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超市地面湿滑阿婆跌倒
上海商报
致九级伤残获赔12万余元
商报记者 周敏 □陈丽
因在某大型超市跌倒受伤成九级伤残,李阿婆怒告超市,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7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阿婆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去年10月的一个雨天,李阿婆一大早就到某超市购物,经过店内生鲜柜台时,没想到脚下一滑,摔倒受伤。李阿婆遂被超市工作人员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住院治疗。
后经法医鉴定,李阿婆因摔伤导致9级伤残。为此,李阿婆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嗣后,李阿婆与超市进行交涉,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阿婆诉至法院。
超市辩称,对李阿婆在店内不慎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事发当天超市生鲜柜台地面并没有水。李阿婆摔倒是因为其自身奔跑过急又突然急停所致,其受伤与超市无关。超市请求法院驳回李阿婆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天一直有雨,李阿婆携带雨伞进入超市购物时,超市对其携带的雨伞未要求寄存,也未要求采取可防止雨伞滴水的措施,而是由李阿婆携入超市。事发后第一时间,超市工作人员向李阿婆询问跌倒原因时,李阿婆表示是超市地面有水或油导致的。同时,周围也有其他顾客表示地面有水,而超市工作人员认为是雨伞上的水滴到地面。对此,超市一方解释说,雨天时,超市通常是会对顾客携带的雨具采取一定的措施,但事发当天,因刚开门,顾客一拥而入,遂未能为李阿婆及其他一些顾客携带的雨具采取相关措施。
法院认为,即使事发地有水确如被告工作人员所述是因顾客所携雨具造成,被告未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顾客携带的雨具进入超市而造成地面湿滑,存在过错。
而如事发地有水是因其他原因所致,被告也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以避免顾客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被告应对原告李阿婆滑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李阿婆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雨天可能会导致地面湿滑,也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应赔偿原告李阿婆各项损失的70%,李阿婆自行承担3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