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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李德林】

两年多的调查有了重大进展。

2011年5月27日下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SZ)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三、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其中,唐桥、王国春两人分别为五粮液董事长、前董事长,陈林、郑晚宾均为五粮液内部董事分别兼任五粮液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彭智辅为五粮液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均为五粮液副总经理。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这场始自2009年的调查,历经坎坷,终于有了结果。

2009年3月,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随后,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9月9日,五粮液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期间,《证券市场周刊》先后刊发三篇封面文章——《五粮液巷子很深》、《五粮液疯狂自炒》、《证监之惑》,详细披露了五粮液旗下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智溢塑胶”)投入7500万元资金在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进行证券投资,后因亚洲证券破产清算,该笔资金中的5500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成为债权。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负有收回的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五粮液在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五粮液公告称,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粮液同时称,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整改,而且整改取得明显实效,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本刊曾报道,除涉嫌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行为外,五粮液的内部合同、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据、证券账户的交易流水均显示,五粮液还涉嫌内幕交易等行为。虽然内幕交易的调查与认定远比信息披露违规的认定更为复杂,但既然证监部门已经做出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相信真相迟早会露出水面。

警方笔录证实为合谋炒股 8000万元真是借款吗?

证监会整顿违纪券商的2005年,五粮液巨资炒股一事浮出水面。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关闭亚洲证券,从那一天起,五粮液就陷入了亚洲证券破产的漩涡之中。直到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粮液5500万元资金深陷亚洲证券的盖子才被掀开一角。本刊调查发现,五粮液巨资深陷亚洲证券之前,还存在与智溢塑胶合谋炒股的行为。

2005年5月,证监会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亚洲证券的清算工作。清算组接管亚洲证券的账目后,一位叫尹启胜的人突然发现自己操作的智溢塑胶账户资金被清算组冻结。尹启胜立即找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却被告知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资金因为有资产委托协议,属于债权,在清算破产过程中不能随意支配。

尹启胜到底是谁?简历显示,此人是投资公司(五粮液持有该公司95%的股权)副总经理。此前的2002年,尹启胜担任五粮液集团办公室主任兼公关部部长。

智溢塑胶的5500万元资金陷入亚洲证券,尹启胜作为五粮液子公司的副总经理为何要去收账呢?据成都市武侯公安分局的调查显示,智溢塑胶委托尹启胜为证券账户操作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出《借款申请》称,“鉴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正处于拓展业务阶段,经公司领导商议,特向五粮液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以增加流动资金”,并附了《借款补充说明》称,根据集团冯总、朱副厂长指示,进出口公司承办向集团财务部借款8000万元用于转借给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春”)拓展新产品市场。

  

按五粮液集团内部约定,投资公司成了8000万元债权的连带责任主体,而五粮液持有投资公司95%的股权,也意味着一旦8000万元资金出现风险,五粮液将承担该风险。

2001年4月11日,五粮春把从进出口公司的借款8000万元汇款到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证券”),4月16日存入成都证券成都抚琴东路营业部智溢塑胶资金账户,会同五粮春4月3日先期存入的自有资金1000万元,合计9000万元从事证券投资。开户、交易负责人先后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尹启胜、经理汪东。

2004年5月12日,智溢塑胶、尹启胜将在成都证券智溢塑胶资金账户内9000万元资金的余款75006864.33元,划转到智溢塑胶建设银行七支行磨子桥分理处账户,次日被转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资金去向为账户中5500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在亚洲证券破产后,依法成为破产债权;其余2073万元(含利息)由尹启胜收回划归智溢塑胶。

从2005年到2009年,尹启胜跟智溢塑胶一直在努力跟亚洲证券清算组进行交涉,希望清算组能将7500万元资金认定为保证金。按照证监会对破产券商的规定,保证金可以全额退还,但如果是债权,就要等券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按规定收回。

在长达3年的交涉过程中,尹启胜与智溢塑胶越来越觉得拿回资金渺茫,他们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的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最后法院宣布合同诈骗不成立。到2009年3月,亚洲证券合同诈骗案曝光,尹启胜帮助智溢塑胶操盘的事情也开始浮出水面。

早在2009年,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尹启胜急于帮助智溢塑胶收账的背后,是一场智溢塑胶跟五粮液长达8年之久的秘密交易,智溢塑胶账户中的资金从2001年4月开始,就有8000万元资金以市场开拓借款的名义,通过复杂的走账程序由五粮液集团划到智溢塑胶账户之中。

证监会的调查报告详细披露了这场资本游戏,同时认定五粮液2009年3月17日的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2009年,本刊曾详细披露了智溢塑胶资金来源,以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的调查材料,但当时五粮液依然不进行完整信息披露,甚至掩盖五粮液内部文件中提到的8000万元巨款由投资公司收回的事实。

2009年3月21日,四川省证监局已经派员对智溢塑胶的资金流水等状况进行了调查,当年的7月28日证监会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五粮液仍未进行及时披露。五粮液的行为到底是重大遗漏还是故意隐瞒呢?

“智溢塑胶账户中有8000万元是从投资公司借来的,投资公司跟智溢塑胶合作炒股。”这是投资公司董事长冯光兴在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刑警大队询问时的一句话,这句话后来作为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高管合同诈骗案的呈堂证供。

冯光兴身为投资公司董事长,应对与智溢塑胶的合作非常了解,那么投资公司打到智溢塑胶账户中的8000万元并不是五粮液2011年5月27日公告所说只是借款。冯光兴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2001年初,谢军(智溢塑胶实际控制人)与投资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商量一起炒股,方法是,谢军出户头,投资公司出大部分资金,具体比例是,谢军出资1000万元,投资公司出8000万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五粮液出资金与智溢塑胶出户头的合作模式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精准买卖五粮液股票如何解释?

2009年8月,本刊记者在四川调查期间发现,尹启胜操盘的智溢塑胶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而2011年5月27日五粮液的公告中,对一直精准买卖五粮液股票的尹启胜及关联公司智溢塑胶,没有任何信息披露。

本刊获得的智溢塑胶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期间的交易数据显示,智溢塑胶在成都证券的账户先后由尹启胜、投资公司的汪东操作,这期间买卖的股票,除了申购新股之外均是五粮液自己的股票。在有资金关联的基础之上,身为五粮液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投资经理,尹启胜与汪东大量通过第三方账户,在五粮液利润分配的关键时点买卖五粮液股票。

2001年4月6日当天,智溢塑胶账户在36.3元左右的价位分4次分别买入1.66万股五粮液股票。4月9日开盘后,五粮液股价一路下滑,智溢塑胶反而加大了买入力度,在36元左右的价位分9笔买入共计2.97万股五粮液股票。2001年4月11日,也就是五粮液集团的8000万元资金进入成都证券账户的当天,智溢塑胶又买入了4笔。

4月16日,8000万元资金正式进入智溢塑胶账户,有了巨额资金支持,一周后的23日,智溢塑胶账户开始了一波买入高潮。根据交易记录统计,当天上午,该账户一共分19次在36元左右的价位买入8.55万股五粮液股票。4月24日,智溢塑胶账户先后买入52笔,共计18.19万股。

4月26日,智溢塑胶账户更是出现大手笔买盘。这一天,该账户共动用资金2030万元买入107笔,48万股五粮液股票。到2001年6月29日收盘前,智溢塑胶一共买入231万股五粮液股票,这一天正好是2001年半年报截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2001年7月18日,五粮液发布2001年中期业绩报告,推出了每10股送4股转增3股派1元(含税)的分配方案。五粮液股本扩张后,智溢塑胶账户持有的五粮液股票增至392万股。随后,智溢塑胶账户开始大量减持。

在利润分配方案推出之前,智溢塑胶的账户一直由尹启胜操作。根据冯光兴的说法,2002年7月由汪东接替尹启胜负责智溢塑胶账户的操盘任务。2004年2月24日,当年春节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智溢塑胶账户再次开始大量买入五粮液股票,当天发生47笔买单,每笔都是2000股,共买入9.4万股。而五粮液董事会在这一天开会商议分红送股的事项。

汪东操盘的智溢塑胶大量买入五粮液股票的当天,五粮液董事会做出了2003年度每10股送红股8股、公积金转增2股、派现金2元(含税)的分配预案。本刊记者了解到,五粮液在提出分红送股分配预案之前,以摩根士丹利为首的QFII机构纷纷前去五粮液调研,甚至与五粮液高层有过合作方面的洽谈。

优厚的分红方案再加上QFII垂青五粮液这两个概念,这足以吸引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汪东身为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如此精准的时间大量买入五粮液,是巧合还是内幕交易呢?

2004年2月24日,本刊记者正在宜宾采访,就在当天下午,记者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王国春在当天的董事会结束后,走出办公楼不远处,就遭遇3名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致伤。这个消息迅速传到宜宾市委跟四川省委,两级政府立即责成宜宾市公安局、宜宾武警支队集中优势警力,展开侦查缉捕工作(详见本刊2004年3月6日《五粮液:高送股与经营困局》)。

王国春遭遇殴打后迅速送往医院,从四川省宜宾市两级政府下令公安武警联合侦查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动静看,王国春被殴不轻。对于五粮液这样的国有企业来说,董事长因伤缺位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王国春殴伤住院对于投资者来说也不是一个好消息。2月24日还买入的智溢塑胶账户,到了25日开始大笔抛售,一共卖出19笔3.27万股股票。2月26日,也就是五粮液发布业绩预报的好日子,智溢塑胶借机套利抛售了53笔。

《证券法》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本刊获得的智溢塑胶交易记录显示,尹启胜通过智溢塑胶账户经常在敏感时间内连续买卖,是否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跟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论是尹启胜还是汪东的操盘时间,都与五粮液分红送股这样的敏感时点高度吻合。尹启胜在五粮液集团多年,从集团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到上市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操盘智溢塑胶的股票账户,不难看出很受重视。后来接手的汪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投资经理,他们的行为真是巧合么?为什么如此精准的交易,在2011年5月27日的公告中找不到解释?

揭秘关键人谢军 智溢塑胶全身而退?

智溢塑胶是将五粮液拽入亚洲证券泥潭的关键角色,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智溢塑胶以及实际控制人谢军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谢军,原四川省委书记谢世杰之子。雅安中学毕业后考入了雅安航空技术学校,中专毕业后进入成都420厂当了工人。在420厂干了3年,谢军于1988年跳槽到广东省政府驻四川办事处,这时候谢军已经成为科长。当时,谢世杰已经从雅安地委书记调任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长3年。

身为科长的谢军在广东驻四川办事处工作了5年。1993年谢军再度跳槽到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丝绸成都分公司”)任经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谢军在丝绸成都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当年,谢世杰升任四川省委书记,当时重庆还属于四川管辖。

1997年,重庆升格为直辖市,脱离四川省政府管辖。工商资料显示,这一年谢军从丝 绸成都分公司经理的位置上跳槽到宜宾五粮春销售公司担任经理。到1999年5月,谢军与一个叫余力的人合作成立智溢塑胶公司。

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事项说明中的实际出资情况时显示,2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丝绸成都分公司。丝绸成都分公司开据的证明说,这笔钱是谢军跟余力存放在该公司的。尽管余力的简历中注明是1993年跟谢军一起进入丝绸成都分公司,但是记者查阅了丝绸成都分公司相关员工名册,均无“余力”这个人,他又是如何将资金存放在丝绸成都分公司银行账户之内呢?

  

无论是谢军还是余力,作为一名经理以及员工,能够将个人资金总计200万元放在丝绸成都分公司的公司账户之中,而丝绸成都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从未注明均令人生疑。

丝绸成都分公司的工商年检报告以及成都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谢军在担任五粮春销售公司经理期间,依然是丝绸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难道丝绸成都分公司开出的转款证明是谢军自己一手操办的?

智溢塑胶成立7个月后,谢世杰从四川省委书记任上退下来,继续担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职。

2001年10月,谢军以身体原因辞去在智溢塑胶的职务,并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吴开蓉。事实上,谢军的辞职只是一个烟雾弹。谢军在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调查时承认,因为政策原因,干部子女不能在当地经商,所以就将股东及企业法人名字变更了,自己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5月27日五粮液公告称,智溢塑胶账户中有1000万元是五粮春销售公司的。可是冯光兴等人在接受警方调查的时候却说,1000万元实际是谢军方面出的。谢军与五粮春销售公司到底什么关系呢?事实上,智溢塑胶成立之后,谢军实际控制的宜宾智溢酒业有限公司很快就成为五粮春的全国总经销。

谢军跟五粮春销售公司的糊涂账早从2001年就开始了。当年,谢军从智溢塑胶隐身期间,成立了智溢塑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智溢投资”),谢军出资1800万元,持有智溢投资91%的股份。1800万元中,800万元仍然是从丝绸成都分公司转账而来,另外1000万元则由五粮春销售公司转账而来。当时谢军还是五粮春销售公司经理,同时也是丝绸成都公司的负责人。

智溢塑胶与智溢投资的资金共计有940万元来自于丝绸成都分公司。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旗下的丝绸成都分公司自然也是国有企业性质。同样,五粮春销售公司作为五粮液集团旗下的公司,自然也是国有企业性质。

现在情况已经明朗,无论是后来的8000万元还是先入账的1000万元,智溢塑胶这个企业法人股票账户都是所有交易的终结点,谢军身为五粮春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不仅从五粮春转账成立公司,还联合投资公司炒股,尽管他已经没有智溢塑胶的股东以及管理层身份,但是警方记录显示,他依然是智溢塑胶的实际控制人,与五粮液具有利益关联。

2009年3月21日,四川省证监局就开始调查智溢塑胶,2009年7月28日正式立案稽查五粮液。

而在2009年7月31日,也就是证监会立案调查五粮液后的第三天,原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世杰、原宜宾市委书记孙文启等一行,在五粮液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王国春、上市公司五粮液总经理陈林、五粮液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范德宽等公司领导陪同下,视察五粮液集团公司。

据五粮液网站介绍,在参观过程中,谢世杰询问了五粮液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王国春介绍说,五粮液一直坚持走“酒业为主、多元发展”的道路,现在正处于第二次创业关键阶段。

按照五粮液网站的公开说法是:“两位老领导表示,一直都非常关心五粮液的发展,今天看到五粮液集团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感到非常欣慰。”在证监会调查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到其儿子的敏感时期,谢世杰到宜宾关心五粮液的发展似有不妥。

在谢世杰一行结束五粮液的访问后一个月的8月31日,四川省副省长黄小祥率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德云、省政府金融办主任陈跃军、成都海关关长朱仪仁、四川证监局副局长李可等相关部门领导一行到五粮液调研。黄小祥希望五粮液要继续按照证监会和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建设成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典范和标兵。

掏45万买入股票 五粮液还有多少秘密?

显然,五粮液不是标兵。

2009年3月11日,深交所已经注意到五粮液跟亚洲证券的问题。但在3月16日,五粮液在致深交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函件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事实上,那个时候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已经全面掌握了五粮液在亚洲证券的资金状况,遗憾的是五粮液不承认。

本刊记者在成都调查期间发现,四川证监局并没有完全信任五粮液的这纸函件。3月21日,四川证监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到成都证券(当时已经更名国金证券)调取智溢塑胶的开户资料、资金流水以及存取款凭证。

本刊记者获得的智溢塑胶账户明细可以清晰地发现智溢塑胶的资金流水,以及操盘状况。只要跟五粮液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上市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就能发现五粮液与智溢塑胶的猫儿腻。

事实上,提取了智溢塑胶相关资料后,证监会于2009年4月28日派员对五粮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五粮液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录入有误。两天后的4月30日,五粮液向证监会提交了书面说明,承认数据录入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误写为825066.15万元,但是五粮液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公开更正,直到2009年8月18日才在半年报中予以公告更正。

然而,遗憾的是在2011年5月27日的公告中,五粮液仅就数据笔误进行了解释,依然没有主动承认跟智溢塑胶合谋炒股的事实。

2009年8月29日,本刊详细披露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的调查,司法证据充分显示有大笔资金以智溢塑胶的名义,跟亚洲证券发生了理财关系,五粮液承担连带现任。身为五粮液董事长的唐桥面对媒体的质问,称不知道证监会调查什么。

  

根据本刊掌握的材料,五粮液集团流入到智溢塑胶账户中的资金借款日期是2001年4月9日,还款日期是2002年3月31日。如果严格按照借款约定,那么这笔钱应该在2002年3月31日流出智溢塑胶账户,可是智溢塑胶的账户中没有流出的明细。

按照正常履约程序,五粮液进出口公司应该续签借款合同。从2001年到2009年长达8年时间里,甚至出现刑案,身为五粮液前董事长的王国春、现董事长的唐桥,均表示不知情。在本刊详细披露借款合同之后,也没改变说法。

证监会在2009年7月28日就开始对五粮液正式立案调查,但唐桥在9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既不知公司为何种原因被查,也不清楚现在的进展。”而在之前的9月11日,当时年薪不足8万元的唐桥居然掏出将近45万元买入2万股五粮液股票。当然,也不排除唐桥借钱,或用家人赚的钱买股票。

2009年9月23日,证监会第一次在针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未结束的状况下,及时对外公布稽查五粮液的阶段性成果,五粮液至少存在没有披露较大投资行为和损失,以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由于市场对此案比较关心,故调查取得初步结果时证监会就予以披露,但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称,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对五粮液的调查从一开始的秘密调查,到后来的现场调查,再到最后的立案调查,在第一时间披露阶段性调查结果,充分表明了监管的决心与力 度。但在这次阶段性结果公布之后,关于五粮液调查的信息再也没有了,这背后,证监会受到了什么压力?

从调查开始,谢世杰等高级干部到五粮液视察,再到唐桥等人表示不知情,可以想象证监会调查的难度。

在内幕交易被全球“通缉”的今天,智溢塑胶精准买卖五粮液股票的问题终会真相大白。

虚假陈述赔偿案来了

6月2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带着两位上海股民的起诉材料,送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是五粮液公布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第一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粮液复牌后股价在21分钟内打到跌停板上。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市值迅速蒸发57亿元。

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下达了对五粮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五粮液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五粮液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律师建议将民事赔偿案的起诉时点选为2007年11月30日。符合起诉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在此之前,最大的虚假陈述案东方电子以原告6989人,起诉总标的4.42亿元创下赔偿案记录。截至2009年6月30日,五粮液的流通股总数为37.955亿股,其中流通股股东有44.7691万户。以2009年9月9日蒸发掉的市值看,一旦五粮液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开审,可能超越东方电子。

  

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

2009年3月9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2009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9年3月16日,五粮液在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经查,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出《借款申请》称,“鉴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正处于拓展业务阶段,经公司领导商议,特向五粮液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以增加流动资金”,并附了《借款补充说明》称,根据集团冯总、朱副厂长指示,进出口公司承办向集团财务部借款8000万元用于转借给宜宾市五粮春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春”)拓展新产品市场,该款由投资公司负责收回。同日,进出口公司与五粮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五粮春向进出口公司借款8000万元用于拓展新产品市场,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9日至2002年3月31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五粮春保证按还款期限一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由刘中国、王旌书签署。2001年4月10日,投资公司向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交报告,对进出口公司借款8000万元给五粮春的收回责任予以确认,“该款由投资公司负责追回”。投资公司董事长冯光兴、总经理朱中玉在报告上签字。

2001年4月11日,五粮春把从进出口公司的借款8000万元汇款到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证券”),4月16日存入成都证券成都抚琴东路营业部智溢塑胶资金账户,会同五粮春4月3日先期存入的自有资金1000万元,合计9000万元从事证券投资。开户、交易负责人先后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尹启胜、经理汪东。

2004年5月12日,智溢塑胶、尹启胜将在成都证券智溢塑胶资金账户内9000万元资金的余款75006864.33元,划转到智溢塑胶建设银行七支行磨子桥分理处账户,次日被转到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资金去向为账户中5500万元因签有理财协议,在亚洲证券破产后,依法成为破产债权;其余2073万元(含利息)由尹启胜取回智溢塑胶。

综上,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有负责收回的责任,五粮液在《整改公告》中业已公开承认。因此,五粮液2009年3月17日发布《澄清公告》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没有将投资公司对媒体报道的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单就该事项涉及金额看,尚未构成重大遗漏。但是,当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涉及5500万元为媒体广泛报道后,当社会公众知道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该笔资金的存放时,当媒体、社会公众广泛认为这是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的委托理财时,当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发函询问时,五粮液简单否认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存放任何款项,与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参与了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的客观事实之间明显不一致,致使投资者质疑公告的真实性,进而质疑五粮液信息披露的整体真实性、完整性。因此,五粮液在该公告中没有将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披露是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决策,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二、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00年7月20日,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财务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五粮液未披露上述事实,直至2009年2月18日五粮液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

五粮液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第二十八条以及2007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及时、完整披露资金被冻结、存在潜在回收风险的发展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

2009年4月28日,我会对五粮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指出2007年年度报告第20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的录入出现笔误,建议五粮液尽快予以更正公告。2009年4月30日,五粮液在向我会的书面说明中承认出现了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误写为825066.15万元,但是五粮液一直未对数据差错及时更正,直到2009年8月18日才在2009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五粮液未及时更正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2006年5月12日,五粮液2005年度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2007年6月15日,五粮液200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任命王子安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2007年12月21日,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下发案件通报,文件中明确指出王子安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正按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国春、唐桥、郑晚宾、叶伟泉于2008年1月4日前先后签阅该文件。但是五粮液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五粮液才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粮液未就董事王子安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一事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五粮液的上述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这些违法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反映出有关当事人未对信息披露充分重视。唐桥作为五粮液董事长,王国春作为前董事长、现内部董事,有义务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有责任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信息能及时、准确、充分披露。但该二人身为公司主要领导,未能掌握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资金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对中科证券受限资金的状态演变过程有充分了解,但未能保证对该事项的发展情况及时、完整披露;对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未及时披露,对录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没有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对五粮液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林和郑晚宾作为五粮液公司内部董事兼任五粮液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彭智辅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就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资金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如实反映;对中科证券受限资金的状态演变过程有充分了解,但未能保证该事项发展情况的完整披露;对董事王子安被司法羁押未及时披露,对录入数据差错未及时更正没有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五粮液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叶伟泉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签阅了相关文件,确切知道王子安被司法羁押的事实,对五粮液未及时公告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反映情况,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中国、朱中玉作为五粮液副总经理知道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存放在亚洲证券的款项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在五粮液《澄清公告》发布前后未能如实、及时提醒反映情况,是该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唐桥、王国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陈林、郑晚宾、彭智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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