各地规定往往侧重于“奖励”见义勇为者,而没有提供一个全面、可靠、及时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化解助人者的风险。在凌华坤案中,就暴露出现行见义勇为制度的种种缺陷。

今年5月,凌华坤驾车追劫匪过程中,车辆与劫匪摩托车碰撞,一名劫匪身亡,凌和妻儿也受了伤,座驾需大修,还撞到路人和他人车辆。因这次见义勇为,他获得政府5万多元奖金,但除妻儿医药费外,还要赔偿给被撞的路人和路边车主,最后要倒贴4万多元。此外,他还面临死亡劫匪家属要求的20多万元赔偿。

凌华坤追劫匪时,自己受到伤害,也造成劫匪死亡以及第三方的伤害。但现行的见义勇为保障、补偿范围,往往只限于见义勇为者个人的治疗、误工、交通、丧葬等费用,并不包括见义勇为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补偿。

好在本案属机动车事故,有保险公司兜底。10月29日,吴川市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凌“倒贴”的4万元将由保险公司理赔;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也有了着落。某公益机构也给了凌5万元捐款。

可见,现行见义勇为制度仍有漏洞,不足以为行为人提供全面保障。所以,有必要改变目前以“奖励”为基调的见义勇为制度,统一各地规定,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以国家财政为依托,统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确认程序,对见义勇为引发的损失(包括行为人的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实施全面“无缝”补偿,彻底化解风险。让公民在伸出援手之前,不再有后顾之忧,让他们感觉到整个社会都在支持自己。

还有必要指出,虽然我们一直倡导通过国家层面立法等途径,化解见义勇为者的法律、经济风险,但并不主张在“见义勇为”名义下鲁莽行事,不遵守交通法规等法律,那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毕竟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即便警察执法,也要遵守“最小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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