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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多项行为违法 遭陕西保监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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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保监会消息,陕西保监局查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2010年在向银保区域经理发放高薪酬、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通融退保损失、团队活动、客户维护、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拼凑团单、团险个做、虚构投保单位、虚增团险保费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被保监会处以罚款5万元,停止接受新团险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公告全文: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

住所:渭南市朝阳路中段金水园1号楼9-10号

机构负责人:侯建斌

当事人:侯建斌

身份证号:61052519670520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渭南市西二路朝阳十字金水园

2010年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通过向银保区域经理发放高薪酬、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支付通融退保损失、团队活动、客户维护、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

2、拼凑团单、团险个做、虚构投保单位、虚增团险保费。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现场检查确认书、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向银保区域经理发放高薪酬、高绩效套取资金用于费用支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2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拼凑团单、团险个做、虚构投保单位、虚增团险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停止接受新团险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停止接受新团险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侯建斌,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拼凑团单、团险个做、伪造投保资料、虚增团险保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高新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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