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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难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三)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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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杰

以耆英为代表的清朝官员为什么会把“领事裁判权”如此轻易地拱手让人呢?

从当时的外部环境上说,西方列强的“炮舰政策”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列强的逼迫只是原因之一,起码在丧失“领事裁判权”这件事情上,最为根本的因素恐怕还在于这些清朝官员身上。

自从大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被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之后,清政府的官员们最打怵的一件事就是和洋人直接打交道。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不懂外语,不明世界大势,不知国际公法,在和洋人打交道的时候未免左支右绌,进退失据。而对于因为开放口岸而日渐增多的华、洋纠纷,他们处理起来更是力不从心,稍有不慎,即“外惭清议,内疚神明”(曾国藩语),搞不好还会招来严重的外交纷争。由此,在大清国的官员们中间便不能不形成一种很普遍的“畏洋如虎”的心态。对此,清史专家孟森先生有极为精到的分析:“盖官畏夷,而不敢临其上以损威重。”既然如此,将华、洋纠纷中的外国当事者交给其同类处理,便成为一个不失为简单明了、一了百了的上佳解决方案。从本质上说,这不过是一种“以夷制夷”的小把戏。

其次,清政府的官员之所以将外国人的审判权轻松放弃,还与当时中国人的“天下观”大有关系。在很长一个时期之内,中国人都是把自己的国家视为整个地球的中心,代表着文明世界的极致,是所谓的“天朝上国”。而周边的小国除了那些倾心向化、岁岁进贡的藩国之外,统统是些野蛮鄙陋的“夷狄”,属于“圣教所不及之地”。

这种对自己种族的文明极端自负的文化心态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妖魔化”外国人,甚至不把外国人当成人看。这一点可以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的一份由广东省的几个读书人所起草的《全粤义士义民公檄》中看出些端倪,该文义正词严地宣称:“……我大清抚有区夏,二百年来列祖列宗以圣继圣,举凡食毛践土,久浃帝德而沐皇仁。即在化外穹荒,共戴天高而履地厚。四海澄镜,万国梯航,距中国数万里外,西南诸夷亦莫不候风占月,输忱效顺。乃独英吉利者,其主忽男忽女,其人若人若兽,凶残之性,甚于虎狼;贪渎之心,不殊蛇虺。唯蚕食夫南夷,辄夜郎以自大。……”(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正因为不把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人当成人看,所以,对于这些外国来的“半人半兽”的东西,也就不屑于采用“天朝上国”的法律制裁之,最好的办法就是交给他们的同类去处置。也许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当时的清朝官员们而言,非但不是一种羞辱,反而被视为一种精神上的胜利。因为这样的处置方式隐含着这样一个逻辑:只有天朝的人才配用天朝的法律治理;尔等洋人本是禽兽一样的人,岂能享受和天朝国民一样的待遇?套用鲁迅笔下的那个阿Q的一句名言就是“你们也配!”。自然,在这样的思想状态下,根本不会有人觉得如此的处理方式是失去了一项多么宝贵的国家主权。

另外不能不说的是,当时的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现在是大相径庭的。正像茅海建教授在《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一书中所指出的,“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郭廷以先生在《近代中国史纲》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耆英和协助他的黄恩彤并不了解这些条款损害国家主权之大,反以为有许多便利。中外人民各按本国法律管理,不失为公道办法,只要英国不庇护汉奸,他们已感到满意。”

事实上,在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当时的大清国上下也认为是奇耻大辱,但清朝的舆论所最不能接受的倒不是“割地”、“赔款”和“领事裁判权”,而是对外国开放通商口岸,准许外国人设置领事馆和外国人携带女眷居住,以及在外交活动中采用“平行”的交往礼节,等等。因为上述这些条文直接挑战的是大清国子民心中的那个“天朝上国”的权威和尊严!与上述这些条款比起来,割地也好,赔款也好,乃至于让渡出来个“领事裁判权”制度也罢,都是“小节”,这才有“故许英通商,弹劾者纷起;赠人领事裁判权,反历久无抵斥之声也”(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之类在今天看来匪夷所思的怪现象。

由此可见,当时大清国官员和士大夫的心理状态,绝不可以现代世界的眼光去衡量,因为他们的观念根本上还是中世纪的观念。天朝的一切逻辑自有其浓厚的“中国特色”,你和一只坐井观天的“青蛙”谈论外面世界的道理,无异于是在对牛弹琴,与夏虫言冰。对此,你不服气真还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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