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 中国环境污染普遍追究少
法人杂志
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
中国的环境污染犯罪很普遍,但是受到追究的却寥寥无几,已经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康菲石油公司这一次同样会逢凶化吉、不了了之吗?针对康菲石油公司的生态索赔之诉其实只是渤海溢油事故中的一个小环节——除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环境私益诉讼,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了国家海洋局有责任作为,几乎失声的渔业行政部门、农业部门一样负有作为的责任。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中,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了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了胜诉,就能说渤海溢油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组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表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生态索赔已经启动,国家海洋局正在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进行索赔的各项准备工作。8月30日,国家海洋局对外称,北海分局已成立了索赔工作领导小组。这让此前普遍担忧生态索赔之诉不过是一种姿态的人士颇感意外。
但行政职能失灵、刑事责任落空、民事追究受阻,一开始就包裹着各种不了了之因素、在外界压力下才一反常态的“渤海溢油事故”能否成功挑战“不了了之”的怪圈,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
1 行政职能何以失灵
行政失灵是导致各种社会重大事件不了了之首当其冲的因素,不同类型事故中行政失灵的表现不一,而渤海溢油事故的主要表现是信息不公开和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截至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已有部分渤海周边岸线受到溢油事故影响。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25日召开的渤海溢油事故处置情况视频通报会上将该事故称为“我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
这样一起“最严重的海洋生态事故”如果不是6月21日某网友微博爆料,可能等不到现在就被肇事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石油公司”)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内部消化”掉了。相比康菲石油公司对信息的隐瞒和对污染程度的轻描淡写,公众更多的愤怒来自于海洋主管部门与康菲石油公司如出一辙的表现。
国家海洋局就该事故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是7月5日,此时距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经足足一个月。《法人》记者了解到,6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即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6月8日,康菲石油公司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海域发现一油点,经过多方意见,6月11日确认溢油来自蓬莱19-3油田;6月17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再次接到报告,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在6月16日夜间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渤海溢油事故的污染至今仍在不断扩大,但是国家海洋局在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却称:“截止到目前,蓬莱13-3B平台采取减压措施,溢油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台采取水泥封井措施,溢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国家海洋局已回收油水混合物近70立方米,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行政失灵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河北乐亭县、昌黎县浅海和滩涂的扇贝等养殖物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而且扇贝死亡时间与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时间同步。与此相关的两个重要部门农业部和渔政局对此几乎不闻不问。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官员杨洋向《法人》记者提供了一封21家环保组织致农业部、渔政局的公开信,该信内容反映,“经乐亭渔民告知,农业部仅仅安排检疫与病害防治部门前去乐亭调查,渔业环保部门被屏蔽于程序外,原油污染损害的因素被忽视,损害更为惨重的昌黎县被遗漏。”
2 刑事责任为何落空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曹明德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重大损失”标准。被称为“我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的渤海溢油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显然不止30万。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京慰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他们代理的200多户乐亭、昌黎养殖户的损失金额初步估计已经超过一亿元。而山东大学海洋学院王亚民副教授根据污染海域历史产值数据估算渤海溢油事故造成的年总损失在2亿元左右,且由于海洋污染时间的持续性,以损害后果持续5年计算,损失总额高达10亿元。
“参照王亚民教授估算的数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0万的门槛是非常低的。但是为什么没有考虑到追求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曹明德也感到很奇怪的事情。
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曹明德个人的感受是环境污染犯罪很普遍,但是受到追究的却很少。曹明德认为造成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方面的执法不利,比如公安、检察机关缺乏专业的环境知识;二是主观方面的“不作为”。
在重大事故中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肇事方进行刑事制裁,更主要的目的是借助刑事制裁的威慑力督促肇事方积极充分地补救和赔偿其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肇事方英国石油公司之所以同意设立200亿美元基金,用于赔偿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而生计受损的民众,其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明确提出了考虑追究英国石油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在中国却一直是“环境污染事故很热,环境污染事故罪很冷”。
3 民事追究如何受阻
可以对康菲石油公司追究民事责任的损失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失为代表的环境公益损失;一类是以污染海域养殖户损失为代表的环境私益损失。与环境私益损失相比,环境公益损失更加巨大。
国家海洋总局授权北海分局欲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的生态赔偿之诉是基于环境公益损失提起的诉讼;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等律师即将代理200余户扇贝、海参养殖户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私益诉讼。两种诉讼各自存在不同的阻力。
历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有关当局对需由其代表国家出面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总是消极被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0年的大连漏油事故,大连漏油事故溢油量超过万吨,创下了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是最终的损害评估和赔偿都成了没影的事。虽然渤海溢油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已经表态将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索赔,假设国家海洋局真能如其所言将索赔之诉付之行动,更多的掌声也应该给予那些积极呼吁的公益组织、公益人士以及舆论监督的力量。
如果没有上述力量,国家海洋局不可能有比大连溢油事故时更好的表现。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官员杨洋告诉《法人》记者,他们多次与国家海洋局沟通,并于8月1日联合其他环保组织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一封公开信,恳请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索赔,并表示如果国家海洋局长时间不作为的话,他们不排除以公益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胜诉,最终的赔偿能否得到执行还是个未知数,前车之鉴就是2002年“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该事故对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2002年12月26日,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代表国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索赔金额9479.25万元。
2004年岁末,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天津海洋局一审胜诉,但是二审判决至今没有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中,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亦就渔业资源损失代表国家提起了生态索赔之诉,索赔数额为1784.8万元,而渤海溢油事故中渔业行政部门对此失声,同样肩负保护受损农民权利的农业部也陷入失声。
在污染事件中,渔民要向肇事者索赔,离不开监测数据,离不开调查报告,离不开鉴定结论。而海洋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在乐亭海域及时提取足够的样本进行鉴定,农业部是否已对乐亭扇贝不正常死亡一事依法启动调查鉴定程序,过程动态和处理结果是否发布、何时发布,会有什么说法,这一切人们均不得而知。这也正是赵京慰代理养殖户提起环境私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
针对康菲石油公司的生态索赔之诉只是渤海溢油事故中的一个小环节,除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环境私益诉讼,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了国家海洋局有责任作为,几乎失声的渔业行政部门、农业部门一样负有作为的责任。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中,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了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了胜诉,也难说渤海溢油事故得到公正妥善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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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重大事件没有追责
①施恩奶粉事件
2007年11月《世界营销评论》一篇题为《“施恩”奶粉是与非》的文章曝出施恩奶粉品牌存“误导宣传”之嫌,未受重视。直至2009年5月31日,北京一幼儿家长郭利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案。报告显示施恩2008年几个批次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引起社会广泛质疑。此事于6月9日经《每日经济新闻》发布,迅速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40余家媒体派记者进行采访,200多家网络媒体转载消息,施恩奶粉涉嫌虚假宣传及冒充洋奶粉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6月15日,施恩董事会发表了公开声明:“施恩公司、包括施恩品牌完全由华人拥有,消费者一直以来视施恩为洋品牌、洋奶粉其实是一场误会”。此次公告,被媒体解读为“施恩已经公开承认自己并非洋品牌”。
然而,6月20日,广州市委机关报《广州日报》引用广州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李红兵的话说,从2008年9月中旬开始,广州市乳制品企业均没有发现含有三聚氰胺;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发表题为《广东工商局证实施恩奶粉身份合法》的报道;6月24日,羊城晚报集团旗下都市报《新快报》称:“广东工商局称施恩不是假洋鬼子,虚假宣传不成立”。
有了地方媒体的澄清,轰动一时的施恩奶粉事件似乎危机公关成功。广东省工商局最终并没对施恩进行任何行政处罚,而就涉嫌虚假广告罪而言,公安机关更没有介入进行立案调查。
②蒙牛特仑苏“OMP”事件
2009年2月2日,一封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函引爆整个蒙牛特仑苏“OMP”事件。这份文件针对蒙牛特仑苏牛奶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内蒙古质监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质检总局还表示国家正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蒙牛特仑苏牛奶中的OMP物质的安全性进行研究,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随后,卫生部会同多个部门的专家对添加了OMP的蒙牛特仑苏牛奶进行研讨后认为,这一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针对有关OMP到底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OMP既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另外,就OMP事件发生后,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OMP牛奶安全性问题进行专门研讨。2月13日,卫生部发布了六部门对OMP的结论:“(对人体)没有安全危害,但涉及虚假宣传。”
这使公众对蒙牛特仑苏牛奶质量问题的质疑有了一个官方的结论。但有了结论,在媒体报道和官方网站中,并未见任何部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蒙牛特仑苏“OMP”事件再次以“反思”与沉默的方式不了了之。
③惠普“质量门”
2007年以来惠普用户陆续反映所购惠普笔记本出现雪花屏和显卡发热等质量问题,次年中国惠普为部分机型提供了延保服务,但延保服务覆盖的机型很窄,而同时惠普在美国不但采用了延保服务,还为消费者提供运费补偿,在中国却没有对此进行声明或服务。
2010年3月,因为惠普没有采取其他的解决措施,仅对在保修期内的用户进行免费更换,这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他们希望惠普召回“黑屏、闪屏、过热”笔记本。中国律师代表逾170名消费者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交针对惠普(HP)的申诉,请求中国政府下令召回据称存在问题的笔记本电脑。
而后,国家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对惠普公司有关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的调查情况:惠普公司承认在中国大陆销售的部分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调查中还发现,惠普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微机“三包”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已将调查情况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作了通报。三部门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适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惠普公司落实“三包”规定,维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6000消费者正计划派代表到对惠普有管辖权而法律相对完善的美国本土进行跨国诉讼的时候,惠普公司在其网站突然发布公告称,已同盈科律师事务所和法易网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就特定产品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这似乎意味着从3月爆发的惠普“质量门”就此告一段落,此前筹备的赴美“跨国诉讼”也将作罢。而一份刊登在中国惠普网站上的声明说,双方正制定落实相应的执行程序,对消费者的问题在三包规定基础之上逐一进行解决。
惠普电脑的质量问题,明明应该召回,反而以三包为借口作各种推脱,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法,而消费者只能自己组织民间维权,就这些问题,不满被“闪电和解”的消费者曾多次向12315和当地工商局投诉惠普电脑问题,但始终没有下文。工商部门也并没有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最终,轰轰烈烈的惠普“质量门”就这样被“和平演变”了。
④大连溢油事件
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新港镇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而后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原油入海,创下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7月23日,安监总局和公安部曾公布了此次事故的初步原因,称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爆炸。也就是说,两家负责在输油过程中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公司成为了事故的肇事者,正是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一经曝光,众多媒体纷纷关注其最新动态。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7·16”原油管道爆炸事件最少导致5万吨乃至10万吨原油入海,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石油泄露案件。清污工作估计要持续近两周,需要10亿元以上来支付相关费用。另外有媒体报道,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而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7月17日,在辽宁省政府召开的事故调查组成立会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已介入事故调查中。
对于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调查”本身似乎已然变成结果,官方至今尚未公布这一调查报告或结果。而且按照我国刑法第338条,此次油管爆炸事件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公众也并不能从公开的信息看到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⑤达芬奇事件
2011年7月1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达芬奇天价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据报道称,达芬奇公司销售的这些天价家具,并不像它们宣称的那样是100%意大利生产的,所用的原料也不是达芬奇公司宣称的名贵实木白杨荆棘根,而是高分子树脂材料、大芯板和密度板。经过检测,消费者购买的达芬奇家具甚至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很快,央视新闻频道7月13日晚报道,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对达芬奇家具的初步调查结果:今年上半年,达芬奇家具共有11批木制品和木家具,是从国内的家具企业采购的。采购的方式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先是出口到上海保税物流区,又再进口到达芬奇上海仓库。换句话说,家具都没有运到国外,只是在上海的保税区兜了个圈子,就成了进口的产品。这更将达芬奇家具经销商迅速地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达芬奇家具眼见愈演愈烈,其涉嫌假冒原产地已被上海工商局、北京工商分局立案调查。但至今未见最终结果。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福、刘琳向朝阳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达芬奇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达芬奇刑事罪名的构成与否将关乎消费者的维权诉求,至今没有得到立案通知。
⑥味千拉面“骨汤门”
2011年7月23日,味千拉面自誉为核心特色的汤底卷入了“骨汤门”;24日,味千公司承认汤底为浓缩液勾兑;25日,官网撤下钙含量数据;28日,中国农大罗云波称,味千偷换概念进行夸大宣传,要求味千道歉。
调查显示,味千拉面曾送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食物营养与分析研究室的检测样品——“骨泥浓缩汤料”,非纯猪骨熬制,且送检样品被证实稀释36倍出卖,每碗汤的钙含量宣传为1600毫克,实际只有48.5毫克。宣称汤底是经过20多个小时熬煮制成,属于虚假宣传。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猪骨汤精”属于复合调味料,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配料表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7月23日事发后20天一直对媒体和公众质疑置若罔闻并一直回避记者采访要求的味千拉面终于扛不住舆论压力,称将发出一份有关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告的味千也终于发声——一份致歉公告及食品安全承诺书,首次承认其使用猪骨汤精做汤底。
虽然北京和上海的工商管理部门都介入调查,但是从两个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公开的信息中不能查找到任何调查结果。而公关机关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更是视若罔闻,并不采取任何调查行动,味千拉面“骨汤门”极有可能随着公众的淡忘化险为夷。
(本刊实习记者谭古丽整理)
渤海溢油索赔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渤海溢油事故的主角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有没有及时披露事故信息?为什么相关行政部门不及时主动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本次案件为何没有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益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众正期待这一连串问题的答案
文 曹明德(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专家)
渤海溢油索赔案件引起了多方关注。而从法律角度考虑,案件相关人士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两大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1康菲公司的三大法律责任
讲到法律责任,康菲公司涉及三方面:
第一是行政法律责任。就政府信息披露而言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进行披露,另一种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披露。突发公开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属于前一种情形。从这个案子来看,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从而招致公众的批评。而康菲公司作为污染者,作为作业者,本案的责任人应当主动披露信息,康菲公司迟延披露信息甚至隐瞒信息激怒了广大网民并引起了公众的严厉斥责,这也涉及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提到信息披露的问题,现在媒体多关注到康菲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而实际上,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也需要强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行政机关涉及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是民事责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其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给受害方支付费用,这个损失里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渔业资源的损害,还有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的损失;二,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造成养殖户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方采取预防措施所需的费用,这里包括养殖户的实际损失,以及预防措施发生的实际费用;三,关于民事损害的问题,损害的取证以及认定问题。从技术上来讲,怎么评估损害也是本案的一个难点。对于广大养殖户个人来说,他们举证十分困难,需要依赖律师事务所,依赖专业人士、技术专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上的支持。
最后,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一点往往受到忽视。我国的环境犯罪,应当说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受到追究的情况相当少见。原因一个是执法不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环保法律、技术人才。另外,体制机制上也存在问题。相关环境保护执法机关认为一个环境案件可能构成犯罪时,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的证据移送给检察院。
2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追究难
需要着重探讨的一点是,在现实中环境犯罪很少受追究,这里存在着执法机关不作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我们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实施不力的重要原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关于这一概念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38条及其他条款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损害是十分严重的——根据某些专家的估算,本次漏油事件应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损失可能会超过10亿元甚至达到100亿元以上——那么照这个标准来看,这30万的门槛实在非常低了。
另外提到行政处罚问题,很多人误认为我们最高的行政处罚是20万,我并不同意这种看法。的确,《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些条款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上限是20万,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上限实际是30万,这是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只能处罚30万,本案中可能存在多次违法行为或多个违法行为,相关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康菲公司的违法情况多次作出一种或数种行政处罚。当然,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与本案所导致的损害是非常不相称的,即使处罚康菲公司10次、20次也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行政处罚不是解决本案的主要手段,应当追究康菲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本次案件没有考虑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也是让人非常不可思议的。在墨西哥湾的BP公司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爆炸案件中,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考虑追究BP公司的刑事责任,这是非常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在渤海湾漏油事件中,相关机关为什么不考虑采用这种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的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了。从理论上说,还是可以考虑使用这个手段,让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即可。
3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要探讨一下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诉讼主体和原告。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对求偿问题是非常积极的,也是恰当的求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养殖户的损失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事务所或其他组织来索赔,这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公共环境、生态系统损害的索赔。在公益求偿这一领域,海水水质的损害,生物资源的损害由谁来代表国家求偿,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是有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或者地方海洋局以及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均是法律授权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康菲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实际上,关于海洋油污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中国是有先例的。早在2002年的时候,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对马尔他油轮“塔斯曼海”号原油泄露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不过二审法院至今还没有做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受理由环保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公益诉讼。问题是,如果海洋部门和渔业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我们怎么办,谁对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负责,这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我认为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状告康菲公司,所以,盈科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应当考虑在代表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甚至由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起诉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状告其不作为。
当然,法院是不是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已有这样的例子,即在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所以我认为,在本案中同样适用,我们呼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应当积极受理这一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除了前面提及的天津海洋局提起的“塔斯曼海”油污案件之外,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09年提起的江苏江阴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以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均是值得借鉴的。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承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原告资格。
最后,渤海湾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在损害、因果关系等问题上虽然有其复杂性,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关于损害的评估可以由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尽管环境损害包括海水水质、渔业资源、野生动物等的损害计算问题比合同纠纷要复杂得多,不像合同上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那么容易计算并具有数学上的美感,金额的计算可以精确到分,但环境损害的测算、评估在技术上也有可行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我们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并期待在广大公众及环保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该案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并成为中国环境法治乃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标志,而不是像以前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一样不了了之。
(本文由本刊实习记者谭古丽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在“渤海溢油污染维权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周珂:公众参与是唯一的出路
比较中美两国政府在溢油事故中的表现,我们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感到一种羞愧和耻辱。政府在渤海溢油事故中表现失灵后,公众将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却发现法院要看政府脸色行事,面对这样的困境,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或许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渤海溢油事故让很多人不自觉地联想到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比较中美两国政府在溢油事故中的表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教授只想说一句话:“我们有关主管部门在这种事件中应该感到一种羞愧和耻辱。”
1政府失灵凸显机制弊端
根据宪法的规定,环境问题本该是由行政部门主导的机制,但是在渤海溢油事件中人们把问题的公正处理更多的寄希望在法院身上。“我们很明显的看到政府的行政职能出现了失灵,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已经运用到了穷尽,不能有效地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周珂说。
在周珂看来,政府失灵凸显的正是机制上的弊端。他向《法人》记者表示,第一个弊端就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管部门行政级别难以匹配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像渤海溢油这样被称为“我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的事故,涉及到了国土环境的安全,这种安全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周珂因此提出,不能将渤海溢油事故的责任简单推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更深层次的问题出现在机制上。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家海洋局及地方有关分局也是机制弊端的受害者。
周珂希望建立专门的国土安全部门,他强调应“站在国家环境安全角度考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能像普通环境污染那样促成对具体的受害养殖户等民事赔偿就完了,重点是环境生态损害赔偿”。
第二个弊端是大国企和某些“手眼通天”的外企的环境特权,渤海溢油事故的瞒报正是这种环境特权的表现,周珂说,他宁可把大国企称为“大政企”,看看当前社会公众的评价就知道当前大国企的口碑有多糟糕,周珂不希望中国的大国企像崩溃前的苏联国企那样,在社会中处于人人痛斥的地位。
渤海溢油事故中不可脱责的大国企中海油将责任推给合作方康菲石油后就开始隐身,而“国企最好的形象应该在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上,大国企能够在环境保护中起到表率作用,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有的一种结果,但是现在我们恰恰没有看到这种结果。”周珂希望借助渤海溢油事故,建立一种机制打碎国企的环境特权,唤醒国企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
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的反映。周珂指出,我们国家近年来对海洋资源开发提得很高,发展的速度也很快,但是对在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却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
2法院能被寄予厚望吗
因政府失灵,法院被给予厚望。很多学者希望法院对这种个案的审理能够成为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但是法院是不是能够很好的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承担这种厚望?周珂对此并不是非常乐观。
在外界舆论和公益组织、公益人士的推动下,国家海洋局终于表态要对渤海溢油事故作业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索赔之诉,海洋生态损失是溢油事故中最大的损失,这起诉讼也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诉讼。但是2002年天津海事局就“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向作业方提起的生态索赔之诉不明朗的结局给本次诉讼罩上了一层阴影。
2004年底,天津海事局在“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生态索赔之诉中一审胜诉,这使得该案一度成为生态索赔之诉的成功范本。但事实上,被告方随即提出上诉,二审历经六年直到今天尚未有结果,成了一桩不了了之的诉讼。
与“塔斯曼海”轮案件的阴影相比,更让人担忧的是法院在渤海溢油事故中表现出来的看政府脸色行事的特性。8月9号,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以个人名义向海南省高院、天津和青岛海事法院同时提出对康菲石油的溢油公益诉讼,要求其设立100亿人民币赔偿基金。截至目前,天津和青岛方面没有做出任何回复;海南省高院于8月24日回复拒绝立案,对不予立案的原因,海南省高院没有给出书面解释,仅口头表示污染事实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
周珂认为,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这并不意味只有国家海洋局能够提出诉讼,其他主体就不具有这种诉讼资格。根据《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诉讼属于检举和控告的范畴,因此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要求康菲石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并不存在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周珂指出,“是康菲石油公司更愿意用法制不健全的借口来逃避法律责任。在我看来,只要国家有关部门足够重视,就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将康菲石油公司绳之以法。”
3出路在于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
周珂认为,要根治政府失灵、法院看政府脸色行事的顽疾,关键是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
对于大国企来说,只有社会关注和公众的参与才能对它们一些令人不齿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涉及到大国企的丑闻都是借助这种方式揭露出来,并得到正确处理;对于司法审判来说,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参与是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一个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背景和基础,否则的话法院只会看政府的脸色行事。
尽管渤海溢油案件中暴露了排斥公众参与的特性,但是强大的公众参与还是渗入渤海溢油事故整个过程,并在维护受害者权益、督促国家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众的关注和社会的参与成为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出现的很可喜的苗头。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在推进法治进步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周珂表示。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以个人名义向三家法院同时提出对康菲石油的溢油公益诉讼,这是公众参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等律师义务向200多名养殖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将代理他们提起索赔诉讼,也是公众参与;自然之友等多家环保组织在事故发生后不断以公开信等形式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提起生态索赔之诉,同样是公众参与。而8月24日在盈科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由学者、环保组织、公益律师、受害养殖户、媒体共同参与的“渤海溢油污染维权专题研讨会”,更是将社会关注和公众参与推向了高潮。
正是渤海溢油事故中这些积极因素的出现,让周珂这样的学者们对渤海溢油事故案件抱有很大期待。周珂说:“我们非常希望这次案件能够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里程碑,这个里程碑有两个目标:一是打破大国企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特权;二是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的推动力,使公众和社会的力量在环境保护上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