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实行新社保法 外来从业者将享受市民待遇
上海金融报
7月1日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社会保险法》。在日前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表示,今后在上海工作的外来人员将实现从“综保”到“城保”的过渡,进入上海的社会保险体系,“户籍”限制将大大减弱。
按照原有规定,在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7月1日后,上海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的社会保险体系。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同时,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