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国认定她杀女陪审团却判她无罪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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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疑点多
1.孩子失踪一个月才告知
2008年6月中旬,两岁的凯丽在佛罗里达州失踪,但一个月后凯西才告诉家人孩子找不到了。
2.行为不羁 讨厌女儿
凯西在女儿失踪前曾告诉好友,凯丽是个“成天鼻涕邋遢的讨厌鬼”。凯丽失踪后,她不仅没有积极寻找其下落,反而若无其事地搬去跟男友同居,整日里饮酒作乐,还在肩膀处文上了意大利语“美好生活”的刺青。
3.轿车行李箱有尸体味道
警犬曾在凯西轿车的行李箱里,嗅出过尸体的味道。有一个邻居说凯西曾向他借过铁锹。警察还在凯西轿车里发现了可使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痕迹,她也被发现在网上搜索过三氯甲烷和失踪儿童的信息。
4.女儿失踪后谎话连篇
案件发生后,凯西谎言连篇。在2008年7月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凯西称雇了个保姆照顾凯丽,是保姆绑架了孩子。经过查证,这个人根本不存在。
凯西称她之所以说谎,是为了掩盖一出家庭悲剧:凯丽是意外落入池塘溺毙的。辩护律师则称凯西隐瞒真相是因为害怕父亲乔治——乔治从凯西8岁时,就开始对凯西实施性侵犯。乔治否认该项指控。
检方缺证据
1.只能提供零碎证据
检方最依赖的证据,是在凯西的轿车上发现了凯丽尸体的痕迹。而凯西在凯丽失踪后的两周内将该车遗弃。当凯西的父亲乔治把这辆车取回的时候,他说车上有一股强烈的腐肉的臭味。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刑事研究员做出的气味测试也表明,车上的气味基本上可以肯定来源于一具尸体。
然而以上证据并不充分。在6月15日休庭前,也只能提供一些零碎的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2.无法推翻凯西供述
即使凯丽的尸体确实在车上出现过,也无法推翻凯西的供述:按照凯西的说法,当时她和父亲发现凯丽淹死后惊慌失措,就将凯丽的尸体弃于他处。公诉方还有一个证据就是从车上找到的一绺头发,但无法确定头发是凯丽的、还是其他人的。
3.无目击证人
公诉方还缺乏最关键的证据,例如缠绕凯丽尸体的胶带上并没有发现凯西的指纹,也没有目击证人见过凯西伤害凯丽。
透视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选择若干名有选举权的公民来组成陪审团,共同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的法官没有定罪权,只有量刑权。一般刑事案件开始前,法院先随机方式抽取陪审团成员,这些人来自社会各界,即便对法律完全不懂也会入选。
强调“无罪推论”
美国司法注重三个原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直接证据。
在美国法庭,被告律师不需要提供“无罪”证据,他只需攻击、否定起诉方律师提出的证据,就可能赢得官司。这也是美国司法强调“无罪推论”的内涵之一∶正由于他是无辜的,所以不需证明自己无罪,而是由原告方证明他有罪。
无论是当年的辛普森案,还是今天的凯西案,虽然根据那些披露的案情显示,辛普森和凯西有相当大的可能是杀人犯,而且具体细节既刺激人们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爱,母亲的冷酷和撒谎成性),也促人们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时,一切都应该让位给“证据”,让位给“无罪推论、程序正义、证据第一”这些法治原则。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义上有瑕疵。
也有“潜规则”
由于陪审团掌握着判定有罪与无罪的大权,因此控辩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选择都极为重视,美国律师界也流行着一些挑选陪审员的“潜规则”。例如,非洲裔、爱尔兰裔、犹太裔等,都是公诉方不喜欢的族群,他们被认为很容易同情被告;而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裔、日耳曼裔及斯堪的纳维亚裔,则是辩护方不喜欢的人,他们被认为有点儿冷血,不易受律师的影响。当然,陪审员会倾向于与其同种族的当事人,这也是一条“铁律”。
凯西案和辛普森案有太多相似之处,由于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律师就成为关键因素。凯西很幸运,法庭为她指定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其中包括当年因辛普森案而成名的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佛罗里达州政府支付律师费。这个律师团非常熟悉美国的情况,他们强调媒体的过度报道,导致本地人对凯西存有偏见,迫使法庭选择了一个由外地人组成陪审团。此举是导致凯西被判无罪的最重要一步。
艰难决定 判决陪审团“恶心想吐”
多数情况下,法庭会公开陪审员的个人信息,但当12名陪审员(5男7女)被问到是否愿意公开身份时,他们异口同声地说“No”。案件判决几天后,一名陪审员透露,当投票决定判凯西无罪时,大家都感到“恶心想吐”。
“这不是说我们认为她(凯西)无罪,只是代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她有罪。如果公诉方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就不能裁定被告要受惩罚。”同意公开姓名的陪审员之一、32岁的珍妮弗·福特说。福特告诉记者,判决凯西无罪对陪审团而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是他们一开始拒绝接受采访的原因。
另一名公开身份的陪审员罗素·休克勒,则称如果再来一次,他依然会投“无罪”一票。休克勒还对人们为这一判决感到愤怒表示惊讶。“公诉方不能证明检控,他们的指控也存在疑问。关键的是,公诉方不能说明凯丽是怎么死的,也无法举出凯西谋杀女儿的动机。”1分2分3分4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